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冰玉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该罪名引发专家学者的广泛争议,主要因其在刑法中采取叙明列举罪状的方式进行表述,部分要素因解释方法不同而存在理论争议。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十个类罪名,1997年刑法将其转归类于侵犯财产罪中,类罪名的转变使理论界对于该罪保护的法益出现分歧。
一、经济秩序说。该说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应该以保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法益,现行刑法将其放错了位置,属于归类错误。如果将破坏生产经营罪单纯定性于保护生产资料的财产价值,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无法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归类于侵犯财产罪中,但它更强调的是侵犯财产行为背后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凡是最终侵犯了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都可以用该罪惩处。
二、特定财产说。根据该说,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位置已经发生变化,则其保护的法益也应在财产类罪名中重新分析。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为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特别条款,其立法目的显然是区别于对一般性物质财产的保护,更强调对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特殊财产的保护,确保当事人能够正常的所有、使用、收益。
三、经济利益说。该说认为财产类罪名包括占有型和毁弃型两种。财产所有权是占有型财产犯罪需要保护的法益,而对于毁弃型犯罪而言,因其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占有、所有的故意,只需造成经济利益损害的后果即可归罪,因而毁弃型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