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问题的思考

2018-12-08 15:27韩文义朱立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中心支行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3期
关键词:权益金融机构案例

文/韩文义 朱立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中心支行

2015年1 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正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深化,金融业为消费者提供了日趋完善和丰富的产品、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之余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行为不规范问题值得深思。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规范合理运用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三把利剑”——评估、检查、风险提示,仍然是今后工作的难点及重点。

1 主要问题及现状

1.1 检查评估难以发挥实效

1.1.1 评估工作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专业特色

合法合规是金融产品质量合格的最基本要求,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机构包括金融机构自评估与人民银行评估,主要涉及产品评估与环境评估两大方面,金融产品评估体系主要包括设计、开发、管理、营运质量等方面,但评估工作缺乏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业特色,就如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未作专门性评估。

1.1.2 评估人员缺乏专业技术水准

随着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化和网络化,评估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要求。同时也存在评估人员缺乏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及服务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准,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者检查评估功能。且未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培训学习,导致评估工作水平提升速度慢,陷入被动,难以取得实效。很长一段时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但是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对评估人员的培训等问题,困扰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1.1.3 检查工作缺乏系统性日常检查机制

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主要附随综合执法检查同时进行,检查力度不足。除此之外,惯用的检查方法为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通常由金融机构自查,或由金融监管机构组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缺乏系统性、长期性的日常检查,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工作缺乏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更新监管理念, 正确处理产业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的关系。

1.1.4 检查机构难以形成多家机构合力

由于当前,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是分离的,导致无法形成监管合力,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无法及时的查处。各监管机构之间各管一片,对不隶属于职责范围内侵害消费者权益事项置之不理,造成监管真空。

1.2 风险提示不够充实全面

1.2.1 风险提示案例库尚未健全

典型案例的建立,对金融消费者有评价、指引、预测、教育作用,故而发挥充分风险提示案例库的作用,对改变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尤为重要。目前风险提示案例库的建立,不重视消费者的意见与消费者参与。且风险提示案例库仅限于人民银行处理的诉讼与非讼案例指导,尚未形成全方位、多层级的风险提示案例库建立操作流程。在消费者保护领域, 强调纠纷解决的效率性, 对于案件解决的质量却未能充分予以重视。

1.2.2 金融机构未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由于金融产品本身的无形性、高风险性和强专业性等特点,且受制于金融消费者知识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信息收集处理等不足。加之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夸大宣传、推销劝诱的行为,使得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金融产品交易风险大,导致金融纠纷频繁发生。

2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工作的对策

2.1 检查评估应遵循理念,突出特色

2.1.1 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检查评估专业特色

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评估应当紧扣消费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区别于“对照制度查问题”的合规性检查。需要全面审查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如何对消费者实施保护,并以消费者各项权利为落脚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定性和归纳。以此规范金融机构内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 给消费者提供自我防范与维权便捷的协商渠道。要将关注度向金融产品创新后出现的问题转移,提高预判能力,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减少金融产品创新对金融消费者带来的损害。

2.1.2 打造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督检查评估专业队伍

要着力培养消保专业检查评估队伍,改变以往抽调各相关处室人员开展消保执法检查的做法,逐渐推行第三方金融产品专业评估人员加入检查组,发挥骨干带动作用,提升整体工作成效,开展具有消保专业特色的监督检查工作,打造消保专业检查评估队伍,以此应对金融产品专业化强、复杂程度高等问题。

2.1.3 充实金融消费者保护检查评估检查范围

评估检查要切实深入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流程,从制度制定与执行两方面入手,全面把握被检查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状况,科学评价金融机构义务履行情况。建立健全后评估制度,对发布办法和制度、现场检查和机构评估及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的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

2.1.4 坚持大金融检查视野,全面审视金融机构消保工作

注重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的平衡,避免过度监管的成本向金融消费者转嫁。以大金融视野全面审视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将合同法、消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个人金融业务管理、消费者保护制度规定以及行业自律规定等全部纳入评估依据。进一步落实非现场监管政策,提高有效性,要合理运用好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2.2 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要扩大范围,强化梳理

2.2.1 遵循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原则

风险提示不应妨碍创新,相反应当确保创新的足够透明和充分认知度,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使金融消费者的选择进一步驱动金融市场的进步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中心开发更多适应金融消费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因此,风险提示应当全面认识到金融消费者面临的审慎风险、欺诈风险、复杂新风险、业绩风险,全面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2.2 优化案例库建设

一是在案例来源方面,除人民银行受理、处理的投诉案例外,还应当包括监管案例、司法判例、舆情案例、金融机构自报案例等。二是在编写方式方面,可以按照案例的类型进行分类,也可以根据风险提示的目标决定不同对象、范围、内容、方式、平台,使风险提示更有针对性。三是案例分析方面,除单个案例的分析,还应当强调同类型案例的综合分析、类似案例不同处理的分析,司法判例对行政管理的借鉴或影响等;除编写案情简介、解决方式及结果外,还应适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深究案例发生根源,以便避免此类案件案的再次发生。

2.2.3 督促金融机构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一是分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建设,让金融服务机构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对风险进行提前预判,建立风险预判发布机制,提高风险预判的准确度。二是开展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强化金融参与度,提高对风险的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大力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坚决杜绝夸大产品收益、掩盖风险等虚假诈骗信息的发布,确保金融信息的对称。

2.2.4 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

合理运用评估、检查、风险提示三种手段监督结果,综合评价各金融机构,逐步规范和引导其行为,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打造更加公平、信息对称的金融消费市场,并且以此为基础构建新型的现代化金融法制体系,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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