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应对浅析

2018-12-10 07:30路春霞
中国经贸 2018年21期
关键词:税收风险农产品

路春霞

【摘 要】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其特殊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人为操控的问题。本文从农产品收购企业角度出发,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并探讨了在不违反税法规定前提下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发票;税收风险

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我国增值税发票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同时也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各地区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政策尺度不一,执行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导致几乎所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均是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办法而非严格依照税法要求来操作,虽然短期内没有被查处违规操作行为,但确使企业的经营处于违反税收法规政策的巨大风险中,一旦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检查,企业将面临被查处和巨额罚款的风险。

一、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生产者的身份难以确定,税务管理手段有限

关于农业生产者身份的确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第十六条涉及的免税项目第一项有明确的表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然而,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对农业生产者的区分和确定却是一项复杂、困难的工作。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农业生产者在销售其农副产品时没有办法提供是自产或非自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企业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有详细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和地址,但并不能凭此准确确定身份,农产品收购企业对于销售者是农业生产者还是贩卖贸易的经营者很难做到明确划分。

第三,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这个文件的要求,对农产品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或者不是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应该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政策。对于类似这种举证税务机关的核查手段很有限,人力物力的投入也较大,要详细的核实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较为困难。

2.税务管理部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因地而异,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农产品收购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用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农产品收购企业应该向所有出售农产品的生产者一一开具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具有季节性强、农产品分布零散、数量大金额小等特征,如果农产品收购企业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会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且收购过程中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绝大部分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并非是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而是从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农产品,最后再汇总整理后开具收农产品购发票。目前的现行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脱离了实际,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政策可操作性差、难于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

二、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发票的形式

1.虚构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种方式主要是在实现应纳税额时,纳税人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加进项税额,以实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款的目的,或者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谋取非法所得。

2.以高于实际收购价的价格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通过提高农产品等级,按高于实际收购单价的价格虚开农产品发票。有些企业则将发生的不应计入农产品买价的支出计入农产品价格,比如某些纳税人将收购时发生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收购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在收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等计入农产品买价。

3.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向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收购企业经营所需的农产品时,按照税法小规模纳税人需交纳增值税,若收购企业不向小规模纳税人索要普通发票,小规模納税人便可以实现偷税漏税行为。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一方面在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时,压低收购价格按照不含税的价格采购;另一方面自己开具相应数量和金额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农产品收购企业降低了采购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实现了少缴税款。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控,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措施

1.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

农产品收购发票混乱的根源是企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较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者的第一目标,部分企业经营者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对违反税法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深刻。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收购企业的主要经营者要加强税法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相关违反税法案例的警示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2.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销项发票要和本企业设备生产能力、生产成本、费用与产量之间的关系匹配

对于以收购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产品产量与其设备生产能力、工人工资、燃料、电费以及其他成本、费用之间关系,由企业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发生的成本、费用估算出企业的产量,再根据生产单位产成品需要的农产品原料数量,推算生产所估算的产品产量需要的农产品原料数量,将推算出需要的农产品原料数量与企业账面结转入产成品的农产品原料数量进行比较,若后者与前者相差过多,则纳税人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嫌疑。

为避免上述因素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自觉注意按照企业客观实际运行进行财务数据的录入和核算,如果因生产异常导致设备生产能力、人工、电费、燃料及其他成本费用的不匹配,则应及时作出合理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备税务相关查证。

3.农产品收购企业要建立农产品收购资金专户并设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購台账

农产品收购企业要设立一个银行一般户作为农产品收购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企业购进的所有的农产品都必须通过该银行专用账户办理结算付款,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现金支付。

农产品收购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收购台账。将销售者的身份证复印留存备查,并将销售者的地址、身份证号码、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准确的录入企业农产品收购台账中。农产品收购台账要有专门保管人员,指定严格规范的过磅、检验、入库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农产品的购进、出库要有完整的记录、签字,做到账证一致、账实相符。

4.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要清晰全面规范真实

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收购发票,开具对象应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应逐笔开具,不能按照多个销售对象汇总金额开具,要录入完整齐全、内容规范真实、不能出现人为涂改痕迹,要如实录入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等,确保发票和实物物相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销售者要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5.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数量要与实际生产经营一致

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磅单、入库单完全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显示的资金流水情况、企业的现金日记账要和企业的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金额完全符合。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随附银行结算付款凭证,凡是不通过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结算专户支付或以现金支付的皆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6.农产品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

农产品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检验、过磅、出入库、盘库等各收购环节必须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接手续要规范明确。对企业收购的全部农产品,由专人按品质等级和种类建立原材料库存明细账。此外,农产品收购企业还必须按财务规定建立、设置各类财务报表账簿,相关原始单证和记账凭证要规范完整。

7.农产品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农产品原料盘库制度

农产品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农产品原料盘库制度,按照企业自主设定的时间盘库,每年至少做到盘库二次,如有需要可以将盘点的明细主动报请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在盘点库存时,仓库库存的农产品、生产线上的半成品、产成品的实际盘存数要与账面数保持一致。农产品入库、发出的盘点数要与原材料库存明细账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沙枫力.淮南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征管情况及建议[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 85-90.

[2]曾建华.浅议三农税收政策现状问题及对策[J].南方农业2015,(2):48-50.

[3]刘军.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影响研究[J].时代农机2015,(9):68-69.

[4]唐波岐、李琼. 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对策[J].新西部,2016(36):19.

猜你喜欢
税收风险农产品
各地农产品滞销卖难信息(二)
国企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审计探讨
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研究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风险的几点思考
效能位差模型在税收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风险的几点思考
5月上旬重要农产品和农资价格
浅析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农产品争奇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