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害国家的“双赢”

2018-12-13 05:09晓宇赵永建江苏苏州
清风 2018年11期
关键词:人防大明楼盘

文_晓宇 赵永建(江苏苏州)

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清新县政协原副主席苏伟光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二审裁定。苏伟光大笔一挥,利用工程项目审批权与开发商进行权钱交易,违规减免人防费用,最终领刑五年。此案警示地方政府出台招商引资政策时,不能突破法律边界,防止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苏伟光受审

11次借工程揽金

1961年出生的苏伟光是广东清远市清新区(原清新县)人,翻开苏伟光的简历,其从政经历堪称丰富:2002年起任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2005年12月起任清新县水利局局长、“三防(防汛、防旱、防风)办”主任,2010年2月起升任清新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清新县水利局局长、“三防”办主任,2010年8月至案发前任清新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然而,从2002年起,苏伟光便开启了贪腐之路,而且均与建设工程有关。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清新县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江春波,2005年下半年,此人先后两次到苏伟光办公室,送给苏伟光现金人民币20万元。

江春波为什么要送钱给苏伟光?原来,当时苏伟光任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华阳城”办报建之前,江春波曾找过苏伟光,提出“华阳城”很快要开工,希望苏帮自己尽早落实使用散装水泥。苏伟光表示同意,并在其带来的使用散装水泥的申请书上签了字。

由于使用散装水泥而不使用价格更高的商品混凝土,从而减少了江春波的建设成本。江春波是个“知恩图报”的人,为了感谢苏伟光签字同意使用散装水泥,他于几天后来到苏伟光办公室,送上现金5万元。

一个月后,江春波带着开好的缴费通知单等缴费单据,再次找到苏伟光办理预报建手续。在苏伟光办公室,江春波问苏伟光规费方面是否可以适当优惠下,苏伟光回答说可以。接着苏伟光在江春波带来的缴费通知单上签字减免了人防费、绿化费等规费,并同意缓交。

江春波觉得苏伟光“很够朋友”,在“华阳城”办完预报建后不久,江春波再次来到苏伟光办公室,送给其一个纸质礼品袋。苏伟光事后打开一看,里面有现金15万元。

因工程减免费用向苏伟光行贿的另一“大户”是洪大明。2003年年底至2005年年底,苏伟光利用主管市政工程并负责工程监督管理、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审批的职务之便,在洪大明承建市政工程的过程中,为洪大明谋取利益,并在此后连续三年坐受洪大明登门送来的16万元大礼。

2003年10月起,洪大明与苏伟光熟识后,便开始承建清新县的市政工程。一旦获悉有合适的工程,洪大明会通过招投标公司找到符合资质的公司联合参与招投标,中标后以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名义施工。

为了巴结苏伟光,2004年至2006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洪大明都会雷打不动地到苏伟光家中送礼。而苏伟光也是个“有情有义”的人,收了礼后,对洪大明在工程方面的请托事项有求必应。

2006年至2010年间,苏伟光调任清新县水利局局长。在此期间,他也没有放过利用职务之便捞钱的机会。水利局不仅对工程有监管的职责,工程款的划拨也要通过水利局审核同意。

为了能够在工程监管和工程款的划拨上得到关照,在当地承接水利工程的黄勇主动找上门来。2006年春节、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前,黄勇先后三次向苏伟光贿送人民币共计10万元。当然,苏伟光对黄勇的请托事项也予以帮助,在其承接的飞水围达标加固工程、清西围达标加固工程等数个工程中都给予了关照。2010年,黄勇向苏伟光提出希望尽快支付飞水围拖欠的工程款,由于款项需要财政支付,决定权不在苏伟光手中,但苏伟光也当场表示会尽力帮忙协调。

违规减免人防费带来“双赢”

卷宗记载,2002年至2005年期间,苏伟光在任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期间,违反《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滥用其职权,违规为宗明敏报建的清枫花园、赵爽报建的春怡花园二期、李学军报建的阳湖世纪城、孙大为报建的丽景花园及华学明报建的春潮丽居全额免收或部分免收人防费,共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250余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的收费,只有工业企业才可以全免;对于建设商品房的,如没有防空设施,就要按照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交。然而苏伟光却擅自减免按法律规定应该缴交的人防费用,惠及开发商,自己也从中捞取好处,最终使国家利益受损。

苏伟光在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任职期间,在清枫花园报建时,根据时任县领导李亮的签批,签名免收了该楼盘的人防费62.14万元。苏伟光事后承认,从法律层面来说,免收该楼盘的人防费是不合法的。

在办案人员问到既然不合法,为什么还要签字免收时,苏伟光表示自己当时也有难处。一方面是根据地方党委相关文件规定,所有招商引资来的企业都可以给予优惠政策,包括人防费的免收;另一方面是当时时任县领导李亮签名要求对该楼盘进行免收,自己也不好反对,所以就签名免收了该楼盘的人防费。

苏伟光供述称,由于自己任职时,当时人防办没有什么人员,没有技术力量对相关工程进行核查,所以当时县环保和建设局就出具了一份文件,规定凡是建有地下车库的,不管是否符合防空设施标准都当作人防设施。

春怡花园报建时,规划图中有个半地下车库(不是完全的地下车库,而是有部分在地上,一部分在地下)。当时见到规划图上有半地下车库,苏伟光当时认为他们是建有防空设施的,所以就免收了该楼盘的人防费33万元。

阳湖世纪楼盘报建时,缴费通知上写的是要求该楼盘缴交人防费共160万元。由于该楼盘规划图中也显示该楼盘约有一半的地面面积建有半地下车库,故苏伟光在通知上签名减免该楼一半的人防费80万元。

苏伟光在县环保和建设局任上时,为加快某体育馆附近一带的开发,县环保和建设局出台一份文件,规定在该地块发展的楼盘都可以享受缴费减一半的优惠,包括人防费。丽景花园报建时,缴费通知要求该楼盘缴交人防费360870元,苏伟光即在通知上签名减少该楼盘的一半人防费180435元。

春潮丽居报建时,缴费通知要求该楼盘缴交人防费577880元,苏伟光在通知上签名免收该楼盘的人防费。苏伟光表示,该楼盘的地块属于农民的“三地”(宅基地、留成地、发展用地)范畴,当时国土局和农民签订的征地合同约定所有报建费用只需每平方米15元。后来县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农民的征地报建可享受优惠,但享受优惠后就没有每平方米15元全包这么便宜。由于春潮丽居报建时县政府已经出台这一文件,若按文件执行,对华学明是不利的。苏伟光当时认为,签订征地合同时,这些地块所有报建费加起来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5元,基于政府有这个承诺,所以自己当时就把人防费577880元全免了。

上述楼盘的相关负责人在庭审中证实,为了能够让苏伟光减免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交的规费而送过钱给苏伟光,而苏伟光也对有关规费作了减免。因为在减免上述人防费的过程中,实现了楼盘开发商和苏伟光个人的“双赢”,而这种“双赢”是建立在国家损失250余万元之上的。

案件警示招商引资政策须合法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苏伟光贪腐十多年,终究没能“平安着陆”,2014年5月14日,苏伟光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17年8月23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苏伟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苏伟光所退赃款6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苏伟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苏伟光在2002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刘东明、邱某光等11人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4万元。案发后,苏伟光退出全部赃款。2002年至2005年期间,苏伟光在任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其职权,违规为宗明敏报建的清枫花园等数项目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共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250余万元。

2018年7月16日,该院对外公布苏伟光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防费本属于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依法不适用有关减免规定。然而在本案中,苏伟光在庭审中多次提及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的文件中,有关于减免人防费的规定。

苏伟光的辩解虽有开脱罪责之嫌,但此案也从另一个层面提示有关地方政府: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出台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遵守相关规定,一方面可以防止给违法犯罪者找到任何徇私舞弊的借口,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源头上预防不法分子借机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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