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2018-12-08 15:27刘艳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3期
关键词:网上支付指令权益

文/刘艳,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1 引言

网上支付主要指在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直接或者授权的方式完成支付指令,支付指令的接受者属于电子终端,这一终端的主要为个人或者单位处理货币支付以及资金转移的工作。网上支付属于电子支付的一个小小的组成部分,但是它在现代人们的生活已经非常常见了。因为也出现了许多的安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内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针对防火墙以及非法入侵检测系统和防病毒系统的建立也逐渐完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安全问题。

2 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起来之后,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形成的新的支付方式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增加了复杂性。加之我国在网上支付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存在明显不足,甚至出现了滞后问题。金融电子业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与我国尚未成熟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系统形成了非常大的反差。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网上支付这一类的电子支付进行专门立法,或者说所立的法还没有针对性,起到的规范作用和价值还不够大。我国电子银行方面适用的规则目前主要是协议方式。针对交易操作以及银行客户关系都尚未有法律法规依据,而且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的规则也不够健全,这些问题都给网络银行业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需要积极构建健全的电子资金结算法律法规。

3 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3.1 明确银行与消费者订立契约时的告知义务

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从银行与消费者的契约订立上着手,应当在订立电子资金转移的时候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要让消费者理解当前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带来的后果是什么。要将具体的内容明确到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当中去,要让消费者在开始进行享受网上支付的服务之前就明确知道自身所面临的风险,以及风险发生之后可以寻求的救济措施。当然了在一过程中也同样要让消费者知道自身所想的服务类型以及享受服务需要承担的相应费用。银行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的条例要足够明确,要确保消费者在受到了法律侵害的时候能够及时履行受偿权。

3.2 明确客户与接收方之间的协议所建立的程序

消费者与接收银行之间的协议建立的时候需要相应的程序,这样可以确保网上支付的合法有效性。通过科学的程序设置可以确保网上支付指令的发出或者信息的传递确实是客户发出的。这属于安全程序的内容,会令消费者的权益落实在安全的范围之内。目前可以采用的往往是签名、指纹以及图像等方式,一般都是以电子或者及其识别的方式为主的。在实践中当中要针对消费者的未授权资金转移问题加以规范,原因是这部分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被消费者承担,那么也就意味着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只是部分,但是也是积极的进步。明确安全程序也是确保网上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方面。安全程序是由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但是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客户拒绝了安全程序,那么属于商业合理性的范围。一些客户拥有丰富的交易经验,他们能够拒绝银行向其提供的商业合理程序,这样一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交易的效率,银行会承担部分的未授权资金转移的损失责任。

3.3 明确未授权资金转移的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安全程序的检测可以解决部分的损失责任承担问题。银行与客户之间往往都是通过协议来建立安全程序的,所以如果存在不是发起人授权指令的问题,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接收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收银行要能够证明发起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否则所授权的指令无法成为合法授权的指令。如果银行无法完成这样的证明则应当有银行承担相应的未授权资金转移的责任。接收银行在一定的条件之下不承担未授权资金转移的责任,但是也并不是绝对的。在实践当中要明确细节,提高责任承担问题的严谨性。一般情况下只要存在客户对未授权资金的转移没有过错的情形,那么未授权资金的转移的损失承担仍然由银行阿里承担,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因为银行泄露信息以及不可抗力等问题导致的未授权资金转移最终由客户承担的问题发生。

3.4 明确银行在电子资金转移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互联网基础之下的消费者会通过电子终端机完成资金转移,银行在这一环节中需要做的工作是向客户提供资金转移的书面证明,在这上面应当含有资金转移的日期、金额以及种类等,还要包括银行的名称等内容,总之要包含所有可能证明资金转移的信息。一般为了完善接收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针对未授权资金转移所带来的本金以及利息损失,消费者要获得相应的补偿权,而且期限的规定要与资金转移指令的时间相适应。发生未授权资金转移的时候银行始终属于知情的一方,也即是说银行必须承担起告知消费者已经发生资金转移,否则接收银行就属于没有履行责任,需要承担这一部分的责任。消费者在这一过程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要由银行来保障,消费者实际收到银行的实际通知起算做受偿权利,在我国当前的网上支付金融消费的环境中是科学合理的。

3.5 明确未授权资金转移中消费者的受偿权利

受偿权利的保护是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一般会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如果这一个指令属于未授权的,或者不具有有效性,或者是部分或者全部不可执行的,那么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执行付款的权利了,或者说这一权利受到限制了。银行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比如全额退还客户的付款资金,还要按照具体的日期核算利息,一并退还给客户即消费者。消费者能够享受提出异议权,提出异议权需要明确期限。通常情况下都是在接收到了有关报告书之后的一年之内可以履行异议权。电子货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如果一直让立法的空白保持着会令我国的网上支付风险变得越来越大。我国可以针对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使其可以适用到电子支付当中,并且要始终以发展的状态来发展电子支付。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让消费者享受合理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一般都依赖于详细的告知原则,这样可以提高消费者与银行之间责任承担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让金融机构也开始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此一来能够提高消费者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也会逐渐发展的更好更完善。

4 结束语

互联网技术下的经济发展出现了不一样的特点,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网上支付的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但是不妨碍它成为当前最为便捷的消费形式。为了促进网上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入手,积极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实现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增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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