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村产权改革视角下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研究

2018-12-12 10:51李蓉金丽馥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31期

李蓉 金丽馥

摘要:1990年以来,农民人均收入结构趋势发生积极变化,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增长趋势持续前进。基于产权制度改革视角下相关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分别是:集体资产股份制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及房屋和宅基地增值收益。保障农村居民获取更多的财产权利,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实现房产和宅基地“产权合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以市场化为基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关键词:产权改革;财产性收入;增收研究

党的十八大和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都给予密切关注。当前,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流转不畅通等问题日渐凸显。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构建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关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一、财产性收入:农民收入增收的新途径

随着农村经济进入新阶段,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产生的生产力,大力提高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呈现增长趋势,收入结构也发生明显的变化。

1. 江苏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趋向分析

2013年,江苏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3598元,相比1990年增加了12714.2元,提升了14.39倍(看图1可知)。1990年,江苏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有883.8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为300.6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34.01%;家庭经营性收入为557.5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63.08%;同时,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非生产性收入仅有51.4元,占5.82%。从1990年到2012年江苏地区农民收入发展的走势看出,农民没有足够的财产性收入来源,都是国家和政府给予农户们以适当的补贴来维持。

与1990年相比,2013年江苏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量和机构趋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图1和图2可知)。2013年江苏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尤其是工资性收入超过50%,2013年江苏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7272元,占纯收入53.48%;家庭经营性收入4521元,占纯收入33.25%,比工资性收入增长20.23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每年都在上升,意味着在当今农民纯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占据很大比例。

2.江苏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势头强劲

从图3中清晰看出江苏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家庭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向,尤其是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已经转变为提高纯收入的一个重要新增长点。据此判断,目前江苏地区的城市周边郊区和农村区域正在开发,房产价值将会不停上升,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会加速增长,势头强劲。

二、基于农村产权改革视角下的三种农民财产性收入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需创造条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享有财产性收入”。基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视角下相关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分别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收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及农民房屋和宅基地增值收益。

1.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收益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指农村经济组织集团所举办的农业、商业和工业以及将固定资产和货币资产所物化的形态。根据目前现行法律表示,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归属农村经济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享有,且任何一位成员都无权直接支配和管理自己的资产,但由于在产权虚置,模糊不清的状况下,会隐藏一些弊端,譬如缺乏监督和经营者自身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部分人就会操纵这些农村集体资产来获取私利,侵害经济组织集团中其他成员的权益。推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有助于让集体经经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能够依法享有自己的财产权利,资产所有者能实际拥有自己资产的收入。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据研究调查,截至2016年6月,在全国2.3亿农村家庭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收入的农户超过了7000多万,土地流转比例已经上升到30%,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一边留下土地承包权,一边通过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而取得财产性收入。然而,与所有权不同,经营权没有特定的身份,也没有特定的对象,经营权和所有权、承包权可以合为一体,也可以与所有权、承包权彻底分离,承包者可以是土地的占有者,但是不一定为直接的经营者,所有权亦是如此,不再赘述。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6)描述的数据,2015年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为251.5元,占农民可支配性收入的2.2%,环比上升了13.2%,超过同期农民可支配收入增幅4.3个百分点。在财产性收入当中,用于合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取得的收入仅仅只有48元,在农民财产性收入總额中其占比重为18.88%,相比2014年增长了25.0%。

3. 农民房屋和宅基地增值收益

中国农民的资产中,农民的房产和归属房产下面的宅基地是与其连带,且不容易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第六十条规定,农村经济组织团体享有的全部土地,是依靠农村经济组织团体或者村委会代表团体组织行使所有权。因而,农户即使拥有房屋产权,然而农户房产下面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属经济组织集团享有。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所有者是依法享有、占用、处理、使用他人使用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如果农户缺少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而以用益物权人的身份展现,此时他就有权享有宅基地的增值、售出或出租给他人而获得的收益。

三、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研究建议

农村经济组织集团中的每一位成员将他们共同拥有的土地、团体经营性资产进行一定物化处理,此时需要对农村产权制度给予适当的改革,建立产权交易平台,对一些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得当的修改和完善。

1. 稳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

稳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是保证农户拥有的资产价值得到量化,也促使农户增加收益。首先,需要做到农村的“2个确权”,一是明确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即按照规定参与股权化和股份化改革的对象;二是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确认工作,按照公平性原则合理规划其股权和股份结构,不仅需要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享有集体资产的权利,而且要带有长远的眼光和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利益的需要。现阶段,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方案主要以单人股为主,具体是否设置集体股,需要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

2. 极力实现农村居民房产和宅基地“产权合一”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只有将农村居民的房产和宅基地进行以所有制基础上的“产权合一”,农民就会行使对房产的完全行为权利。在当下,推动新农村社区建设和建立新型城镇化,将会极大推进农村居民房产和宅基地的产权合并,合理划分农民的住宅面积,使得新农村社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拥有和城镇居民相同的房产完全权利,以此保证农户们享有房产增值收益。但是有一点需要清楚指出,现在对外公开售出的小产权房是不包括在内的。

3. 建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十五条指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当地农村经济组织集团的农民;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提出,如果承包方是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和正常的非农职务,一旦经过发包方准许,承包方这时就可将自身的所有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给任何管理农业经营这方面的农户。这两条规定与之前产生明显冲突。所以,要完善、修改和充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将会有助于保障农户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改革后所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完善相关农民财产权的政策法规,制定科学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交易、权益分配等政策。

4. 发展建立以市场化为基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发展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民将会获取合法的财产性收入。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需要做到两方面:一是需要建立科学的农村产权交易结构组织,构建以大城市为主,区、县为辅,融入到整个网络化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当中,给予农村产权交易最大的方便、快捷、安全;二是要推行一法制化和市场化为核心的产权交易制度,保证所有进行的产权交易透明化,使得其公平、公正和公开,也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保障。

有效确保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合理制定农村土地、房屋和其他产权流转交易程序、确定好基准价格、建立诚信和监管机制、加快制定以出租、转包、和转让等方式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出让、入股或者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流转可以采取租赁或抵押的方式,加强推进确保农村交易产权能够公正、公开、规范进行。

参考文献:

[1]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江苏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

[2]杨震.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认同——以现代性为分析视角[J].社会主义研究,2016(06).

[3]宋洪远,高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轨迹及其困境擺脱[J].三农新解,2015(0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6AJL006):新常态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与保障机制研究。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