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性研究

2018-12-05 18:01
北方经贸 2018年6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公共利益

宋 兵

(驻马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河南驻马店463000)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征收法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当前仅凭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不足以有效的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现有的土地征收法规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款还有缺漏。例如,我国对农村土地征地中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相对模糊,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中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着国家利益、政府利益、集体利益概念混淆问题,没能实现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有效分开。其次,目前现有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还缺乏对利益之间的有效权衡机制,存在着侵犯农村弱势群体利益问题,在我国农村集体主义的传统下,个人权利没能得到充分有效保护,导致农民个人利益受到侵犯。第三,目前还缺乏必要的公共利益的听证程序,目前只是采用的事前论证的程序,还没能采用有效的农村土地征收的听证会程序,缺乏被征收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质疑的机制。

(二)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与救济机制还有待完善,现有的补偿机制还有不合理之处。首先,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没能对土地权利类型进行细致的区分,没能实现对土地的集中有效利用,农民土地使用权中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权保护不足。其次,在安置补偿费的处置方面还没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有效补偿,未能把经营权灭失计算在内。其次,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全面,现有的补偿标准相对过低,目前还不能达到公平补偿的标准,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特点的补偿方式,因此不能达到失地人的预期,这也成为导致失地农民与政府间问题的导火索。第三,随着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各级政府的征地冲动更强烈,但是征地补偿机制未从市场出发,造成了当前集体土地补偿机制长期得不到有效完善的问题,现有的征地补偿机制还无法实现市场化。

(三)征地中的腐败现象复杂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公平性不足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公共权力的滥用问题,由于没能实现征地补偿信息有效公开,导致农村征地补偿中的腐败问题仍存在。首先,当前共同骗取型腐败问题较常见,村集体组织与地方政府采用压低补偿标准,以及在土地面积、房屋征收面积、青苗数量和土地类型测量人为因素较大,使得互相勾连的现象严重影响征地公平。其次,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未能及时发放征地补偿款现象严重的侵害失地农民利益。第三,勒索回扣也是征地补偿中的常见腐败问题,有些政府人员在被征地户不知情情况下,采用补偿回扣方式导致对征地补偿产生恶劣影响。特别是在征地完毕后未能及时发放补偿款,导致农民得不到补偿,从而影响社会稳定。这主要是因为未确定有效的补偿程度,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四)征地补偿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发展速度较慢,征地补偿过中的公平正义表现不足。首先,有些补偿标准相对偏低,包括征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费用没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普遍提高,征地补偿费用的倍数计算方法仍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次,现有的安置办法不能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不健全,导致失地农民常常陷入困境。第三,当前统一计算的安置补偿费用标准不足以实现地区间的公平,没能根据地区特色进行针对性安置。第三,征收补偿的收益机制分配不合理,农民往往不能得到征地后建设项目带来的土地收益,农民还无法享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土地补偿价格方式还不完善。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补偿抑公扬私原则

抑公扬私是当前保证农民利益,实现国家合理补偿,有效防止政府滥用公共权力的概括。抑公扬私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也是当前解决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性的重要原则。首先,要对公共权利进行全面清晰的界定,要在加强事先调查的基础上,在司法领域确定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同时采用法律形式予以有效保护。其次,对被征收人的权益进行前置性的保护,注重采取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的办法来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只有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进入到实质的征收操作阶段。第三,要按照市场价格先给予必要的公平补偿,再履行未来土地收益的相关补偿措施。第四,建立起必要的私法救济制度措施,着力根据双方达到的协议,发挥私法救济制度的作用,实现对失地农民私权利的维护。

(二)补偿协调发展原则

征收协调发展主要指的是确定农村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比例,不仅要协调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而且还要平衡集体组织与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关,从而实现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利益平衡,达到利益分配有效协调的目标。首先,要在集体视角下保证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注重对弱者使用倾斜性保护的政策,注重使农村集体土地成员共享土地带来的收益。其次,注重严格的区分商业用地利益与公共利益用地性质,建立起不同的供地体系,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实现内容,着力减少对不可再生土地资源的侵犯。第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地高补偿标准,着力采用给予合理补偿的方式,并且紧决贯彻动态性补偿的方式,确定按照市场规律定价,同时防止公共权利的不当干预。

(三)农村集体参与原则

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机制的合理性,必须采用农村集体成员的全体参与原则,注重采用动态开放性的补偿标准,着力强化程序正义公平。首先,要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淡化行政权力因素,着力强化财产公平保护因素,通过村集体成员的共同参与,实现以合理合法机制消除非法律要素的影响。其次,村集体成员要在土地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彰显作用,从公共利益的确定,到补偿安置办法划定及实施细都要发挥作用。第三,开创有效的村集体成员的介入渠道,强化采用实质性介入的方式,全面提高征收集体的话语权。第四,应当完善公共利益的信息披露机制,注重对相关的调查、征收、通知、公告与补偿办法等进行全公开,同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形成完整信息反馈机制。

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有效策略

(一)提高土地收益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农村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现有的农村土地补偿政策措施还不足以满足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需要,还需要根据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全面提高农村土地补偿标准。首先,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定价制度,着力变更农村土地的补偿计算方法,实现彻底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土地补偿方式向现代市场经济的土地补偿方式转变,着力运用科学的地价补偿测算方式实现公平补偿目标。其次,建立起一体化的城乡土地的交易机制,着力加强市场准入与准出监管,实现对交易手段、交易信息的全公开,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农村土地项目。第三,在补偿过程中探索有效的第三方评审与救济制度,实现政府与失地农民的双方共同评议土地价格,从而达到科学全面进行土地价格衡量的目标。

(二)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

为了保证失去农民的长久稳定发展,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着力建立起综合完善的土地补偿机制,能够根据市场动态变化,实现土地补偿的有效发展。首先,注重全面科学的实施货币补偿的方式,着力建立起浮动货币补偿方式,探索有效的分期发放的措施方法,从而持续保证居民的收入,保证农村居民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其次,探索社会保险安置补偿方式,注重对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缴纳办理工作,从而保证在医疗、养老方面使失农民享受相关的政策。第三,还要探索有效的就业安置措施,加强失业农民的创业政策优惠,着力的税费减免方面保证失去农民有良好的内收益。第四,可以探索入股分红的安置方式,注重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获得征地后的土地收益。

(三)有效防止土地征收腐败

为了保证地补偿能够用于失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要探讨防止腐败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首先,创新集体征收补偿的新方法,注重发挥土地保障功能,避免征收补偿款的流失,注重创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方式。其次,加强专用账户的设立工作,尽量减少基层政府与补偿款的接触,实现由征收单位直接将补偿款发放至个人账户。第三,设立集体账户,使用集体账户的方式使农民获得征地收益所得。第四,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由第三方机构对政府及村领导机构实施监管。并且探索有效的司法救济方式,着力解决好相关的司法纠纷问题。

四、结语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性问题一方面源于程序操作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来自于顶层制度设计的问题。只有面向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化趋势,着力发挥政府、司法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强相关权利方的监督,才能构建起完善的监督体系,保证公平公正的履行好国家相关法规。

[1]赵万一.中国农民权利的制度重构及其实现途径[J].中国法学,2012(3).

[2]陈小君.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J].中国法学,2012(1).

[3]符启林.国家征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213-214.

[4]张千帆.城市化不需要征地—清除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宪法误区[J].法学,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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