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探析

2018-12-19 11:16邢婧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检察机关

摘 要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天津市检察院出台《天津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办法(试行)》,为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天津市检察机关近五年来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工作呈现救助案由集中化、启动方式并重化、救助模式多元化、总体数据增长化的特点,在实践中面临救助工作开展不足,让刑事被害人等当事人“受伤又流泪”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办案人员救助意识不强、救助程序启动不及时、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本文认为应通过强化内部协调配合、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完善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促进该项工作更好地开展。

关键词 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 社会救助 协调配合

作者简介:邢婧,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97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凸显、各类违法犯罪激增。一些违法犯罪案件,由于被告人自身经济能力不足或者案件本身尚未侦破等原因,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今法治社会,法律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被害人等当事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使其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保护的对象。对上述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可谓雪中送炭、扶危济困。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不再局限于刑事被害人,同时涵盖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申请执行人、民事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和涉法涉诉信访人。救助方式从单一的支付救助金,调整为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同年12月8日,天津市检察院出台《天津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办法(试行)》。上述两个制度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原则、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为检察机关开展该项工作明确了方向,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天津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救助案由集中化

从近五年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来看,救助案由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性侵类犯罪和经济类犯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案件中,首要原案案由为性侵类犯罪。

(二)启动方式并重化

从启动方式来看,从依申请救助为主逐渐过渡到依申请救助和依职权救助并重。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的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逐步建立,依职权申请的司法救助案件有所增加。

(三)救助模式多元化

救助模式逐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从传统的经济救助模式,发展到以经济救助为主,同时辅以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社会帮扶、联动救助,有助于实现服务保障民生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双赢”。

(四)总体数据增长化

天津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从救助案件数、救助人数、救助金额数上大体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尤其是2017年,较前四年有比较明显的涨幅。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领导和负责同志对各分院和基层院的司法救助工作给予了较大的指导和支持,让各分院和基层院控申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能够在摸索中较为顺利地前进。

三、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面临困境及原因分析

从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来看,虽然整体工作趋势和工作效果渐好,但是从2013年到2017年,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每年平均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不足1件,数量极少。综合来看,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不够精准、让刑事被害人等当事人“受伤又流泪”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办案人员救助意识不强

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负责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但在实践中,控申部门能够直接接触到的案件数量极少,因自身职能局限,难以将检察机关在办所有案件纳入视野范围,因而不能精准选择被救助对象。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办案人员因办理案件时间、精力等因素制约,可能没有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了解,造成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被遗漏。

(二)救助程序启动不及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要求案件正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申诉等检察环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无权直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控申部门办理该类案件的线索主要由各业务部门提供,若部门之间的協作存在一定不顺畅,就会导致相关救助线索和材料不能被及时移送,进而影响司法救助程序的及时启动。

(三)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对于司法救助制度,广大群众了解不多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我国有该项制度,故向检察机关主动申请救助的少之又少。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相关办案部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部分当事人才可能会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而还有一部分当事人因不了解司法救助制度而产生种种担忧和误解,不愿申请司法救助。

四、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策建议

(一)强化内部协调与配合

一是建立“业务部门告知——控申部门办理”的联动模式。由控申部门制发《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权利告知书》,向各业务部门发放。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发放告知书,同时将线索材料及时移送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进行跟踪办理。二是建立定期交流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发掘潜在救助案源,提升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

(二)建立跟踪回访机制

建立跟踪回访机制,有利于全面提升司法救助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于生活仍然困难的当事人,联系就业、民政等部门,帮助其解决低保、就业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同时,通过跟踪回访,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可以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总结研判,促进该项工作的更好开展。

(三)加强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

打好宣传牌,通过各种喜闻乐见、为公众容易接受的形式,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行宣传,逐渐消除公众认识盲点。如制作宣传手册,向来访群众和律师进行发放;在控申接待大厅公示司法救助相关内容;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平台,通过小视频、漫画等方式积极推送司法救助案例,有助于扩大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进而提升救助的实际效果。

注释:

以上部分内容摘录自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范建华、王旭苗.浅议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法制与社会.2017,11(上).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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