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比特币现金争议案审结 OKCoin币行被判返还原告38.748个比特币现金

2018-12-07 11:47王羽
上海企业 2018年9期
关键词:冯先生公告比特

王羽

冯先生存放在交易所的38.748个比特币“派生”出的等额比特币现金,因为没有第一时间领取而被“作废”,从而引发纠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驳回了冯先生要求赔偿16万余元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海淀法院审结的首例因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争议案。

不经意间,数字货币已经悄然流行,随之而来的社会纠纷也逐渐增加。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但其在流通交易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已经引发不少纠纷。

超时未领取

比特币现金不翼而飞

2018年7月12日,我国首起由比特币分叉引发投资者诉交易平台的案件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这距离2017年12月——冯先生领取比特币现金(BCC)失败,已经过去近8个月。期间,冯先生多次与OKCoin币行进行沟通,均未取得成功。

一个多月里,比特币现金的价格又经历了一轮涨跌,每一次比特币现金价格的大幅变动都牵动着冯先生的心。

比特币现金,是一种由比特币分叉产生的数字货币。2017年8月1日比特币现金开始“挖矿”。按照规则,每个比特币投资者的账户上将出现与比特币数量等量的比特币现金。

据央广网报道,这起纠纷要从2016年11月说起,由于持续看好比特币行情,彼时冯先生在比特币交易平台OKCoin币行进行了注册。截至2017年1月12日,冯先生通过该平台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并将38.748个比特币在OKCoin币行存放至2017年11月27日。

2017年7月18日,OKCoin币行发布了《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预告投资者,其持有的比特币可能将进行分叉,并就分叉时间进行了预测公告。2017年7月25日,OKCoin币行发布了《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和BCC(Bitcoin Cash)的处理方案公告》,并在公告中承诺,若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用户账户内持有比特币,OKCoin币行将按照用戶拥有的比特币金额提供等额的比特币现金。2017年8月1日,OKCoin币行发布了《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承诺将进行比特币权益结算,要求投资者在OKCoin币行账户内领取比特币现金,并承诺所有领取的比特币现金将直接打入用户的OKEx现货账户中。

据了解,当前比特币一般都是存储在交易所或比特币钱包中。存储在比特币钱包中的比特币持有人直接获取,而储存在交易所的比特币持有人需要从交易所进行提取。

按照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此次比特币分叉后,冯先生可获得38.748个比特币现金。2017年12月,冯先生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比特币现金已无法领取。

领取失败后,冯先生咨询了OKCoin币行的客服人员,得到答复为比特币现金领取通道已经关闭,且由于之前没有领取比特币现金,之后也无法领取。此后,冯先生又多次与OKCoin币行进行沟通,但依然未领取到比特币现金。

在此背景下,冯先生将OKCoin币行的所有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38.748个比特币现金。冯先生表示,起诉时,比特币现金价约为6450人民币每个,38.748个比特币现金总价值约为24.5万元人民币。冯先生认为,由于OKCoin币行关闭了领取通道,导致他失去了在高点卖出比特币现金的交易机会,因此要求OKCoin币行赔偿由此造成的交易损失共计169969.22元。

超时未领责任谁担

投资者币行各执一词

然而,比特币及其分叉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呢?尤其是在当前比特币被禁止交易的背景下。

据央广网报道,冯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认为,比特币本身是一种数字资产,合法持有人对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比特币现金是比特币的分叉,可以说是比特币在一定时间内的兹息。“OKCoin币行的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属于OKCoin币行对于投资者可获取兹息行为的确认,而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中未说明领取时限,说明投资者有权随时领取分叉的比特币现金。”李亚说。

需要指出的是,在比特币现金开始挖矿到冯先生发现领取通道“消失”的四个月里,比特币的交易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发。9月15日,OKCoin币行宣布,当日起平台暂停注册和人民币充值业务,于9月30日前通知所有用户停止交易,于10月31日前,依次逐步停止所有数字资产兑人民币的交易业务。

对此,OKCoin币行方面表示,由于比特币交易被禁,所以冯先生无法提取比特币现金的责任不在平台。李亚则认为,比特币交易虽被禁止,但提取行为不是交易行为。“比特币现金是自动生成的,提取仅仅是从OKCoin币行的钱包内提取至原告的钱包中,不产生交易,因此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李亚说。

同时,李亚认为,尽管在2017年9月4日《公告》下发后,我国境内比特币交易已全部暂停,但在相关部门叫停比特币交易前发生的比特币分叉出的比特币现金,投资者仍对此持有合法的财产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在报道中称, 2018年8月6日,OKCoin币行发布《关于“比特币分叉引发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回应》,表示:OKCoin币行给用户领取比特币现金的时间长达四个月,并通过多种渠道对用户进行了告知和指导。在长达四个月的领取期间,平台中99.9%的用户都领取了相应的比特币现金,唯独该用户迟迟未进行领取。得知该情况后OKCoin币行表示,仍愿意帮助该用户,如数领取其存放在交易所的38.748个比特币现金。 OKCoin币行停止服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同时也是对国家监管部门通知和指导的积极响应。在此期间,比特币现金的价格下跌是市场行情波动的正常结果,OKCoin币行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但该用户却提出,OKCoin币行应以比特币现金的最高价格对其进行差价赔偿。OKCoin币行认为这种无理要求属于恶意勒索。

法院判决:

OK币行返还比特币现金

根据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OKCoin币行网系乐酷达公司备案经营的网站,《OKCoin币行服务条款》明确了该网站服务用户的具体规则。乐酷达公司先后就比特币“分叉”发布了3个相关公告。其中,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称:“如果比特币分裂为一种或多种比特币,OKCoin币行将会把分裂出来的各种比特币按拥有权提供给所有客户,并且逐步上线所有新种类的比特币的交易……”于2017年7月25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和BCC(Bitcoin Cash/比特现金)的处理方案公告》称:“OKCoin币行决定:1、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Bitcoin/比特币),我们将按拥有权提供给您等额的BCC,我们会在适当的时间点发放到您的账户。”于2017年8月1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称:“OKCoin币行将于北京时间2017年8月1日20:20进行账户快照,并根据账户BTC权益进行核算……所有领取的BCC将直接打入您的OKEx现货账户中……”

冯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在乐酷币行网注册了个人账户,自2017年1月12日起账户余额为38.7480比特币,至2017年11月27日,提现38.7480个比特币。但此后,冯先生无法通过OKCoin币行网账户领取相应的比特币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乐酷币行网的站内通告,尽管系单方发布,亦可以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依据,乐酷达公司应当履行在公告中承诺的义务。在2017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27日之间,冯先生没有进行过其他比特币交易,始终持有比特币38.7480个,符合“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的条件,乐酷达公司应当按照前述站内通告的内容向冯先生发放等额的比特币现金。但原告关于赔偿比特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同时驳回了冯先生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由于比特币技术发展路径上的分歧,比特币现金在比特币“分叉”的基础上于2017年8月1日被“挖矿”生成,乐酷达公司的承诺即是这一公知事实在其站内服务上的必然反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应当自己承担相关风险。我国现行政策禁止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主管部门先后于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发出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专家:涉数字资产法律尚不完善

事实上,随着数字货币的出现,随之而来的社会纠纷也逐渐增加,其在流通交易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已经引发大量的诉讼、仲裁。但是由于涉及数字资产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在系列比特币纠纷案中,各地方法院对涉案的虚拟货币资产认定、交易双方权益限定并不一致。仅就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是否受法律保护等问题,地方法院已有多起不同判例。

例如,一些法院认为,比特币不得作为定价或兑换方式。而在部分法院的判决中,比特币被定性为计算机信息数据而受到保护。另外,虽未对比特币“定性”,但部分法院在判决中表示,比特币交易由交易方自担风险。

专家表示,目前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或面临难以维权甚至无处维权的处境,容易遭遇经济损失。因此,投資者需要主动强化风险意识,时刻保持理性,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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