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熊孩子”迷途知返

2018-11-29 10:22陈侃
检察风云 2018年22期
关键词:熊孩子嘉定区处分

陈侃

“不可能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也不可能有不可救药的儿童。”

——《查士丁尼法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着低龄未成年人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2017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发布《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该白皮书显示,从犯罪年龄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比14.96%。而在一些媒体报道中,有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甚至不乏情节恶劣的现象,让不少人感叹,所谓的教育感化对他们来说真的有用吗?究竟如何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为此,本刊记者走访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定区检察院)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探讨了针对这些人的行为矫正措施。

嘉定检察:多方探索保护处分制度

9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新春学校,嘉定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工作协议会签仪式暨少年警务中心揭牌仪式如期举行。嘉定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共同会签《嘉定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同时,嘉定区检察院还与区公安分局签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配合衔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宣告了嘉定区少年警务中心的成立。

“所谓保护处分制度,指的是对于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定原因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教育部门、共青团等机构依法进行训诫教育,实施社会帮教以及必要的强制性行为矫正工作,预防再犯。”嘉定区检察院检察一部的王婵检察官告诉记者,该院从今年年初开始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今年6月份的一起校园欺凌的案件更加坚定了我们推动这项制度实施的决心。”

6月8日,数名未成年人对一名14岁的中学生实施殴打,整个过程被围观者摄录后上传至网络,由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之后发现,在这起案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主要的殴打者和纠集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不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嘉定区检察院决定针对3名未成年人开展保护处分工作,并对其行为进行矫正。

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对保护处分做出明确规定。对此,王婵检察官表示,这也是为什么嘉定区检察院需要在本区層面与多家相关部门一同会签协议的原因。“在明确了流程分工以及职责的情况下,今后就可以按照所规定的内容推进工作。”如果是在校学生,可以由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送工读学校进行行为矫正。如果学校没有提出申请,那么检察机关在掌握情况之后可以以书面形式建议学校提出申请。“在保护处分协议出台之前,类似情况需要经过学生本人、家长以及学校的‘三自愿才能送工读学校。因此,就目前而言,保护处分的强制性是有保障的。”

此次多方签订的《协议》中不但明确了保护处分制度的含义和适用对象,检察机关还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于需要进行保护处分的未成年人,单独或者联合相关部门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责令加以管教、实施社会观护等。另外,《协议》还根据保护处分工作不同的适用对象,建立保护处分分级干预体系,采取多元化保护处分措施。例如,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在校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集中开展法治教育并针对特定学生开展保护处分;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需送新春学校进行矫正和接受教育的,由其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送新春学校开展行为矫正;对于有犯罪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由少年警务中心和未检办共同开展保护处分。

《意见》的签订,也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少年警务中心)将工作中掌握的有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及时反馈至检察机关,正式确定了关于保护处分工作适用对象的信息互通机制,为有效预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到目前为止,嘉定区检察院已经针对9个孩子开展了保护处分,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孩子在接受教育之后成功重返校园,开始了新的生活。

上海铁检:一时失足不要悔恨终身

同样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还有上海铁检院。从该院未成年人办案组金莺检察官处,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年初,该院受理了一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案件,并对其中的两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了保护处分工作。

“上海铁检院从去年开始探索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我们与轨道交通公安合作成立了少年警务中心,签订了相关协议,除了在刑事案件中加强配合以外,还强化了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同时还要求公安机关将其掌握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信息及时通报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这些信息分析排查,以确定哪些案件可以跟进保护措施。”

就在上海铁检院与轨交公安合作成立少年警务中心的当月,公安机关向前者移送了一起案件信息。在这起案件中,A和B是同学关系。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手机被A抢走了。公安机关顺着线索找到A了解情况,后者辩称是跟B闹着玩的,并且于当天就将手机还给了他。由于涉案的两名未成年人都未满16周岁,属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此无法以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检察机关在了解了这一情况后立即开展了工作。“我们首先委托这两名未成年人在沪暂住地的社工做了相应的社会调查,全面掌握两人的家庭情况及生活背景等信息。”

两名未成年人都出自单亲家庭,缺少来自家人的关心。今年暑假,A邀请B去他家住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两人因为一些事情起了争执,这让B产生了不想继续在A家中多待的想法。然而,苦于不知如何开口的他选择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方法:偷窃A家中的钱财,好让自己有理由被“赶出去”。A在发现了B的偷盗行为之后非常恼火,这件事也成为之后A强抢B手机的导火索。“检察机关认为两人都需要进行保护处分,以矫正行为。首先,对于A来说,我们曾经与他所在的学校取得联系,当时校方对我们表示,有时候在对A的管理上束手无策。可以说,A平时的行为和表现已经处在了犯罪的边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而反观B,尽管他平时在学校里表现得比较安静,放学后独自回家玩手机游戏,但仍然存在行为上的偏差。通过对其的社会调查,我们发现他其实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盗窃行为。在之后的交流中,他本人也承认了这一点。”

上海铁检院与上海市静安区青少年社工取得联系,并委派了两名资深社工分别跟进做保护处分。同时还聘请了沙盘治疗师对两人进行沙盘治疗。针对此次保护处分,上海铁检院还做了案件化的处理,即在保护处分开始之时在该院司法办案区进行了司法宣告,并且由少年警务中心的民警做了司法训诫,以此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就在前不久,上海铁检院未检专办组针对两名涉案未成年人A和B进行了保护处分帮教期满的宣告,并赶赴两名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进行座谈交流。通过为期6个月的针对性帮教,两名涉案未成年人分别在学习、生活、交友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帮教结束之后,上海铁检院未检专办组检察官将通过定期回访继续关注两名未成年人的发展动向,并与学校、青少年社工达成对两名未成年人持续关注、信息互通、困境协助的共识。

金莺检察官对记者表示,未检工作涵盖的面比较广,但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工作主要还是得突出“司法保护”这几个字。“不要让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悔恨终身,这也是未检工作最有意义的地方。”

降低刑责年龄难解根本问题

面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国内不少专家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呼吁将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由14岁降为12岁。一时间,关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究竟是否合理的讨论也逐渐升温。

然而,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就一定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吗?现代各国的刑法中都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明确规定,包括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韩国等国在内,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都以14岁为界。目前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并无不妥,反而体现了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标准的思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提高了,尤其是大众文化交往手段的增多,使得少年儿童的成熟过程加快,因而促进他们的生理、社会心理的成熟明显提前。这样一来,就使那些把未成年人年龄下限确定在14岁或者更高的国家出现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其实只说对了一半。如今的孩子生理发育状况比过去明显要好,的确是不争的事实,但心智的发育却未必,那些误入歧途的孩子恰恰是心智不成熟的表现。也正是由于心智发育的不成熟,导致其不具备辨认行为能力以及控制行为能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责任能力。

不难发现,这些“熊孩子”归根结底还是孩子。“在那起校园欺凌的案件中,涉案的未成年人在打人的过程中就是觉得自己已经是成年人了,甚至有人还对被害人说:‘你连我都不认识,還怎么在这里混!但是在见到办案检察官之后,他却因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号啕大哭,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做这种事情了。”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两方面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后者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如果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论证的是未成年人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何时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究竟是13岁还是12岁?在这个问题没有论证清楚前,不能因为发生了几起未满14岁的恶性案件就急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即便其他一些国家发生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并没有促使这些国家单纯地去修改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而是去寻找另外的办法。这是现代刑事立法中对少年儿童犯罪处理的淡化惩罚而强化教育的发展趋势,以及与此相关的淡化年龄界限或模糊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

目前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近年来有不少专家学者建议引入该原则来解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所谓恶意补足年龄,最早由英国著名律师布雷克司顿在其所著的《英国法释义》一书中提出,即有些未成年人因年龄小,原则上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如果他们知道某些行为是恶行但仍然实施时,仍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至少就目前而言,引入该机制的时机尚不成熟。主要是因为现代科学发展水平还不足以使司法机关很简单的测量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更不要说借此认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采用恶意补足年龄的方法,是否会导致行为认定上的随意性还需进一步考量。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在其《犯罪社会学》中提到,如果刑罚的抵御难免要与犯罪行为相对立,用其他间接的更有效的手段防止和减少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更有益。为了社会防卫的目的,可以求助于最有效的替代手段,也就是所谓刑罚的替代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来说,用保护处分来替代刑罚就是一个不错的尝试。

在2017年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研讨会”上,发布了保护处分的相关数据:上海检察机关从2004年开始探索具有保护处分性质的不捕、不诉未成年人跟踪帮教制度,并在近年来积极落实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保护处分措施。2016年至2017年间,对13名虞犯未成年人和412名触法未成年人落实司法训诫、跟踪帮教、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家长管教、送专门学校教育等保护处分措施。其中,有98.4%的保护处分对象没有再犯,这充分说明了保护处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金莺检察官对记者表示,在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还没有论证充分的情形下,保护处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低龄犯罪的作用。一方面,保护处分的对象没有年龄限制,即便是10岁以下的孩子,如有必要也可以做;另一方面,目前在探索的分级保护处分,针对未成年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送专门学校,较轻的可以训诫和帮教,家庭有问题的可以亲职教育。

结语

犯罪数量不是靠非常巧妙的刑法典,而是靠从整体上改善不良的个人状况和社会环境来大大减少的。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处理,已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惩罚性质的措施,转而采取社会帮助、教育以及挽救措施,尤其是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更是采取了社会教育和保护措施,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那些只是违法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人身上,把犯罪对策和工作的重心从传统的对付“犯罪”转移到对付“违法”上,防患于未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因其本身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绝不会是一项轻松的工程。然而笔者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最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让孩子们健康茁壮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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