民主四题

2018-11-07 11:40廖想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目的手段民主

摘 要:民主为国内外学者所热衷于研究,成果颇多。本文就民主之历史发展与民主在宪法领域中的表现形式,提出有关民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概念以及民主是手段还是目的之观点与问题并展开讨论,以图探知其所以。法治符合民主建设之目的,民主与法治有内在统一性。民主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形成动态平衡并推动社会进步发展。

关键词:民主;人民主权;手段;目的

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33-01

作者简介:廖想(1995-),男,汉族,湖南宁乡人,广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对此,国内和国际学术界已有数不胜数的研究,但本人还想在本文中提出几个问题和观点:

第一、民主的基本内涵和本质属性。民主的基本内涵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应当由人民当家作主。对这个问题似乎没有太多的分歧意见,因为这个词的含义相当简明,而又符合历史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以被后人誉为古代民主灯塔的雅典为例,雅典民主制的基本特点是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主权在民是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而公民直接参与是其核心。雅典的民主是有限的民主,妇孺、外邦人、奴隶被排除在外,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民主。所以,社会主义者称那时的雅典和罗马的民主为“奴隶制民主”。

第二、人民主权的理论基础。主权在民即人民主权原理,是近现代民主的基本理论基础和根本原则,是建立各种具体制度的指导原则和方针。但人民主权的理论基础和根据又是什么?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人民主权之依据,成为这些理论的集大成者。虽然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曾提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思想和理论用以支撑“人民主权”原理,批判君权神授和深刻论证人民主权理论,但他们没有一位真正说清楚这个问题,因为这些理论并不必然导致人民主权之结论的出现。所以,“人民”作为人,生而自由平等,因而不应由君主统治;“人民”既各自平等,则应当得为自身利益行使权利,反映自己的意志;“人民”作为人类社会之组成部分,其除天赋之人权外,因成为社会成员应得行使权利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民主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其广义是包括国家与社会生活中所有文明成果,如法治、人权等等在内。而宪法中的“民主”是从狭义上使用的。宪法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公民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所包含的“民主”应从狭义上理解。当表达“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时,这里的民主应当是广义的。民主宪法中的“民主”揭露宪法的性质,此时“民主”的概念也应当采用广义解释,这具有指导和确立其原则的意义,同时也包含狭义的“民主”概念,确定该性质的宪法应当包含的民主权利、民主程序、国家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方法四方面内容。

广义上的民主包括方方面面,对宪法中的民主产生影响。社会中民主的发展在不同方面呈现不同的特点与发展速度,有不同要求。民主的发展要求法律顺应其要求,宪法也应当反映民主特征,在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注重自身民主性质的发展。一国两制的实践充分体现政治民主与宪法之民主的配合发展,政治民主的需求影响宪法修改和实施,宪法为政治民主的顺利发展与施行提供保障。

第四、民主既是手段也是目的,西方绝大多数学者把民主看作只是手段,国内也有学者这样看。

民主作为目的,其实现离不开民主手段。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同时,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人民作为制宪主体主要通过间接民主形式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的目的是民主,手段也是民主,因而认为民主是手段也是目的应当是符合实际的。我们不能因为民主通常作为手段在社会中出现而否认民主是目的。尽管古希腊的民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的少数人的民主,其民主思想主張的是多数人的统治,认为主权属于人民,而实现民主成为社会进步之重要目的。通过民主的制度巩固民主发展的成果,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促进社会发展,体现了民主手段与目的统一的性质。

民主作为手段,没有普遍适用的模式。民主也不是唯一的发展目的。民主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在封建压迫下,民主适应的是被压迫阶级否定封建专制之需要,民主主要针对的是封建君主专制和独裁统治;经济需要快速发展的时期,民主应当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避免因过分追求民主而对经济的发展形成不当限制;而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民主应当符合法治的要求,依法实行各种民主制度,推动民主法治的发展。法治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又能够促进民主的发展。例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民主制度,促进了人民进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完善了民主制度,也促进了法治化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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