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蓓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长期以来,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积极参与了安理会一系列涉朝决议草案的磋商,并支持有关草案的通过。但就决议的执行情况来,似乎效果不是很理想。以第2371号决议为例,第2371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对朝鲜核试验实施的第七轮制裁措施。此前朝鲜违反并公然无视安全理事会关于朝核问题的一系列决议,于2017年7月3日和7月28日利用弹道导弹技术发射洲际弹道导弹。因此,2017年8月5日,由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2371号决议,决议要求朝鲜不要再进行新核试验以及利用弹道技术进行新的导弹发射。决议的一个重点是对朝鲜实行经济上的制裁,禁止朝鲜出口煤、铁和铅等矿石产品和海产品。此外,决议还禁止各国接收来自朝鲜新的劳工。
我国商务部为执行决议宣布自8月25日起,禁止朝鲜实体或个人来华新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禁止已设立企业增资扩大规模。海关总署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了管理措施。但我国与朝鲜的贸易额占了朝鲜对外贸易总额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为执行决议而采取的措施对于制裁朝鲜来说程度上存在着不足。本文根据Abdelrazik诉加拿大政府案对我国执行安理会的该项决议提出了以下两点建议:
在联合国制裁实践早期,制裁措施往往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