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爱穿名牌的“最牛”女处长

2018-12-24 09:58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18年23期
关键词:中国证监会再融资李某

郭红敏

2003年至2015年间,李志玲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四处处长、六處处长等职权,单独或伙同丈夫乔东方受贿4200多万元、奔驰汽车1辆、浪琴牌手表2块、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若干。2018年9月20日,李志玲被北京高院二审裁定维持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一个多月前,乔东方被二审法院裁定获刑15年。拥有金融学博士学历、脾气暴躁、喜欢穿意大利奢侈品牌、法庭上自称和行贿者是情人关系的李志玲,是目前首个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证监会官员,也是小官巨腐的典型。

女处长偏爱意大利奢侈品牌

2015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中国证监会严肃查处发行监管部处长李志玲违纪违法问题,李志玲因配偶违规买卖股票,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同时,因涉嫌职务犯罪,李志玲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李志玲,1973年3月10日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主任科员,审核四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发行监管部是企业上市的必经关口,只有通过该部门审核的企业,才可以向证监会发审委递交材料并上会讨论,再逐级上报直至获准上市或再融资。她每年都会参加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负责介绍再融资财务审核的相关问题。

李志玲的专业能力颇受专家及监管层领导器重,经她报送的材料,基本上一路绿灯,她还曾负责制定企业上市审核标准。2014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部合并,新成立的发行监管部,内设9个处室,李志玲担任发行监管部六处处长,主管再融资财务审核。李志玲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李志玲的受贿正是其利用职务的便利与有关上市公司进行权钱交易。其为多家企业和证券公司谋求利益,行贿企业名单中不乏知名上市公司,行贿时间则在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前后。

李志玲喜欢穿意大利奢侈品牌的服装,因为她的权力比较大,专业能力较强,脾气火爆,被外界称为“证监会最牛女处长”。

2013年6月至7月,中国证监会纪委收到对李志玲配偶乔东方违规买卖股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举报。同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纪委对李志玲进行了约谈。面对组织的挽救和规劝,李志玲矢口否认,负隅顽抗。2014年上半年,李志玲得知自己又因丈夫违规买卖股票一事而被举报后,马上与乔东方离婚。

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李志玲受贿犯罪的材料后,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2015年6月19日,检察机关对李志玲、乔东方受贿案立案侦查。当天,李志玲、乔东方在珠海度假时被抓获归案。李志玲归案后,依然态度顽固,拒不承认其受贿。

李志玲被查的导火索是帮助丈夫乔东方违规买卖股票。比她大8岁的乔东方,是北京一家拍卖公司的负责人。20世纪90年代末期,乔东方便进入艺术品拍卖市场,是国内第一批从事私营拍卖的人士。2007年9月,李志玲、乔东方二人登记结婚。在李志玲负责对某企业的再融资财务审核期间,乔东方便主动接触该企业的负责人,向其高价出售大量国画或油画等艺术品。

大笔“借款”

李志玲利用职权,为三家上市公司提供便利,使这三家企业再融资共计25.34亿元。2004年至2009年间,李志玲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主任科员、审核四处助理调研员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提供帮助。2009年11月,李志玲伙同乔东方共同收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过某给予的800万元。

早在2004年,浙江某公司在中小板上市时,李志玲作为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融资申请的财务审核员,负责对该公司融资申请进行财务审核。过某在提交申报材料中认识了李志玲,后有一些往来。

2008年年初,浙江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再融资材料,李志玲作为审核员,根据该公司上报材料提出反馈意见。李志玲这关通不过就没法上发审会,所以浙江某公司竭力讨好这位女处长。

但该公司再融资通过发审会后,在2008年到2009年间其利润出现大幅下滑。年报显示,其2008年净利润为4432.20万元,同比下降81.55%。后来,山东一家公司举报浙江某公司,最终还是因为李志玲审核时给予通融,2009年9月浙江某公司实现再融资。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公布的证监许可〔2009〕911号显示,核准浙江某公司增发不超过3360万股新股。后该公司实际增发2932万股新股,融资3.51亿元。

当李志玲提出想去杭州旅游时,为了对李志玲的帮助表示感谢,过某不但主动去机场迎接,还提出要用金钱来报答她,李志玲毫不谦让。过某遂安排公司林某给李志玲汇款800万元,而后林某通过王某将800万元汇入乔东方实际控制的戴某账户。800万元中有770万元当日即转入乔东方名下,乔东方于2016年4月27日亦曾供称取现的20万元中,给李志玲姐姐的账户存入10万元。

2003年左右,某集团首席执行官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志玲,她当时是中国证监会的预审员,后来升任处长,一直负责再融资审核。其间,李某找她咨询再融资问题。因为李志玲业务能力强,按照她要求办,再融资就不会跟证监会的要求冲突。

2007年至2014年间,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四处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六处处长的李志玲,负责某集团下属公司再融资申请的财务审核,她为该公司再融资提供帮助。李志玲在财务审核环节的通过,对某集团下属公司顺利取得证监会融资核准批复具有重要作用,她收受该集团首席执行官李某给予的奔驰牌汽车1辆,并向李某索要540万元。该奔驰牌汽车由某集团下属公司出资购买,并将所购车辆登记在员工家属名下。2007年至2015年案发时,涉案车辆由李志玲长期实际控制。

一次,李志玲向李某提出借款,李某考虑到该公司正准备向证监会申请再融资,就同意了李志玲的借款要求,借给她540万元。在李某要求与李志玲补签借款协议时,李志玲拒绝确认借款关系。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李志玲给他打电话,说她老公被抓了。2014年1月,李志玲发短信说,自己要给原告500万元和解,警方就同意保释,让李某借她500万元。2014年春节后,李某给李志玲打电话,让她签借款合同,李志玲没签。2014年9月左右,李某又约李志玲见面,让她签借款合同。李志玲说她是证监会工作人员,签字不合适,要找她老公签,就把合同带走了,但最终也没签。

向企业兜售艺术品3400多万元

李志玲受贿的另一种方法就是伙同丈夫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艺术品给企业,相关企业看重的是李志玲掌管上市、再融资的权力,不得不忍痛埋单。原本价值560多万元的书画等艺术品,他们狮子大开口要了3434万元。

甲集团控制着多家公司,其中两家公司的再融资正是由李志玲负责审核。2007年至2014年间,甲集团下属公司先后四次向证监会申请再融资,李志玲作为审核员具体负责其中一次再融资的财务审核,另外三次作为财务审核处室的处长在有关审核文件上进行签批,最终使这两家公司取得证监会再融资核准批复。就这样,李志玲利用掌控的审批权限,为甲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发行债券提供便利,使得上述企业融资21.83亿元。

叶某,任甲集团副总裁,其在甲集团主要负责集团的投资、融资、兼并重组等工作。2007年春节后,叶某在集团旗下某公司再融资过程中认识了李志玲。2008年,李志玲打电话让他去北京,约在北京一家酒店见面,他第一次见到乔东方。2010年左右,他找李志玲汇报再融资情况,乔东方安排在他的画廊见面。每次谈完事后,乔东方总会让他买画。他和李志玲接触过程中,李志玲也多次让他买乔东方的国画、油画、瓷器等艺术品。

2011年年初,叶某为再融资的事到北京,李志玲邀请他去自己家里,乔东方拿了几张国画,说是送给他的,然后还推荐了一幅瓷板画,他同意买这幅瓷板画,李志玲、乔东方开价180万元。过了几天,乔东方打电话,让他汇190万元。

从此之后,乔东方和李志玲就不断地给他送画。乔东方安排高某、金某等人负责运送,叶某安排应某等人负责接收。李志玲、乔东方还给叶某打电话,催促叶某付款。在大量物品交付中,乔东方既不向甲集团提供详细规范的清单,也无须该集团出具收货凭证,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不要求进行作品真伪鉴定,亦不进行有签名的交付确认。经鉴定,这100多件物品价值568.93万元。李志玲、乔东方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国画、油画、瓷器等共计3400多万元,收受该公司贿赂达2865.07万元。

此外,2015年,李志玲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上海某公司副董事长庞某给予的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

二审称和行贿人是情人关系

因涉嫌犯受贿罪,李志玲和乔东方于2015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志玲犯受贿罪一案。北京市第二中院审理认定:200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志玲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乔东方,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主任科员,审核四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六处处长,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申请的财务审核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公司取得证监会的融资核准批复提供帮助,共计收受或索取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4205.07万元、奔驰牌汽车1辆、浪琴牌手表2块、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11张。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玲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李志玲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部分索贿情节,无悔罪、退赃表现,应依法从重处罚。

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玲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志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5.07万元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志玲上诉称:无证据证明其与乔东方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其与李某系情人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民间借贷并非索贿,涉案奔驰车并非某集团所有,不应认定为贿赂;涉案艺术品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艺术品售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庭审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志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做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李志玲伙同乔东方的索贿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除2011年1月甲集团第一次汇款的190万元,无充分证据认定为索贿外,之后自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甲集团汇款给李志玲、乔东方二人指定账户的3244万元,均应认定为索贿金额。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且一审判决对李志玲的量刑亦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对李志玲的违法所得追缴项亦不再更正。

2018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27日,北京高院对乔东方受贿案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乔东方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了乔东方伙同李志玲的两起受贿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乔东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李志玲的特定关系人,明知李志玲能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伙同李志玲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以受贿罪判处乔东方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0万元;继续追缴乔东方的违法所得3665.07万元,与李志玲承担连带责任;乔东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予以变价,变价款发还相关权利人后,剩余部分并入追缴项执行。

乔东方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2014年其与李志玲离婚后,叶某仍然支付给其所在的拍卖公司1000万元,不应认定为贿赂款等。

二审法院查明:甲集团于2014年6月支付最后一笔1000万元的货款时,乔东方與李志玲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二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仍在维持。二人均辩称自2008年起就分居,但直至2014年3月15日才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6月至7月,证监会纪委相继收到对李志玲配偶乔东方违规买卖股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举报。7月31日,证监会纪委对李志玲进行了约谈。故二人选择在证监会调查之后才离婚的时机可疑;2015年6月19日,李志玲、乔东方在珠海度假时被抓获归案,期间胡某为相关公司再融资事项对李志玲等人进行了接待。侦查人员从乔东方手机中恢复提取到胡某于2014年4月22日发送的已删短信,内容为“乔总:您好!某反馈意见已拿到,请转告并致谢!我们尽快把材料报上”。该短信足以证明二人系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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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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