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公众监督法律问题研究

2018-11-15 02:25邹淑娟
长江丛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权利公众

邹淑娟

一、食品安全中公众监督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公众对食品的质量充满了怀疑,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们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主要是政府监督,公众监督的力度还比较的缺乏。公众不仅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且还监督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等的行为。现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说明在公众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纰漏,在监督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力度上也出现了问题。

(一)食品安全中公众的地位

公众是食品的主要消耗者,所以食品的安全对于公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然在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发挥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监督中作用,实现食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受害最多的还是我们的公众,最没安全感的还是我们的公众,所以公众如果参与到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来的话,对公众的损害会有效的减少。公众在食品安全保障的过程中可以弥补行政机关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公众是一个比较大的群体,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公众往往是最先了解食品安全的人,所以公众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很好的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

我们的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也具有重要地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受全社会保护的,并且任何组织有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公众是《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制作和消费的参与者,在这次的《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过程中我们有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在法条中体现了公众的意愿。所以公众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地位就是参与者和食品安全的监督者和信息的传播者。

(二)食品安全中公众的权利

我国法律赋予消费者具有的权利具体:一是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获得人身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违反该规定消费者不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根据《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要求商品的提供者赔偿损失。二是知情权。为了保护消费者在消费中更好的了解商品的质量等问题而设定的。三是获得赔偿权。该权利一般是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了某种对其人身或财产侵害后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损失。四是获得知识权。获得知识权就是消费者可以对消费过程中自己享有的权利等方面进行学习或者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的权利。五是监督权。监督权就是消费者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的权利,对相关机关、组织的行为可以提出建议或者批评的权利。在上述权利中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的权利的行使有一部分权利行使的主体是“潜在的消费者”,所以并不是只有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才是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它还保护未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二、食品安全中公众监督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上的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不够完善

尽管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相当多的条例和决定来规范食品行业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权益依然受到比较严重的损害,所以我们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很多案件中我们遵守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而我们的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的食物品种比较多,要举证食用的缺陷产品导致人身损害相当的难。举证不能必然会导致败诉,这样消费者的权益就没法保障。

(二)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公众监督形同虚设

在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发现“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字眼,初看者可能认为我们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处罚已经足够严格了,但是我们细想一下处罚的金额大部分是在十万元一下,情节严重的,才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这样的处罚只能抑制已经查出的违法的人,但是这些商人会从事其他的食品行业继续他的违法行为。通过这些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需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为了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

(三)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出现一个重要原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社会法,消费者是弱势一方,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强势一方,对于信息的了解自然会不对称,消费者是一个具有各个阶级的人群,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不一致。而生产商和销售商在这些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为了牟利而违法,逃避法律的制裁自然会将相关信息隐盖。这就导致食品市场出现了众多假冒伪劣产品。

三、食品安全中公众监督制度的完善

对于食品安全保障我们要好好完善社会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我们需要完成由政府监管向政府、社会共同监管模式的转变,必须培养和壮大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和完善公民社会建设。

(一)我们需要完善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机制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有权威的部门,专门负责群众的举报问题。同时我们应避免有举报遇到阻碍的问题,群众也可以对相关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官商勾结等现象出现。另一方面对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我们需要通过规定信息公开,现在我们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规定虽然有一些公开的标准,但是还不够完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二)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能力和普及食品安全的知识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将食品安全教育加入我们的义务教育中去,同时,在单位、企业不定期的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课程,也可以通过公益广告等方式进行。同时可以建立个人激励制度,对于勇于将自己发现的有关违法食品安全的行为检举给相应的部门,在查证属实后,便可得到相应的食品消费券。

(三)在立法上对公民的实体权利做详细的规定

在我们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保护法》中关于我们消费者和公众的实体权利规定的比较少,特别是在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等损害之前的权利保障比较缺乏,所以我们在立法上可以加强对在商品原料、加工、销售等过程中赋予相应的权利。

(四)建立诚信制度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违法的成本很高与国家的诚信制度有关,只要出现违法行为或其他违背诚信制度的人,个人的社会保障等很多方面都享受不了社会福利,当然,和我们国家相比我们要建立诚信制度之前社会福利的提高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障等个人的直接利益受损时,人民的违法行为才会降低。

四、结语

食品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食品安全自然很关键。本文章只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进行讨论,在其他方面我们的食品安全保障还有很多的规定,社会监督在我国还不是很成熟,加强公众的权利提高公众监督意识,在立法上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加强,我们应该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而不是等待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我们才行动。做到“农场到餐桌”一条龙的保护。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有保障,经济才会更加健康的发展,社会才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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