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8-12-06 07:02张少波
商品与质量 2018年43期
关键词:商贩城管暴力

张少波

偃师市公安局 河南偃师 471900

1 城管执法的特征

1.1 合法性

首先,城管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在我国,城管执法的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关于深入开展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城管行使行政处罚权,需要法律明确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执法范围、执法内容等都要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随意进行。其次,城管执法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重视执法程序可以提高执法的效率[1]。城管执法的程序必须规范化、制度化,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对执法程序提出异议来保障自己的基本权益。

1.2 整合性

《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城管执法的本质是将权力在不同行政部门之间重新配置,将原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力划转出部分行政处罚权之后,统一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究其原因,主要是为了解决长久以来我国行政机关多头执法的弊病。

2 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2.1 城管形象差

不管是传统纸媒还是新兴网络媒体,每当看到与城管有关的内容,其总是伴随着人们的一致谴责。在网络上,打出城管两个字,出现的是城管脚踹小摊贩的图片和视频,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在某种意义上,网络上出现的信息反映了当前公众对与城管的普遍态度,城管形象的黑化,一方面是由于自身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另一方面是否有媒体的推波助澜和公众舆论一边倒的盲目跟风。而城管形象的黑化,使人们谈城管色变,造成在执法过程中民众不配合的现象。这样使本就不容易的城管执法更不顺利。

2.2 执法程序不规范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如何自主成了城管执法的难题。同一事件的处罚规则在多部法律上均有涉及,根据不同的法律处罚结果有所不同,有时其罚款甚至相差十几倍。城管大都凭着自己的经验进行处罚,有时会根据人情酌情减免,这些程序是很不规范的[2]。在城市中,如果有小贩占道经营,城管便二话不说将其私人物品没收并不再归还,这明显违反了执法程序。应先提出警告,再暂时扣留其物品,待其交完罚款后将物品归还。

2.3 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目前,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现象。一方面,城管执法工作人员为了更好地维护城市的环境与秩序,针对一些无证商贩的经营活动进行“一刀切”的管理模式,从而出现了暴力执法等行为。而且有的时候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并没有进行暴力执法,但是由于流动商贩暴力抗法,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致使城管执法工作人员不得不采取野蛮执法的方式。另一方面,城管执法的主要手段是没收和处罚,这样的执法手段给流动商贩的谋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从而使流动商贩产生反抗情绪,出现暴力抗法的现象。这些现象使城管执法陷入了困境之中。

3 城管执法的对策

3.1 转变城管执法观念

要想有效地解决城管执法的困境,首先需要转变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转变城管执法工作人员高高在上的心理。城管部门需要正确地认识城管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从流动商贩和外来人员的角度出发进行思考。针对流动商贩随地摆摊的行为,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疏导,避免出现运动式执法和一味地对流动商贩进行围追堵截。城管部门可以为流动商贩和外来人员提供专门的摆摊地点,制定完善的流动商贩经营权的申报程序,严格审查流动商贩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等经营材料,可以对其收取小额的租金,使流动商贩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活动。此外,当地的政府部门可以对流动商贩进行补贴,并转变城管执法观念,在保证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创建卫生的城市。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创建卫生城市的必要条件。从宏观角度来讲,全国人大可以结合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创建一套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其中还要有详细的行政处罚权规定,从而确保城管执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城管执法工作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利,从而顺利执法。

3.3 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在上岗前对其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在招募城管后,要对其进行规范、系统的培训,普法识法,提升城管素质,渐渐提升城管个人形象。将试用期增长,将易冲动和执法程序不规范的人员排除在执法队伍里。保证执法运作的高效廉洁。赋予城管正式的身份,保障城管提升机制。使其在工作时更有干劲,提升对职业自我认同。

3.4 建立城市管理部门间联动机制

城市管理是一个整体性工作,需要建立城市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真正实现城市管理高效、无缝化,城管执法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例如,在清理城市占道问题时,不仅要“堵”而且要“疏通”。城建部门应该建设一些市场,让小摊贩有地方可以进行买卖。保障部门应该提供资金保障低收入者维持其必要的生活。一堵一疏,如此一来才能使城市问题得到真正解决,城市管理更加高效。

3.5 规范执法方式,文明执法

规范城管执法方式,文明执法,改变社会公众对城管的不良印象,对于完善城管执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首先,应当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加强人文关怀,以民为本。在遇到违章停车、违章经营等涉及到人民财产的执法活动时,应当尽可能地保护人民的财产,不要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很多相对人在生活上都比较困难,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城管人员在执法时切忌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不能暴力执法,以免引发社会恶性事件。其次,城管执法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前向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时应当文明用语、文明执法,告知相对人执法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执法结束后告知相对人申辩的程序,涉及扣押财产的应当向相对人出具财产清单。最后,执法人员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城管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更多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进行。由于城管执法人员普遍法律素养不高,所以必须加大对城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理论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提高执法能力。另外,完善城管执法人员的录用制度和考核标准,提高录用门槛,规范考试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扩充城管执法队伍,录用更多的高素质人员,为城管队伍输入新鲜的血液。

4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城管执法对城市的建设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的困境,因此,需要针对城管执法中面对的困境,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我国城管执法部门需要转变城管执法观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引导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城管执法工作。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国城市发展的越来越好,才可以创建更好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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