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调解 努力构建当阳市“大调解”机制

2018-12-14 06:21郑芙蓉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精准建设

郑芙蓉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3—154—01

摘要 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传统的调解难以适应现实需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矛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已引起了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同类文件和要求。结合当阳市实际情况,参照外地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现有调解机制及运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矛盾的对策及建议。为我市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关键词 精准 大调解 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与此同时,传统的调解类型也面临种种困境,难以适应及时缓和大量纠纷的现实需要,在解决纠纷上的作用日趋下降。因此,结合当阳市实际情况,参照外地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势在必行。

一、现有调解机制及运行程序

(一)人民调解

主要是依靠司法局在各镇、办事处设立的司法所与镇(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共同调处各类纠纷。调解纠纷的对象主要是以农村农民为主的家庭、经济、物业属性纠纷等案件。

(二)行政调解

主要是依靠政府办、政法委、信访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处。调处对象主要是党和国家以及地方政策和应该享受的待遇落实不到位的诉求者(其中,有公务员、军人、公职人员、工人、农民等)。

(三)司法调解

主要是依靠司法法律援助、人社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主要对象是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纠纷;行政部门、基层调解组织调处不成功上诉的诉求者,完全依靠劳动人事仲裁、人民法院判决法律程序满足诉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组织之间信息不通

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彼此缺乏信息交流,各自为政,处理意见多样化,把诉求者引入了一个迷茫区,诉求成本不断增加,对担任调解部门的行政资源是一种浪费。政府的效能形象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二)调解组织之间衔接不够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大多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且多是交叉到多个政府部门。不能形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一是调解的法律依据适用有偏差;二是调解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人民调解的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调解书等,文书格式、书面调解程序各不一样。三是调解程序合法性不明确。比如:人民调解一般是法律工作者或单位工会干部、村委会干部担任调解员、书记员,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要求具备参加省级培训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调解员、书记员。

(三)调解组织管理不统一

我市純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属司法局、镇(办事处)双重领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属人社局、仲裁委员会、镇、办事处三重领导。各部门之间也有调解义务和职责,只服从本部门领导。市政府组织调解时各部门也是临时随意安排人员参与,造成诉求人多出诉求、多处受理。使诉求和处理成本支出重复浪费。解决矛盾程序混乱,群众意见大,政府形象受损。

三、对策及建议

为了依法、高效、妥善化解我市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议如下:

(一)规范运作程序

一是统一受理。大多数调处中心设立接待窗口,统一受理各类矛盾纠纷。二是集中梳理。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性质、地域范围及复杂程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集中梳理。三是依法调处。调处服务中心坚持自愿、平等和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原则,参照民事司法程序设立调解庭,制定调解规则,依据法律政策和规范程序合情合理合法调处。四是限期办结。对一般民事纠纷,调解组织在15日内办结;对重大复杂或跨地区的矛盾纠纷,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两个月内办结。

(二)队伍建设

一是通过抽调、招考、聘请有一定法律工作经验和资格的人员充实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二是积极吸纳专职调解员、特聘人民调解员和社区工作经验丰富人员加入调解队伍。三是加强教育培训。开辟多种培训渠道,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

(三)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调处中心每月组织一次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交办、督办。二是建立受理登记、分流移交、办结报告制度。在工作流程上使矛盾纠纷受理、移交、调处等环节相互衔接,防止漏调失控。三是建立领导接待督办制度。四是建立协调会办、听证认证、公示公告和督查回访等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对争议较大的矛盾纠纷,组织进行听证认证,对调处结果进行公示公告。五是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调处化解工作不力致使社会矛盾纠纷高发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衔接制度

建立调处中心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调解组织和调处中心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定期联系制度。根据其性质、特点,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调处。对于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时,符合条件的,邀请有关调解组织和部门协助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司法部门对困难的低保户、下岗工人、伤残人员要主动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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