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传统法律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具有文本上的成就,形成了中国历史上诸多的成文法典,而且构建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对晚清法律变革的历史原因,以往学者也曾进行过深入地探研。简括而言,学界从宏观层面把晚清法律变革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良好初衷;其二,由于中国固有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旧法体系已难以调整已经发生变化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三,欧日近代法典编纂的冲击;其四,西方法学理论和学说在中国的引进和散播,等等。本文分析导致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大致可以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从1904年开始,晚清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从而开始了中国传统法制的近代转型。在西方列强的强大压力下,当面临亡国灭种的屈辱,人民对民族国家的要求愈显强烈。张玉法在《中国现代化论集》一文中,曾这样描述了晚清时的历史现状:当在介绍“中国”的概念以取代“大清”时,中国人发现中国不是一个国家,中国人也还不是民族国家的公民,这使许多有政治自觉的中国人感到不安。他们认为,只有建成一个民族主义的中国,才能摆脱外侮。一时间,先进的知识分子群体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主权观念。在民族国家的思潮里,国人的意识也随之演进,终于如梁启超所言,从“器物层次的现代化”到达了“制度层次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