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搭科创板快车的13条政策建议

2018-11-20 02:34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首都科学决策研究会,制度供给与政策创新研究课题组
领导决策信息 2018年47期
关键词:科创高新技术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已进入倒计时。目前,证监会、上交所正在抓紧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安排。各地也要提前调研、布局和规划,扎实做好相关的对接与基础性工作,为科创板的登场做准备,抢搭这趟“资本快车”。

提前谋划布局,做好上市对接准备工作

(一) 密切跟踪关注科创板筹备进展。及时了解掌握科创板设立及设点注册制的最新政策情况,提前对优质企业进行培育辅导,加大对接力度,做好转板服务,助力企业进军科创板。出台相关规划和鼓励政策,明确时间表,力推科技类企业创新发展。设立“企业创新板”,引导创新型企业挂牌、规范化发展,提供初期的资本市场服务。

(二) 把脉企业具体问题,做好服务对接。对有潜力赴科创板及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要深入了解企业目前股改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全力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步伐,依法妥善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问题,凝聚起政府、企业、中介机构、投资者推进上市的合力。多管齐下解决科创“堵点”,筹建实验室、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并针对科技企业创新成果转化难、融资难等问题出台政策,进行试点,多方案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

(三) 把企业上市前的大多数问题解决在四板。随着科创板到来,新四板将承担起新的使命,为广大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基础性的资本市场服务,更好地发挥“育苗”作用,通过对企业辅导,推动股份制改造,一企一策解决痛点,把企业上市前的大多数问题解决在四板,减少时间成本、降低规范成本,提高进入科创板的成功率。

(四) 从事前、事中、事后强化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首先,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要进行事前的广泛宣传、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买者自负”的风险提示,将投资者保护的行动进行“前移”,使其在进入市场之前对风险有充分的预知。其次,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应严厉打击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最后,要强化“事后”监管,对于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设计保护投资者的案件诉讼制度,以此形成对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

划标准给奖励,做好科创板企业资源储备

(五) 积极对标科创板上市标准。各地要参考战略新兴板的四套标准,即“市值+收入+净利润”“市值+收入+现金流”“市值+收入”“市值+权益”,做好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对标工作。标准的数值设定上,应充分考虑当前经济转型期的情况,避免让科创板成为少数“科技新贵”的乐园。突出“科创”的属性,企业一定是代表未来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满足“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四新特征。

(六)认真做好科创板上市候选企业征集摸排工作。在产业方面,要面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高成长型企业,从研发投入,营业收入中高新技术产值占比等方面做好评估和准入,尤其是要求科创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的四新特征;在企业的成长性方面,要突出强调渡过初创期且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一定比例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公司。对有意向赴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做好信息摸底,包括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近三年营收和净利润、今年及明年盈利预测、引进投资机构及股权比例、创新优势等。为优质企业提供注册上市快捷通道,帮助他们在“科创板”上市中赢得先机,提前为企业做好迈向“科创板”的资本市场规划。

(七)建立科创板后备企业库。对区域内符合上市条件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预筛选,建立“科创板”后备企业库,培育优质科创企业,采用净利润、收入、现金流和市值四个维度对上市企业进行排序,行业上侧重于选择新兴产业,如电子、传媒、计算机、医药、新材料和新能源企业。建立“科创板”上市“白名单”,为优质企业提供注册上市快捷通道,帮助他们在“科创板”上市中赢得先机,提前为企业做好迈向“科创板”的资本市场规划。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有效挖掘企业潜力,通过国企、基金、团队共同参股,实现规模效应和经营效率协同,将国企、民企内部适合上科创板的项目孵化出来。

(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开辟上市绿色通道。强化政策供给,优化资本市场营商环境,建立上市绿色通道,出台股改、上市挂牌奖补政策。按照拟报企业条件和进展情况将后备企业划分为准备、签约、改制、上市(挂牌)四个阶段,按照“上市一批、改制一批、签约一批、准备一批”策略,对不同阶段企业制定不同推进方案和服务方式,形成重点后备企业梯度服务机制。整合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各方优势资源,对改制上市后备企业在政策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扶持,改制上市企业享受从改制到限售股减持的全链条服务。

(九)对潜在企业进行综合性集中支持。巧妙借助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差异互补的功能,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的互补作用,对潜在企业进行综合性集中支持。培育阶段可由财政性资金先行进入支持企业发展,通过给予信用背书,解决融资资格等短板问题。财政性资金在上市前实现功能性退出,支持下一轮创新企业,由社会资金承接股东身份,进行后期资本运作,实现科创板上市。

(十)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遵循企业成长规律,构建完善“科技创业团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培育链。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为创业团队提供孵化服务,在登记注册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发展,提升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

做好上交所规则研判,引导企业确立良好预期

(十一) 构建符合科创型企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从上交所的角度看,处理好试行注册制后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以及场外市场的关系至关重要。在科创板与创业板的关系上,应明确科创板与创业板两个市场既不存在谁主谁辅的关系,也不存在谁高谁低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共同发展关系。通过不同证券市场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以及监管等方面的有差异的制度摸索,逐步形成符合科创型企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从流动性指标、市值指标、营收指标等方面提出“在市”的持续监管要求,划定退市的红线。

(十二) 加强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资产、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加强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分享创新企业发展成果。对科创板的拟上市企业重新制定信息披露准则,对于对投资者判断企业价值有重要影响的技术进展和研发情况,进行不涉及实质内容的简要披露,对于具体的技术内容、研发阶段、何时投产等考虑豁免披露。

(十三) 提升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环节和时间,取消月度数据申报、专利上报资料、查新报告、产学研合作报告等申报表格。改革申报流程,取消不合理的前置环节,用好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关部门加强事后监管。加快审核速度,实行放开申报、即时受理,每月开展审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和分析,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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