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静,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破产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它是以现有的各种会计方法为基础,以破产法律制度为依据,反映和监督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会计事项,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净资产、破产损益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种程序和方法。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会计形式,破产会计的对象、要素与常规财务会计有很大差异,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也与一般性企业财务会计有很大不同。
破产清算会计受外部因素影响明显,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主体具有很大特殊性,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在处理上的难度较大。当破产企业无法充分完全地偿还债务时,容易通过多种手段对破产清算会计开展进行“施压”,使得破产清算会计的独立性逐渐丧失,破产清算会计工作下的各种审计报表与验资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也会出现问题。
破产清算会计在会计对象、会计要素与会计业务均具有较大特殊性情形下,传统财务会计的系列手段与方法无法适应破产清算会计实际工作需要。《破产法》的相关条例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清算人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这种成员结构的合理性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