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形成背景与重要作用
——在2018年纤维及其制品质量提升推进会上的讲话

2018-12-05 12:58许新建原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副会长
中国纤检 2018年4期
关键词:学生服纤维制品办法

文/许新建(原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副会长)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明确提出要加快质量促进法立法进程。我们今天召开2018年全国纤维及其制品质量提升推进会,也是为了促进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供给水平的提升。2016年2月23日,质检总局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颁布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也就是第178号令,在我国纤维制品质量提升中有着重要意义。借此机会,我介绍一下它的立法背景、解决的问题、主要制度及其作用。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

在我国对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管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为主干,茧丝、毛绒、麻类纤维、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为补充的制度体系。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是纺织品服装第一生产大国,每年平均生产纺织服装约250亿件,2014年纺织产业总值达6万亿元以上,占国家GDP的10%以上。近年来,纤维制品的质量安全形势虽然总体趋好,但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纤维制品质量问题,成为群众关心、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焦点。如2013年上海校服事件,就是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严重超标。

学生问题无小事,学生服的质量安全更是家长关心、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后对加强校园纺织品、纺织品服装质量监管工作提交议案提案。学生服是广大学生穿着使用的产品,是社会的一个大群体,也是一个特殊群体,校服的社会需求量极大,因此校服质量的社会影响力也极大。2015年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上对学生服管理进行了规范。纺织面料是提升学生服及纺织品质量的基础。《办法》把学生服和纺织面料单独拿出来是为了发挥质量技术基础引领作用,在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生服、纺织面料”等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先试先行、积累经验”,一个行业一个行业抓,重点提升特殊消费群体的人身健康安全,服务于大众民生。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由质检总局颁布实施以来,明确中纤局及地方各级专业纤检机构承担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的职能分工,通过原料把关、监督检查、重点区域场所整治、质量诚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等具体工作制度,建立了有效的监督体系,打击了制售“黑心棉”的违法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实践证明,分类监管及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管是十分有效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目前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是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骤,是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质量监管,实现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措施。

二、《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确立的主要制度

(一)《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保证质量安全。目前纤维制品存在着甲醛超标、pH值不合格、可致癌染料,染色牢度差、重金属超标等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办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者的质量义务。通过引导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等,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防止质量欺诈。纤维成分及含量反映产品的内在特征和价格因素。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消费者缺乏鉴别知识的短板,采用欺诈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办法》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标识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纤维制品的质量欺诈行为进行打击。

三是整治标识乱象。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代表了产品各项指标的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了解并最终是否购买的根本依据,更是向消费者给出的庄严承诺。《办法》突出纤维制品标识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高纤维制品标识的规范化。

四是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办法》通过建立监督检查、重点区域产品质量提升、质量诚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等多项制度,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纤维制品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纤维制品质量的提高。

(二)《办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1.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

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是遏制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流入校园、宾馆饭店、医院、赈灾救济等集团购买单位的有效措施,是通过市场选择倒逼企业做好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做好学生服质量监管的有力措施。《办法》规定: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同时,还明确要求学生服须经“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给学生使用。

2.质量诚信制度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量诚信建设制度。结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相关要求,一是通过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公开;三是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动态监管。

3.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

《办法》结合监管实际,一是规定对纤维制品制售相对集中地区,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通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开展重点区域纤维制品的质量提升;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控与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4.原料把关制度

《办法》中要求,纤维制品的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不得利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通过对絮用纤维制品使用原料的禁止,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的基本技术要求、纺织面料原辅材料的要求,落实从原料入手把关的监管制度。

5.质量标识制度

发挥纤维制品标识的作用,是《办法》建立的重要监管措施之一,规章特别强化了生产者标识义务以及学生服使用者的标识验收义务。规定纤维制品的质量标识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等,其中,学生服和纺织面料还需要标注纤维成分、含量及安全类别等内容。这些标识的内容全部依据相应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并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障实施。

6.监督检查制度

《办法》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检查内容:一是对从事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场所、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的一般性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检查。

三、贯彻实施《办法》引领推动纤维及其制品质量提升

《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格局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障纤维及其制品质量和改善民生工作的着力点。《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纤维制品质量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实现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格局,保证纤维制品质量安全,引导纤维制品产业良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办法》明确了纤维制品质量国家和地方两级监督体制,并参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规定有专业纤检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检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作,体现在纤维制品上专业纤检机构监管优先的原则。实行“全链条监管”后,大幅提高了监管效果。各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总局的部署,结合各地实地情况,研究制定了纤维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工作支持,落实保障措施,不仅做好“规定工作”,还完成了“自选动作”。既综合运用各种质检手段,打好“组合拳”,又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协调部门间相互配合,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特别是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齐心协力打好纤维制品质量提升的“大会战”。今年3·15期间,各地深入开展纤维制品等消费品质量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全民质量安全意识,促进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服务民生。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合并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纤维检验局对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管的职能将进一步加强,纤维及其制品的质量提升任重道远,既要抓“保安全”的质量底线,又要拉“质量创新”的高线,需要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治理新格局。我相信,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与中国纤维检验局今后的合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效,纤维及其制品行业一定能早日实现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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