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8-11-13 17:09:12胡琰琳
新生代 2018年17期

胡琰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从2012年“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被正式明文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乃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从一个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首先进入私法领域,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随后根据社会的诉求,又逐步渗入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据学者考证,在我国诉讼法吸收道德观念如诚信原则,始于西周。依西周律法,诉讼之前要宣誓。当时,人们普遍存在着敬畏上天的社会心理,对天发誓可以证实宣誓的诚意,表明其言辞的真实性和不可反悔性。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法律化的扩张,而是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深层次寻求道德支持的结果。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主要来自于对真实义务的规定。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法定及意定代理人、辅佐人、证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义务,尤其是诉讼中平等两造在诉讼系属中必须利用“光洁、透明的武器”,而非“谎言和刁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类似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具体适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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