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一定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2019-01-07 03:44周斌
上海工运 2018年11期
关键词:肖某人事人事管理

◎周斌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资深劳动法专家

典型案例

HR的二倍工资争议案

肖某于2015年11月4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未为肖某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6月23日,肖某因个人原因从甲公司离职。2016年12月14日,肖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000元。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肖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275.86元。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甲公司主张肖某的工作岗位为人事经理,岗位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但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载明肖某的工作岗位为人事经理,未写明人事经理的岗位职责,故法院对甲公司提交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另外,肖某称其岗位职责包括招聘、考勤、拟定行政及人资部的制度,不包括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甲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故法院对肖某提交的证据亦予以采信。

此外,肖某庭审中陈述其曾拟定过劳动合同的初稿,并上交至甲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事总监,等待甲公司的审批手续。但甲公司未制定出劳动合同的最终稿,且肖某在职期间甲公司的所有员工均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对肖某的上述陈述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虽然肖某是甲公司的人事经理,但其仅有权拟定劳动合同的初稿,无权决定甲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甲公司,甲公司理应支付肖某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333.35元。

法律解析

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等,都不是普通的劳动者。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往往就包含了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身负有督促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作为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如果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既未向公司经理提出存在身份冲突,由人事部门与自己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故意损害用人单位以谋取自己利益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自己的失职行为或不作为而获取更大的利益。对该行为,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一定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不同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已签订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均应履行谨慎保管的义务。从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角度,对于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安排他人另行保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支持此类人员的二倍工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该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该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有证据证明肖某尽管职务为人事经理,但其工作职责中不包括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的所有员工均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甲公司,所以应向肖某支付二倍工资。

举一反三

实习生可不签订合同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退休返聘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7.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8.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由于上述情形属于法定的续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猜你喜欢
肖某人事人事管理
人事人才
人事人才
人事人才
人事人才
人事管理
逃薪老板跳窗逃走时摔死,员工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人事档案数字化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性
外婆丢弃患病女婴 涉嫌故意杀人被判刑
因为“凶宅”退婚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