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獐子岛公司生物资产披露的思考

2018-11-29 03:43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青岛266520
商业会计 2018年18期
关键词:獐子核销扇贝

(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青岛266520)

一、“獐子岛事件”情况说明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股票代码002069)在2014年10月突然宣布停牌,公司公告称因养殖海域遭反常冷水团影响,放弃捕捞原价值7亿多元的虾夷扇贝,并作核销处理,另对底播扇贝约43万亩价值3亿元的虾夷扇贝计提2.83亿元存货跌价准备,并扣除递延所得税影响2.54亿元,直接导致公司损失超过7亿元。对于该事件,獐子岛召开说明会否认企业存在虚增存货、瞒报灾情的情况。然而在2016年1月初,2 000多名獐子岛居民联名举报,称虾夷扇贝绝收的原因并非是非常规冷水团,而是在2011、2012年并未在相关海域进行投苗养殖。受此次绝收事件影响,獐子岛在2014、2015年连续两年亏损,2016年5月被证监会处以“ST”警示,2017年5月得以摘帽。

无独有偶,距ST摘帽不到一年的时间,2018年1月31日,獐子岛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在年末盘点时发现扇贝存货异常,评估的亏损金额为6.29亿元,数额相当于上年净利润的8倍之多,而在2017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中,獐子岛预计当年可盈利1亿元。在相关公告发布后,獐子岛董事长在2018年5月14日对此进行了解释,称由于獐子岛的水产业性质,生物资产安全与环境息息相关,此次扇贝失踪是由于降水减少导致扇贝的饵料生物数量减少,养殖规模的扩张更加剧了饵料短缺,最终导致扇贝死亡,亩产过低。公司在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对主要资产重大变化进行了说明,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会议通过了公司对相关资产进行核销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结果。具体核销成本如表1所示。

表1 獐子岛扇贝核销情况

根据盘点结果,獐子岛将2014、2015、2016三个年度投苗的虾夷扇贝全部核销,核销资产合计57 757.95万元,原因均为亩产过低,放弃采捕,同时对虾夷扇贝受灾部分海域的待摊销租金进行核销,价值3 290.72万元。

2018年初,獐子岛对2015、2016年投苗的虾夷扇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獐子岛扇贝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根据盘点结果,獐子岛共对243 000亩海域的虾夷扇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 072.16万元。最终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下完成成本核销57 757.95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 135.60万元,合计62 893.55万元。其中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偏差是由加计应分摊空海部分海域的使用成本936.56万元导致的。

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资产核销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獐子岛2017年度净利润减少70 084.70万元。

二、獐子岛生物资产披露存在的问题

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巨额资产不翼而飞的事件在獐子岛身上发生了两次。尽管公司高层接连做出解释,大连证监局在对2014年事件的调查中也并未发现公司在采购苗种和底播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虚假行为与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仅对其由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而导致的巨额损失进行了通报批评。虽然在两次事件发生后,獐子岛均做出了看似合理的解释,也并未被查出造假行为,但在相关生物资产确认和披露上存在的问题不容小觑。

由獐子岛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可知,2016年与2017年公司存货分别为175 135.43万元与120 917.08万元,占各年度总资产的39%与30%,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在2016年度为106 019.47万元,占当年存货的60.54%,2017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7 174.49万元,占存货的30.74%。

(一)獐子岛生物资产确认与计量存在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CAS 5)对生物资产的确认做出了明确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獐子岛的扇贝自投苗之始直至最后长成收获要经过两年以上的时间,这期间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可能导致严重的预期偏差。因此,在确认生物资产时,生物资产应该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预期可能拥有的。

扇贝的生长与自然环境关系密切,不受人为控制,不适宜扇贝生长的情况极容易发生,而且底播虾夷扇贝生长于海底,以现有条件监测其生长过程和结果并不时时可见,不能保证扇贝会按常态生长到预期水平。且预期的生长水平及成长标准也是由企业自身进行评估的,在评估和计量时隐藏着很大的资产操纵风险。按照獐子岛对生物资产的监测状况来看,该类生物资产的成本并不能可靠计量。獐子岛对投苗底播扇贝以成本模式计量和一次性计提减值准备的后续计量方式并不完全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要求。

(二)獐子岛生物资产披露存在的问题。獐子岛在2012年及2013年的年报中都声称其在底播海域设置了监测系统,用以持续监测海水的温度变化,但在“扇贝失踪”前并未披露相关海域的预警情况。由于2014年的“扇贝失踪”事件给獐子岛带来了巨大损失,为了防范风险,2014年集团公告称将成立海洋牧场研究中心,每年投资不少于1 000万元用于研究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等问题。然而,2018年相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却并未看到公司对相关风险的预警和披露,而且在公司2017年10月25日出具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底播虾夷扇贝尚不存在减值的风险”。不论是2014年非常规的冷水团侵袭,还是2017年度降水量骤减导致饵料资产不足,獐子岛都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披露,仅在损失发生后做了解释,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显然有故意瞒报重大事项之嫌。

另外,生物资产在獐子岛的存货及资产中占有如此大的比重,公司却并未在报告中对生物资产的构成进行详细披露说明,财务报告使用者只能通过报告了解獐子岛拥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种类,并不能获取数量、金额等方面的具体信息。此举有违财务报告使用者与监管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三、獐子岛生物资产披露不当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会计规定不健全。獐子岛对生物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采用的是成本模式,在每个报告期对生物资产存货进行折旧盘点,根据盘存结果计提减值准备,而未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报。会计准则对成本模式下生物资产的折旧与减值做了详细规定,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仅有所提及,即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作为后续计量的一种补充。虽然成本计量模式满足了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要求,但由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受自然环境及自身不稳定性的影响较大,以成本模式计量不能恰当反映其实际价值。

此次獐子岛事件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非是虚假披露,而是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导致的信息应用性不足。我国现阶段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强调“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相关性的要求仅处于原则导向,并没有具体标准。企业可能因此选择“适当”披露来规避风险,并且有较大的解释空间。由獐子岛两次“扇贝失踪”事件来看,信息披露不完整不仅会使企业由于未及时对风险进行监管和整治而导致更严重的损失,也会给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

(二)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两次事件的发生,说明獐子岛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公司股权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獐子岛大股东持股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獐子岛大股东持股情况

首先,根据獐子岛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情况来看,公司股权集中在少数几个大股东手中,且大多为獐子岛村镇级集体企业,受村镇基层干部管理,导致獐子岛在市场行为中政企不分,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进而对其正常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其次,持股比例排名第五位的吴厚刚是公司大股东,实为獐子岛的管理层,经营者与管理者界限不清,导致其他股东与管理者的意见或建议难以奏效,投资者也无法通过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管控来规避风险。獐子岛的股权结构导致公司管理权高度集中,经营行为不透明,难以对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披露。

四、对完善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会计相关法规,改进核算模式。在日益复杂的企业环境与市场环境下,原有的财务报告要求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已难以满足先进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需要。一方面,经营者尽可能减少披露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外部信息使用者与监管者希望尽可能全面充分地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现有生物资产准则更侧重于满足对谨慎性与可靠性的要求,难以对资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也并未对企业披露事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满足多个层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由于获取信息不足,财务报告使用者难以通过报告信息规避风险、做出正确决策和及时监管。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应对财务报告披露要求加以完善,增加披露内容,细化披露要求,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健全消耗性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提高评估现代化水平。由于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对其进行合理恰当的评估尤为关键。农业企业应在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评估时,采取有效的监测方法,提高监测的现代化水平,高密度、高质量地对存货的投苗与生长进行定期盘点,及时记录公告,落实责任。同时加大对自然风险防范方面的投入,及时对不利环境做出预警,披露不利因素及预计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使企业与投资者利用有效信息做出正确决策,规避风险。

(三)规范内部股权结构。通过本文研究可知,獐子岛内部股权环境存在弊端,内控制度不规范,管理者行为未受到有效监督。股权结构过度集中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经营者与管理者混淆,导致经营者为其个人私利而粉饰财务报告或对重大事项进行瞒报而不受他人监督。要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必须形成有效的控制措施,明确经营者与管理者的界限,保持董事会与高层管理者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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