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与发展

2018-11-21 11:08严志娟
商场现代化 2018年20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

严志娟

摘 要: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存在信用意识与信用道德规范匮乏,企业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信用中介服务落后,国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奖惩机制,网络发布虚假及不健康信息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现状的分析,就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发展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互联网;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

一、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截止到2017年6月,我国互联网用户达到7.51亿,超出全球水平4.6%。其中网上支付用户总量更是飞速提高。移动支付用户总量高达5.02亿,线下支付的网民也达到4.63亿。由此可知,当前网上支付正在全面融入社会中,其既改变了我国当前消费方式,也增强了我国竞争力。然而当前社会对网上支付的相关设施与政策还未完善,并且网上支付的发展还受人才等因素的限制,伴随着用户量的急剧增长,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问题也开始凸显。总体来看,网络交易环境的不健全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艰难处境,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较晚的起步,国内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还处于一种发展初期的新兴商务活动,交易环境的不够健全,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处境的艰难。具体表现在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缺少相应监督措施、缺少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以及缺少对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的认知与了解。此外,还包括商业信任机制与第三方交易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经营者的门槛过低(缺少对资金、办公场所和员工任用的限制)问题、消费者自我保护水平较低的问题等,总而言之,在实践中,由于网络交易环境的不健全,导致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举步维艰。庆幸的是国内互联网巨头很早就意识到信用评级与信息化建设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于是大数据技术不断被提及,大数据信用信息采集也成为我国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研究对象,是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早期是计划经济,社会信用经济发展较为缓慢,信用交易市场存在较大问题,社会信用意识相对薄弱。信用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信用缺失会对电子商务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当下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完善,尚未形成明确的电子商务规范,网上信用意识差是普遍现象,经常出现网络坑蒙拐骗情况,企业没有信用凭证照样可以取得不错的展示形象,社会信用缺失行为在国内呈现一种普遍状态。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相对健全,拥有比较完善的资金技术和实力,但我国企业电子信息技术设备落后,信息化水平较低,企业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很多企业甚至没有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客户信用状况缺乏了解,电子商务过程自然时常有违约情况出现。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同样也是要涵盖在法制经济的范畴内,信用问题的彻底解决与法律密不可分,但我国法律建设机制相对不完善,尤其是在信用机制建设方面尤为凸显。互联网形式多种多样,网络营销的信息也遍地开花,广告邮件,新闻联播等都可以作为商业信息发布渠道,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很难识别网络消费真假与否,这就为不良信息渠道散播提供了机会。

2.政策相关问题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发展中,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完善,主要依靠《商业法》等对网上支付进行相关约束。由于相关法律及信用数据采集技术尚未完善,因此管理网上支付的相关部门也无法做到有效全面的管理。当前法律监管措施有专用防护墙等,但还存在一系列相关问题。例如监管环节相关规定不完善,自身授权存在明显缺陷;当前相关管理机制具有预防和规范功能,但在动态管理上,还缺乏力度;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在面临网上支付安全问题方面,不具有有效的保护功能,并且过度依靠支付平台和银行对网上支付的管理。因此针对网上支付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并大力实行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在网上支付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沉淀资金。沉淀资金主要包含在途资金与暂存资金。在途资金指的对资金进行代收付过程中的资金滞留现象;暂存资金是指用户进行直接支付时存入账户的资金。当支付平台在对沉积资金进行使用时,针对物权请求方与债券请求方的决定就应进行详细分析,首先要明确沉淀资金的所有权。随后才可以对沉积资金进行调动,以保证社会交易稳定进行。

3.行业属性问题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过程较短,并且在技术积累方面还不足够。拥有较为完善技术的国家仍掌握着该行业的核心技术,因此我国信息安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国内认证机构总数虽多,但大多功能都重复,并且不够权威。部分认证机构服务效果不佳,不足以提供较为满意的服务。并且大多机构无法保证设施、人员等方面具有安全性。很多认证机构都处在缺乏安全性的状态下进行经营。认证机构之间相互独立且无关联。该状况延缓了安全认证体系的构建速度,并且由于认证机构之间的信任环境存在差异,还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其用户相互独立,并且由于各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导致认证机构之间缺乏联系,阻断电子商务,造成信息不流通的状况。再加上当前商业体系信用缺失,纠纷多发。由于网上服务的相关商户无法得到较为可靠的信用评价,易形成网络欺诈,从而使客户受到损失,因此信用体系的状况与网络交易和在线支付的发展息息相关。当前商业体系信用缺失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为发行机构在对证书进行颁发时,对申请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检查不够充分,并且对申请后的个人与企业缺乏监督,因此导致证书颁发缺乏信任。另一方面,资信体系建设存在一定缺陷。金融交易机构之间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导致信用评价无法与实际相符合,从而导致交易过程中缺乏安全保护,导致商品信息的不符合和恶意退货退款等恶质行为屡见不鲜。

4.企业内部问题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缺失网络信用安全相关专业人才,当前市场中针对信用安全相关人才的高质量培训机构匮乏。企业在寻找培訓员工的机构时,难以找到满足企业既能提高专业技能又能交流经验的合适机构,并且无法与高校人才进行直接对接。高校人才往往缺乏工作经验,无法满足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大都需要针对应届生施以专业培训才能使其独立工作。如若企业规模较小,则该类举动会降低企业效率。因此小规模企业往往需要具有经验的实用性人才。

三、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相关对策

1.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系统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本质上对于很多人来说依旧是一种新型商务运动,尤其是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营销时代。交易活动过程必然会涉及多方参与,电子商务网站、物流公司、银行、税务局、交易当事人都会被包含在内,每个参与者都会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这对电子商务完善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新要求。建立完善的奖励与惩罚机制是有效策略,对出现不良信用记载的法人和自然人予以处分,从而加大失信行为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操作更是如此,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系统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凡不诚信行为都必须受到监控与惩罚。依据电子商务每个环节的交易特点,建立相应电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也是行之有效的执行策略。

2.提高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监管力度

当前我国网上支付法律主要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为主。上述法律已于当前市场发展速度出现一定脱节,因此需要从立法层面对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和制定。

首先应针对网上支付的立法层次进行进一步调整,网上支付相关监管机构的也应通过人大或常委授权。其次应创建具有法律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使其对网上支付相关行业施行监管。学习国外先进管理模式,结合我国自身发展状況,对现阶段网上支付施以较为系统化的法律规定。对立法内容进行不断优化。先明确网上支付的意义与相关定位,并分析有关立法规定,对网上支付业务进行有效划分。另外,注意将网上支付平台添加进《洗钱法》中的反洗钱体系,并对可能暴露客户重要信息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提高针对资金的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力度,还要制定关于事故发生后的弥补措施。

3.明确沉淀资金所有权,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沉淀资金与储蓄资金不同,沉淀资金为网上交易过程中,卖方发货的保证金,不能随意转交于买方。并且按照规定,第三方平台不为金融机构,其接收的客户备用金不能够成为其自由财产,因此无法吸收和发放存款。所以第三方平台无法将沉淀资金用于经营中或挪为他用。网上支付数额大都是小额支付,并且沉淀资金滞留时间也因交易过程产生差异,所以第三方平台不愿对该类资金划分其归属权。但从该资金的支配权看,买方依然拥有额外支配权。因此,我国应制定相关法律,并对其进行监管,保证对网上支付各个环节进行检查,保证政府能够对网上支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政府还需对管理手段进行优化,在反洗钱等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详细规定,对偷漏税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管和惩罚。若要对客户要进行严格检查,需要第三方平台尽到其举报义务,对平台所发生的另类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使该类行为能够得到第三方平台与合作银行联合监督。另外,金融监管与网络监管是工作的重点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管的主力军,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内控风险机制、公司法人治理、金融活动等要积极督查。虽然2018年我国从各个层面加强了对金融层面的监管,但金融犯罪事项仍然屡见不鲜。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的基础是互联网,很多黑客热衷于借助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对消费者的消费权益造成很大程度损害,比如隐私泄露、骚扰电话或短信、批量非法平台信息注册、资金账户流失等等,国家网络监管机构应勇于打击网络犯罪,从网络安全等方面入手,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健康运作,保障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与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迭代,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也迅速发展,诞生了各式各样的支付与信用体系测评工具,拓展大众在线信用支付与评级手段,使大众生活更为便利,更有品牌信任感。但随之而来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问题,也引起人们足够重视。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与支付监管服务的法制化建设,让国内电子商务制度能够在法制规范与信用体系下安全建设;不断强化政府职能,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全球信息与物流通道问题,逐步实现信息对称效果;颠覆我国传统商业模式,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信用企业蓬勃发展,并逐步进行全球信用信息背书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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