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入室盗窃案件勘查中现场保护机制的构建

2018-12-24 09:58兰建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现场勘查意识能力

摘 要 犯罪现场是犯罪人活动的场所,留有大量的痕迹物品,是侦查破案的物质基础,妥善地保护好犯罪现场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提高所收集地痕迹物证的质量和综合利用率,更好的查明犯罪活动情况,分析、判断案情,实践证明,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就能发现提取更多、有效的痕迹物品,反之则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重视现场保护,构建入室盗窃案件现场保护的机制很有必要。

关键词 入室盗窃 现场勘查 现场保护 意识 能力

作者简介:兰建平,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16

入室盗窃案件是多发性侵财案件中常见的一种,案发多,危害大,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且对人身安全影响很大,近年来,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抢夺甚至危害更大的强奸杀人案件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幸福感。公安机关也把打击这类侵财案件作为了工作的重点,自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入室盗窃案件案发率有了明显的下降,但仍处于高发状态,案发多、破案少、破案率低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全面贯彻公安部“一长四必”勘查新机制的形式下,现场勘查服务于打击传统盗窃的案件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但在现场勘查中痕迹物证的提取率低,勘查不到位,痕迹物证提取质量差,现场保护是现场勘查中重要的环节,但现场保护意识淡薄,方法欠缺,现场保护人员单一,现场保护宣传不到位的情况在各级基层公安中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现场勘查的质量,当前,做好现场保护的工作尤为重要,应构建好现场保护的机制,从而进一步发挥现场勘查服务侦查破案、打击传统侵财犯罪的能力。

一、 入室盗窃案件勘查中现场保护的重要性

在犯罪现场勘查学中,犯罪现场保护,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使现场上的状况和现场内的痕迹、物品不被破坏,由警察和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封锁,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保护,对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实施保全的一项专门工作。同时现场保护是一项基础工作,是现场勘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且贯彻整个现场勘查活动中,现场保护工作做得好与坏,关乎实地勘验的成与败,现场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使现场最大化地保持案发后地原始状态不受破坏,让现场狀态保持原样,使痕迹物证不受破坏,许多痕迹物证受到破坏将是不可逆转,因此现场保护在现场勘查中也是一项关键的工作。传统地入室盗窃等侵财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注重传统物证、依托科技,全时空全方位勘查现场的理念已确立,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还难以达到全时空全方位的勘查水平,传统的痕迹物证仍是入室盗窃案件勘查中采集的重点,利用指纹、DNA直接呈现嫌疑对象,利用足迹进行案件串并分析,综合研判,仍是破案的直接手段,因此在入室盗窃案件现场提取到有效的传统痕迹物证是破案的关键,当前打击传统侵财犯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发案多、破案少、破案率低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随着“一长四必”勘查机制的贯彻实施,勘查率大幅提升,但痕迹物证的提取率低,提取质量差,其中有着很多客观和主观因素,现场保护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采集到的痕迹物证质量的好坏,因此现场保护在现场勘查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现场保护制度及在入室盗窃案件中实践操作情况

(一)规则制度方面

公安部2015年发布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现场保护进行了规定和说明,但尚需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制度,当前案件仍处于高发状态,无可具体操作的制度难以适应案发形式及特点,具体操作实施和举措有待进一步细化,有待从顶层设计层面进一步加强现场保护工作。

(二)具体案件的现场保护情况,主要是意识不强,方法欠缺,导致现勘工作中现场破坏严重

1.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现场的破坏。入室盗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重点关注财物损失情况,现场保护意识薄弱,大肆翻动、呼叫亲朋好友来现场等破坏现场的情况十分常见,虽然接警到到达现场城区的时间不会太久,但这段时间对现场破坏的力度是非常大的。

2.前期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对现场的破坏。前期到达现场的人员一般为派出所民警或巡警,由于宣传及培训方面的原因导致部分人员对于现场保护的意识不强,在现场抽烟、嚼槟榔、叫当事人查证损失情况的情况仍有发生,给现勘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3.实地勘查中技术人员对现场的破坏。技术人员是现场勘查的主体,由于基层技术部门人少案多,技术人员流动大,经验积累不足,在传统的、常见的入室盗窃勘查中未能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思想上重视不够,保护性勘查意识不强,导致在现场勘查中对现场现象形态性及对现场物证非形态性的污染严重,严重削弱了现场勘查的质量。

实际工作中,因现场保护力度不够,导致现场被破坏,无关人员及当事人的指纹、足迹及DNA留在现场中,加之现场痕迹物证排查工作不细,大量的非嫌疑人信息提取并录入系统中,造成大量垃圾及虚假数据,使后期的现场信息综合运用及研判工作受到影响,浪费人力、财力,误导侦查方向。

三、现场保护具体举措及相关机制构建

(一)现场保护的时间进一步延伸

传统的犯罪现场保护时间观念上,较多地关注从案发后到现场勘查开始之前这一阶段的保护工作,而应贯穿于从接到警情后到现场勘查工作结束的始终。从接警源头开始,让当事人发挥现场保护的作用,当事人发现被盗后第一反映是去查看财物损失情况,或叫来亲戚朋友物业人员前来谈论案发情况和倾诉,对现场破坏程度很大,对现场保护意识不强,因此从接到当事人报警时不仅只了解案发基本情况,还要告知其对现场加以保护,不要随意翻动和走动,不要叫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等待处警民警前来。

(二)加大现场保护的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2018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现场勘查能力是公安民警的基本业务技能,主要包括现场保护能力、现场安全防护能力、现场访问能力、现场勘验检查能力等,现场保护是现场勘查中重要的环节,决定现场中提取痕迹物证的质量,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现场保护意识不强,能力欠缺,但却是现场保护最重要的主体,因此从公安院校源头及在岗在编民警抓现场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养成,对做好现场保护的工作极其重要,很有必要。

1. 将现场勘查课程列为公安院校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确保公安专业毕业生均具备现场勘查能力。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公安院校要紧紧围绕现场勘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教学水平,不断加大培养力度,确保公安专业毕业生均具备一定的现场勘查能力。这一意见的及时出台,能从源头上解决当前基层现勘能力水平参次不齐的情况,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均具备一定的现场勘查能力。

2. 将现场勘查课作为重点内容列入在岗在编民警培训学习计划。基层一线民警作为现场勘查中现场保护环节的主体,应加大对其现场保护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从现场保护的重要性、现场保护的基本方法、突发现场的基本处置等方面着手,使基层一线民警普遍具备较强的现场保护意识,掌握较完备的现场保护方法、技巧。

3. 建章立制,细化入室盗窃案件现场保护的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赶往案发现场。

(2)非紧急情况不要进入现场内部。

(3)非紧急情况应叫停当事人清点财物损失等破坏原始现场的行为。

(4)划定一定的现场保护范围并阻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一定距离的范围内。入室盗窃案件中一般分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主体现场时被盗财物的存放場所,而关联现场则是指主体现场以外的同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如作案前预伏地、同伙望风地、抛弃赃物地等,因此入室盗窃案件在划定保护范围时应将案发楼层的上下消防通道、案发层的电梯间过道、一楼管道及管道边一定范围、楼顶等在初步访问当事人得知入室方式后根据入室方式来划定具体范围。

(5)在现场不闲聊、不倚靠在现场物品边,不将带有生物检材类的物品带入或遗留在现场,实际工作中主要是香烟、槟榔、唾液等。

(三)刑事技术人员应养成保护性勘查的良好习惯

1. 加强现场勘查学等理论的学习。区县一级的基层的刑事技术人员承担着大部分的勘查任务,为社会的平安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同时基层技术人员面临着流动性大、人员紧张、装备落后、经验不足的局面,对技术工作缺少热情,勘查量大,总结很少,理论水平较低,勘查中欠规范,针对这些情况,相关部门应狠抓“一长四必”勘查机制落实情况,技术人员应加大自身的理论的学习,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重视勘查程序,规范自身勘查行为,对于案发现场在勘查过程中的保护也是大有裨益。

2. 将在实践工作中规范的做法和举措上升为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现场勘查的规范性,从制度上完善现场保护机制。

(1)穿着方面,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时应着专门的勘查服装,当前尚未规范技术人员勘查的着装,日常的警用执勤服装仍是技术人员的常用服装,这种着装既不符合技术人员勘查现场的工作特点,也不利于现场保护,如在夏天着短袖执勤服进行现场勘查时技术人员污染现场物证的几率将大大增加,因此进一步规范技术人员勘查现场的着装很有必要,需从公安部层面出台相关制度加以实施。

(2)勘查时应戴口罩、手套、脚套等,基本的防护,既是保护现场的需要,也能在各种现场的环境下保护自身。

(3)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要在现场抽烟、嚼槟榔、吃东西或喝水,将自身的生物性检材遗留在现场。

(4)不要随意去触摸现场物品上可能存在DNA之处及使用现场上的物品,比如电话、电源开关等,也不要触摸自己的面部、鼻子、头发和嘴巴。

参考文献:

[1]郝宏奎.提高现场勘查质量的基本思路与途径(上).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7).

[2]沙贵君、陈志军.犯罪现场勘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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