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群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1306
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物权法律体系的基石,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其问题也日渐显现:其僵化和局限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关节问题。船舶物权作为物权法定主义体系下一个细微枝节,其中不乏一些与物权法定相违背的情况。本文欲通过将船舶物权与物权法下的物权法定主义相联系,来认识研究物权法定主义的困局与出路。
物权法定主义,系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统一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来随意创设和变更,主要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我国物权法第5条加以规定,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支柱之一”,为各国普遍接受基本物权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纵览各家学说,合理性大致可总结成几点:(1)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的对世性与严苛程度的应证;(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3)保证物之效用发挥;(4)保证契约自由和交易安全稳定的需要;(5)公示公信原则的需要;(6)整理旧时物权适应新社会的需要。
物权法定背后是对秩序、平等、效率、自由的追求,并非为了限制私有财产,是为了更为系统和有力的加以保护。这一原则又时刻经历着现实与时间的洗礼。在民法总则通过并生效的现在,关于物权编的讨论也甚嚣尘上,物权法定主义似乎又要面对一场关乎存亡的文明战争。
由于我国海商法订立时,我国物权研究和立法相对滞后,故在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使用船舶物权的概念,但是作为其具体内容的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占据了一章的篇幅,此外还规定了船舶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