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情况的待遇计发“特别”解读

2018-12-13 00:58:22申宝龙乔通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9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

■文/申宝龙 图/乔通

近期,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来央保中心办理日常退休业务时,反映有多种缴费经历或享受特殊补贴的退休人员,特别关心改革后政策的变化,以及对待遇计发的影响。对于曾有企业参保缴费经历,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退休人员,其缴费年限如何认定?对计算养老金有何影响?教师、护士的岗位补贴如何在退休待遇中体现?针对以上几类情况,社保“晓博士”为您详解相应的养老金计发政策。

经办人员小王:我们单位下个月有位同事要退休,他的工作经历比较丰富,起初在企业工作了3年,其中前2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来进入地方政府机关单位工作,而且参加了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2014年10月后调入中央事业单位,他的缴费年限应该如何认定呢?对待遇计发有何影响?

晓博士:根据人社部发〔2015〕112号文的相关规定,曾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

所以,这位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当地企业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补缴。如果选择不进行补缴,那其中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未缴纳的时段,算为中断缴费年限,不计入缴费年限中;这对待遇核算会有影响,因为缴费年限是待遇计算时考虑的因素,缴费年限的缩短会引起养老金相应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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