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财产性收入与法律保护的分析

2018-12-21 09:43李宏宇
赢未来 2018年19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法学

李宏宇

摘要:法学的财产性收入与法律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新兴问题,也是我国法制国家建设过程中道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从法学的角度看公民的财产性收入并完善对其的法律保护本文分析的立足点。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对财产性收入的概况、法律保护现状及价值等角度探析,以期对此问题的研究进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法学;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

引言: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经济基础的加强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完善,广大人民群众个人财产的增速也在不断加快。财产性收入也是目前我国需要研究的全新课题。构建适宜的法律、法规,为公民的财产安全提供有效保障,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稳步发展,并促进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一、法学视角下的财产性收入概述

“财产性收入”一般情况下,特指个体家庭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利用家庭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进行租赁、借用等行为,而获取新一轮收益的行为。在这一部分本文对法学视角下财产性收入的性质与种类进行探讨。

(一)法学视角下的财产性收入的性质

“财产性收入”是一个专业术语,主要出现于社会政策中,在法律上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用词。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在现有财产、财产权保留的情况下,运用现有财产的价值、使用价值取得收益。根据这样的定义,法律上的租赁、股息、基金、专利权使用费、著作权使用费等报酬都可以归属于财产性收入中。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财产性收入可作个人与个人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财产性收入、客体为财产性收入的物权法律关系两种。可简要分析如下:

1.物权属性

金钱作为一般价值尺度的衡量标准,它是对物的价值的显性表现,可用其对财产性收入做判定,使得财产性收入具有可支配性和客观性,据此体现物权法于财产性收入的属性。即个人所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个人对于财产性收入享有所有权。

2.债券属性

债券属性在财产性收入中表现为,财产性收入是通过围绕债权债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立起来的。即财产的所有者提供个人或其他使用财产方使用财产,并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它不仅体现了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它还体现了广义的财产供应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合用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之下,财产性收入的提供者拥有所有权,其通过与相对人建立合同关系,继而让渡一部分权能,使得合同相对人依据该合同享有一部分该财产性收入的债权。

3.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财产性收入具有不确定效用、产生依存性与衍生性、本体价值等特点。关于不确定效用的特点,因财产性收入本身广泛的涵盖面,它涉及各种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金融产品等。财产作为参数在不同的投资中不断变化着,它本身的效用是与它相关的财产性收入的建构,即此财产在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变化而变化的。例如,基金的获取本身受到基金在市场中的价值的影响。关于产生的依存性与衍生性的特点,财产性收入依赖于个人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对个人财产的再运作,即出让财产,继而获得。故财产性收入具有衍生性。关于财产的价值性特点,价值属性是财产的核心属性,因财产具有价值,它才能够被大众接受,继而被人们所认可,它是一种新兴的获取收益的方法,即利用其价值属性满足人们的物质、精神需求,进而获取收益。综上所述,财产性收入已逐渐在市场中以主动或被动的方式得到广泛应用,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的刚性保护[1]。

(二)法学视角下的财产性收入的种类

从法学视角对财产性收入进行分析,首先应明确财产性收入有哪些法律关系,继而在相关法律规范上对其予以保护,可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投资收益

公民为建立公司、企业运用出资的手段,认购股票等形式而形成的收益關系,该关系的法律特征为,公民将个人所有的财产用于对公司、企业的投资,将对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企业、公司,并因此获取股息收益。目前,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公民的主要收益之一为投资收益,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有财产不断增加,公民个人走向富裕的道路,大量公民购买股票、基金、证券并依此获取红利等投资收益,这一类的收益均属于财产性收入。然而,我国公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收益,但在计算财产性收益是应当将工资收益予以剔除,工资收益属于劳动性收入,而非财产性收入。

2.借贷收益

借贷收益包括债权收益、股权收益、政府债券收益、金融债券收益、公司债券收益、基金收益等。债权收益属于约定收益,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的。股权收益主要依赖公司业绩而获取,其风险高,不排除无收益的可能。从法学角度探析,主要指政府、金融、公司等,其以机构名义对外筹集资金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3.租赁收益

是指个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实物或不动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间内出租给相对人并获得收益,继而形成的租赁收益关系或借贷收益关系,二者因其是否为实物、不动产而进行区别,租赁基于实物、不动产,借贷则基于货币。

4.用益物权收益

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即在一定范围内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进行让渡,与他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物权法中主要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役权。

二、法学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的现状

针对上述我国财产性收入性质及其表现形式的分析,我国现行法律通过民法、商法对其加以保护。

(一)宪法的基本性保护

宪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根本性的,我国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规定,表明了财产性收入的范围包括租金、债券、股票、牲畜等个人所有的财产都属于财产性收入。也包括投资、租赁、借贷等收益均被宪法所保护。

(二)部门法具体性保护

宪法对于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基本性的保护,同样也是原则性的保护,因此我国部门法,即商法、民法、物权法对财产性收入的

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商法对于财产性收入的保护,商法是主要针对投资收益的规定,包括公司的创办、投资、股票认购、债券认购、基金认购等。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条文中均有涉及。

(二)物权法针对性保护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针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对于公民财产性收益的保护更加具体且具有针对性。例如,《物权法》第64条对私人合法性收入的规定以及第133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等。对保护公民财产性收入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

三、法学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价值与意义

(一)完善公民私权权利系谱

财产性收入亦是公民的可支配收入,它是私有财产的一种表现,是公民私权的一种彰显。我国法制社会进程的加快,促进了法律规定的完善与提高,我国法律、法规在修改的过程中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范围与力度也在不断增强。在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性规定统领之下,每一此对于《民法》等私法的修改,都在更加尊重公民私有财产方面不断的改进与完善。因此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保护公民财产权、丰富公民财产、构建科学性的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体制是为关键所在,一方面有利于公民的财富再创造,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我会经济水平的提高。

(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利

社会弱势群体,例如,以农耕为主要收入的农民、农民工群体、低收入工作者等,與富人相比,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更为关键,社会弱势群体多以劳动收入谋生,其本身所拥有的财产虽然占社会总财富值比例不多,但生存是每一个人获取生命和尊严的基本所在,当生而为人,而难以维持生计时,其对自身、对社会的打击是沉重的,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财产性收入进行保护亦是关键所在,也是防止马太效应产生的必要条件。将社会贫富差距缩小,维护经济的平衡可持续发展,是保护弱势群里合法财产的另一重要原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切实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从实际出发,公平分配社会财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我国如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法制建设、生产资料的要求也更具高要求。现今,财产种类呈现多样化趋势,财产价值也越来越高,社会面对种类繁多的财产,相关问题也逐渐出现,这就需要生产资料、法制水平与生产力相适应。对于法学下的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无论是为了公民幸福感、安全感,增加社会稳定,还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升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实现全民富裕的总目标,都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不断提高与完善,力求对公民的财产性收入做到有效保护。

总结:

总而言之,法学的财产性收入具有各式各样的内容,其财产性收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宪法》与各个部门法中均有相关规定,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也必将推进社会总体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运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财产性收入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进步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温世扬.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06:155-163.

[2]刘玉春.租赁协议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J].法制博览,2018,0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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