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到底是西方,还是东方

2019-01-04 09:04
检察风云 2018年24期
关键词:爵士殖民新加坡

新加坡很小,历史也不久。但是来到这个城市,你会看到很奇妙的传统在融合。清真寺、基督教和佛教的建筑紧紧挨在一起。华人面孔却说着英语,像西方人一样思考。在这个城市里漫步,能够发现许多有趣的法律痕迹。

莱佛士爵士塑像

是自由港,也是殖民地

人们来这个城市,一般会去圣淘沙、环球影城或是金沙酒店。不过,法律人的行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第一站我们会来到莱佛士登岸遗址。让我们乘地铁到莱佛士坊站(C1 Raffles Place),从8出口出来,就会来到新加坡河畔的泊船北码头。码头上矗立着莱佛士爵士的铜像。他是新加坡的开埠者,也是为新加坡立下法律框架的奠基人。

1819年,38岁的托马斯·莱佛士爵士发现了新加坡。在他的自由贸易观念影响下新加坡迅速成长,成为亚洲第一个自由贸易港。莱佛士爵士将新加坡称为“我的小孩”,新加坡人则尊称他为“国父”。他对殖民地各个族群的思维和个性了如指掌,比如他观察到马来人的懒散,华人的勤劳本性,还有阿拉伯人善于经营生意的能力,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

在这种多元化的治理框架下,新加坡的法律系统犹如万花筒,糅合了众多的法律、制度、价值观、文化和传统。有人开玩笑说,这种万花筒般的多样性,或许导致了新加坡就根本离不开作为外国人的立法者和统治者。如果不是莱佛士爵士,新加坡恐怕长久以来都还是苏丹治下的一块不毛之地,而难以成为今日的世界自由港。1919年2月6日,新加坡举行开埠100周年纪念庆祝会,还专门将他的铜像迁移到今维多利亚纪念堂前,供人们瞻仰。

1819年1月30日,莱佛士与当时治理新加坡这块不毛之地的统治者——苏丹的代表、天猛公拉赫曼(Temenggong Abdu’r Rahman)签订了一个初步条约,允许英国在新加坡建立贸易站。1819年2月6日,这一合约正式生效。在1819—1823年期间,为有效管理新加坡,莱佛士发布了一套其后被称为“新加坡条例”(Singapore Regulations)的法典,并创设了一套统一适用于全体居民的基本法律系统,取代了原有的法律系统。

1823年1月,莱佛士爵士宣布新加坡为自由港。次年3月,他与荷兰缔结《盎格鲁-荷兰条约》(the Anglo-Dutch Treaty)和《割让条约》(Treaty of Cession)确认了新加坡为英国占领所有的法律地位。荷兰撤回所有对英国占领新加坡的反对之声,并且放弃对马六甲海峡的争夺,以换取英方放弃对设立在明古连和苏门答腊的工厂的控制,将之让与荷兰。同年稍晚,苏丹王国又与英国人立下第二个条约,放弃对新加坡的统治。作为回报,英国人会支付更多的现金和其他补偿给苏丹。据此,新加坡得以独立于苏丹,成为自由港,同时实质上成了英帝国的殖民地。

适用英国普通法的南亚小城

离开莱佛士登岸遗址,向北走过加文纳(Cavenagh)桥,面前是一座宏伟的建筑。这就是始建于1827年的旧国会大厦,它是新加坡最古老的政府建筑物。这座由乔治·科尔门所设计与建造的殖民地式建筑物,昔日是争取过自治、出台过宪法的国会,也是曾经的最高法院所在地。现如今(2004年后)已改为旧国会大厦艺术之家。这座建筑曾经见证了新加坡法律地位的改变和所适用法律的传承。

1826年11月27日,应东印度公司的申请,英国国会颁布了《第二宪章》,授权东印度公司在槟城、马六甲和新加坡三个地方建立管辖法院,行使与英国国内法院相似的民事、刑事管辖权。这个宪章提供了英国法律在新加坡适用的依据。新加坡和马六甲、槟城在1826年合并成为“海峡殖民领”,在英国的海外殖民体系中隶属于英属印度的控制之下。

然而,在印度治下的司法判决耗时不定,新加坡的商业社区对于这套不太合理的司法架构很不满意。于是,1855年,《第三宪章》获授权颁布,以助舒缓法庭积压的工作量。当时,海峡殖民领的人们不愿被置于印度的管辖之下,因此展开了一系列斗争。1867年4月1日,海峡殖民领变为直辖殖民地,处于伦敦殖民办公室的直接管辖之下。次年,海峡殖民领也建立起独立的最高法院。1873年,最高法院获得了作为上诉法庭的聆讯地位。这意味着,槟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三地在法律上不再受辖于印度,而是直接并入英国司法体系。在新加坡发生的诉讼,可以经多轮上诉后,在海峡殖民领最高法院仍不能得到公正解决时,还可上诉至伦敦,获得上议院的最终审判。可以说,新加坡之所以今日以英语作为官方语言,仍然归于普通法法律传统,以判例法和遵循先例原则为基础推进法律演进,和莱佛士爵士及他背后的日不落帝国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战后,英国对海外殖民地控制力减弱。一个由伦德尔爵士(Sir George Rendel)带领的宪法委员会组成,其任务是审查殖民地的宪法,扩大公众参与自治的规模。根据宪法委员会的报告,殖民地政府的立法议会转变为了主要由直选议员组成的议院——这一切就发生在这座旧国会大厦中。1956年,新加坡派出一支由所有政党议员组成的、不带政党偏见的代表团前往伦敦与英国当局就自治议题展开宪法磋商。

1958年5月28日,《宪法同意书》在伦敦签订。英国国会于8月1日通过《新加坡国家法令》,使新加坡在1959年成为一个非独立但自治的国家。经过和马来亚的分分合合,新加坡于1965年彻底独立。但是,在1993年之前,新加坡的法律纠纷都可以上诉到英国上议院。而且,这个南亚小城适用的仍然是13世纪以来的英国普通法。这一传统在1993年发生了改变。1993年11月,《英国法适用法令》生效,限制了英国法律在新加坡的适用范围。人们不再能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本国的最高法院被设立在了旧国会大厦中,终审判决到此为止。

美国少年遭受鞭刑,总统求情也没用

让我们暂时离开市中心,向东乘坐SBS2号线来到Tanah Merah MRT站,不远便是樟宜监狱。这里自1825年以来就作为监狱使用。当时,根据英国法,对于乞讨、制售淫秽物品、纵火、杀人抢劫、暴力抢劫的罪犯都可实施鞭刑。行刑使用的刑具是“九尾猫”(一种英国式系9根皮条的皮鞭)或藤条,行刑使用“普通刑架,行刑部位是臀部”。旅行作家Bruce Lockhart于20世纪30年代初游览新加坡,曾参观这个监狱,他写道:“从监狱的一座建筑走到下一座时,我们都要经过由高墙围起来的长满草的狭长通道。草地一片嫩绿,宛如爱尔兰西岸。可是这里让人觉得与世隔绝——只露出窄窄一线天的高墙让人有一种毛骨悚然的不祥之感。这种设计不是建筑师的奇思怪想,它自有特殊的用途。这些厚厚的墙内经常回荡着鞭子的钝响和犯人的惨叫……从1890年开始,这个地方就被用于执行鞭刑和绞刑。”

早前的英国殖民政府曾在20年代到30年代用肉体刑对付过中国移民。不仅是对中国移民采取鞭刑,新加坡甚至曾经对美国和瑞士公民也采取过鞭刑。1994年,美国少年费伊(Michael Fay)就在此处接受了鞭刑。他出生于1975年5月30日。8岁的时候被诊断出注意力缺陷过度反应症。在父母离婚后,他随母亲和继父移居新加坡,就读于新加坡的美国学校。1993年,费伊因用油漆涂鸦多辆汽车,并涉嫌偷窃而被捕。最终被判处入监8个月,罚款3500新加坡元,并受鞭刑12下。

消息传开,美国驻新加坡使馆立即出面,要求减免鞭刑。有意思的是,使馆收到美国民众“潮水般的信件”,却不是要求保护费伊,而是强烈支持鞭打费伊。民众们表示,违法了就应当受罚。但是,美国使馆坚持“致力于确保海外被监禁的美国公民得到公平和人道的处理”是政府的职责,并致信监狱表示,“费伊在汽车上的涂鸦损害不是永久性的,但是鞭打将会在他的肉体上留下伤痕,并留下长期的精神上的创伤。”

但是新加坡监狱管理署不愿网开一面,坚持依法严惩,不肯减免鞭刑。美国20多位参议员联合署名写信给新加坡政府,请求仁慈对待这位美国公民。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更是亲自出面,亲笔写信给新加坡总统,请求减免鞭刑。最后,新加坡总算将鞭刑减少到4下。1994年6月,费伊刑满后回美国跟生父居住。他回忆说,受鞭刑那天,他脱光裤子,一个非常彪悍的年轻人挥起鞭子,蹬蹬蹬,跨三步,打在他的屁股上,过了15秒,再打一鞭子。打完四鞭子,一共一分钟,紧接着便是火辣辣的疼。

一方面,是最为现代化的港口和金融中心,另一方面,适用着13世纪以来的普通法;一方面,是最为多元化的亚洲法律、文化和宗教杂糅,另一方面,人们举行庆典,为“国父”莱佛士爵士庆生;一方面,是为了LGBT合法化举行盛大游行,另一方面,则是永远保留的火辣辣的鞭刑……这个南洋小城到底是西方,还是东方,这一秒是牛车水,下一秒是乌节路,令人一时间迷失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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