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学习监察法应注重把握的四个维度

2018-11-24 10:40张海军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32期
关键词:四个维度反腐

张海军

摘 要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现了跳跃式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腐败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而国家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蓋、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学习监察法 四个维度 反腐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2018年3月20日,我国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这是我国监察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1学习监察法把握好改革维度

监察法是一部改革保障法。学习监察法,应注重把握好改革维度。改革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是推动中国发展的战略选择。经过4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洗礼,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改革精神已浸润进中国大地的方方面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中国,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重大立法应当吸纳改革成果。

监察法是一部深深地铭刻着改革精神的基本法律。正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开篇指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学习监察法把握好创新维度

监察法是一部反腐创新法。学习监察法,应注重把握好创新维度。创新是推动发展的不竭动力,改革亦通常与创新相伴。监察法既是一部改革的促进保障法,更是一部反腐的制度创新法。可以说,监察法是一部闪烁着创新精神的基本法律。当然,这种制度创新是在以古鉴今基础上的、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的创新。立法活动,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必有其历史的文化根脉和现实的生成土壤。

所谓以古鉴今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正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同时要看到,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

3学习监察法把握好权力维度

监察法是一部权力运行法。学习监察法,应注重把握好权力维度。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权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公器。监察权是一项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产生的国家宪制性权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为了充分保障监察机关有效履行以上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根据监察法当中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分情形采取谈话、讯问、询问、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4学习监察法把握好权利维度

监察法是一部权利保障法。学习监察法,应注重把握好权利维度。权利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公权力运行的根本目的和法治归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监察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私权利是与公权力相对的。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设置了公民权利保障制度。一是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二是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决定的权利保障。三是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保障。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的国家赔偿。对于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过程中的权利保障问题,监察法第五章监察程序部分作了相应规定。特别是对于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就留置期间的通知、饮食、休息、安全、医疗、讯问以及刑期折抵作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5结束语

总而言之,新法伊始,学必当先。包括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内学习好监察法,对于该法的有效施行意义重大。从不同的维度透视监察法,将有利于更为深入全面地把握监察法的法治内涵。当前,在学习监察法的过程中,注重把握好以上四个维度是十分必要而有益的。

参考文献

[1] 李长帅,丁波,李军海.监察委员会的正当化阐释[J].法制博览,2018(15).

[2] 魏昌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辨正: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J].法学,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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