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德法年鉴》时期的国家观

2018-12-19 11:07王坚
教育界·下旬 2018年11期
关键词:人的解放无产阶级市民社会

王坚

【摘要】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主要提出了关于国家的理论的两个内容:一个是国家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另一个是解决的路径或者思路。马克思在国家问题上主要解决的是人的“公民”身份和“市民”身份的统一问题。对于国家问题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马克思如何解决这样的“分裂”和“异化”,马克思将目光最终聚焦在“无产阶级”身上。

【关键词】国家观;市民社会;人的解放;无产阶级;马克思

在1844年2月出版的《德法年鉴》上,马克思发表了极为重要的两篇文章,即《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首次提出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思想,而《导言》则着重探讨和论述了人类解放的现实力量和具体途径问题。”[1]列宁甚至认为这两份文献标志着马克思彻底完成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后来学者虽多有异议,但无疑证明一点: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十分重要的文献之一,更别说对于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意义了。

一、《论犹太人问题》中的国家观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这篇文章中针对鲍威尔的观点提出了批判。鲍威尔认为政治解放并不能彻底解决犹太人问题:“宗教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这不是政治解放的一个阶段,这是它的完成;因此,政治解放并没有消除人的实际的宗教笃诚,也不力求消除这种宗教笃诚。”[2]175换句话说,鲍威尔将犹太人问题的解决置于宗教批判上,也就是说,宗教解放是政治解放的前提,只有犹太人放弃宗教信仰,基督徒放弃基督信仰,政治解放才能使得犹太人获得和其他人一样的公民权利。一方面,马克思批判了鲍威尔将“政治解放”和“宗教解放”混淆起来的做法;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虽然可以使国家脱离宗教的统治,可以在国家层面或者政治层面上承认犹太人的公民权利,但这种公民权利是虚假形式的。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公民应该具有“人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信仰自由和政治解放并不冲突,犹太人公民权利的获得并不以废除犹太教为前提。但这“人权”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因此,人没有摆脱宗教,他取得了宗教信仰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财产。他取得了占有财产的自由。”[2]188政治解放使得宗教问题从神学问题变成世俗问题,并且只有解决了世俗问题才能解决宗教问题,政治解放只能使宗教成为更深的压迫。

犹太人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政教合一的当时的德国,犹太人问题是一个神学问题,但在美国却是一个现实的世俗问题。换句话说,人的最终解放有三个标准,即“市民”和“公民”身份现实的统一、人成为真正的类本质存在者和人的联合形式不再同自身相分离。这就意味着,犹太人解放的问题不仅仅是犹太人解放的问题,而是人的解放的问题,犹太人问题就是一切人所面对的问题。因为问题的根源不在于神学意义上的宗教,而在于宗教意义的私有制。这不仅仅是犹太人这个民族所面临的问题,而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切人所面临的问题。人的公民身份成为抽象,意味着政治国家本身也成为抽象,也成为异化的存在。而人的“市民”成为现实性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政治国家也沦为市民社会的附庸,成为市民社会追逐私有利益的手段。也就是说,马克思对于国家问题的探索和问题的解决不再从国家本身入手,因为它只是市民社会虚假的反应,而是从市民社会本身入手来解决问题。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主要提出了关于国家的理论的两个内容:一个是国家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另一个是解决的路径或者思路。马克思在国家问题上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人的“公民”身份和“市民”身份的统一问题,因为“关键在于要把因‘政治解放而分裂的‘公民和‘市民重新统一起来,让原本属于人的‘共同体精神‘政治精神重新回归于人自身,从而成为‘类存在物,让人重新承担起共同体和政治的责任。只有这样,人才能克服自身的政治异化,实现道德文明进步”[3]。笔者把它看成是马克思国家问题的一个根本逻辑隐线,马克思后期的国家思想也是基于此发展而来。

对于国家问题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马克思如何解决这样的“分裂”和“异化”,解决的途径和方式是什么,马克思深入到市民社会中去,看到了实际需要和利己主义的原则支配着市民社会,只有从这个实际的世俗基础入手,才能解决人的“分裂”和“异化”。“社会一旦消除了犹太精神的经验本质,即做生意及其前提,犹太人就不可能存在,因为他的意识将不再有对象,因为犹太精神的主观基础即实际需要将会人化,因为人的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将被消除。”[2]198

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国家观

一般认为《导言》是《论犹太人问题》思想发展脉络的进一步延续,从马克思国家理论发展脉络来看,这是成立的。在《问题》中,马克思提出了国家问题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而对于如何解决人的“公民”和“市民”身份的统一即人的解放问题,《问题》仅仅提出了一个思路,即社会从犹太精神解放出来。对于如何具体地实践,马克思没有明说。在《导言》中,马克思就这一问题进行继续探索。

马克思将德国革命置于人的解放这一基础之上,并且将被哲学武装了的无产阶级置于革命的中心。无产阶级本身就宣告着世界制度的解体,宣告着奴役人的一切关系的解体,也宣告着市民社会一切等级和私有财产的解体,这也就是后来马克思、恩格斯致力的共产主义社会。虽然在《导言》中,马克思依旧将“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作为人的解放的立足点,但绝不是步费尔巴哈的后尘。费尔巴哈将人的本质归结为“类本质”,并将“爱”作为一切联合的纽带。但这种哲学并不能实现人的解放,仅仅是哲学上的臆想罢了。“当费尔巴哈仅仅依据感性直观来建立感性对象性的時候,马克思却在感性的基地上使德国古典哲学发展起来的能动原则得以持存。因此,和费尔巴哈不同,马克思不仅诉诸‘被动因素和‘物质基础,而且诉诸‘理论和‘哲学;不仅诉诸‘心脏,而且诉诸‘头脑;不仅诉诸‘物质武器(无产阶级),而且诉诸‘精神武器(哲学)。其结果是,费尔巴哈通过批判把宗教归结到它的世俗基础以后,又重新把人的解放设定在‘爱的宗教中;而马克思则试图真实地深入到这个基础之中,通过现实的革命、通过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来实现彻底的人类解放。”[4]那么,我们进一步追问,马克思通过无产解决来实现在这个时期在理论上是何以可能的?或者,马克思用无产阶级如何解决人的“市民”和“公民”身份的统一(市民社会和国家矛盾的解决)?如何克服人的异化的?这个“无产阶级”有什么特性或者规定呢?

马克思指出,这样的无产阶级是一个“被戴上彻底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一个具有普遍性质的并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阶级,一个在政治上没有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的阶级,一个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的阶级。这个阶级与现存的一切国家制度的前提处于全面对立的状态,因为这些国家的前提是保证部分人的特殊权利的国家制度。换句话说,“无产阶级”既是市民社会成员经济的丧失者,也是政治特权的丧失者,但同时又应该是这两者的拥有者。无产阶级立足点本身就是被现存社会制度彻底剥夺一切的阶级,也就是它的立足点是人的解放本身。无产阶级本身就具有一种普遍性,一种可以克服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特殊矛盾的普遍性。

总之,马克思在哲学上提出了一种解决市民社会和政治分离的方法,这个方法本身就是无产阶级的诞生。

三、结语

在国家问题上,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提出了国家本身所要面临的中心问题:克服人的异化,克服人的“市民”和“公民”身份的分离,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研究国家问题的缘起并不是为了搞清楚“国家是什么”或者讨论“国家的运行机制是什么”这样一些问题,而是在《莱茵报》时期看到现实的德国国家制度并不保证人民的利益,尤其是那些没有特权没有地位的人民权益。当时的马克思持有的是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国家应该是实现人民普遍利益的存在,但在现实中,人被束缚在各种等级之中,被私有财产所异化,而国家却无能为力,反而成为经济占优势阶级的帮凶。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必定是充满“改变世界”的力量,而不是单纯地解释什么。那么他在《导言》中找到的革命的力量者即无产阶级本身就不是哲学理论,而是本身代表了哲学的消灭。无产阶级本身就与现存的国家制度的前提处于对立,换句话说,无产者的运动是要推翻这个国家压迫人的前提。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现存的国家制度必定是消亡的命运。在这两篇论文中,马克思对于国家已经由理性主义的国家观的肯定态度变成了消极负面评价,進一步而言,马克思在这个时期看到了现存的社会关系和制度对人是一种束缚、沉重的压迫。也就是说,实现人的彻底解放,推翻一切压迫人的现实束缚,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最终的价值诉求。

【参考文献】

[1]张周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典导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2.

[2]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75,188,198.

[3]韩立新.从国家到市民社会——《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研究[J].河北学刊,2016(05):15-21.

[4]余源培,吴晓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文本导读: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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