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个人信用救济

2019-01-08 03:17杨得志
当代旅游 2019年7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救济互联网金融

摘要:传统金融领域个人信用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异议程序名誉侵权诉讼实现救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个人信用的救济面临新的问题,应当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诉讼难救济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个人信用;救济

一、传统金融领域的个人信用救济

个人信用本质上是通过协议或契约提供给个人的信用,使得接受信用的个人不用付现就可以获得商品或服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基本形成了由公共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行对于推动消费,优化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个人信用信息是评价个人当前信用价值有关的各项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识别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则涉及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以及信用卡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信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包括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的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执行等司法信息。(鉴于失信被执行人体系中,失信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深度嵌入到了执行法律规范之中,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畴。)

传统金融领域个人信用受到侵害时,通常可以选择通过异议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异议程序指的是个人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的程序。通常,如果相关信息确有错误或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不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如果经核查不能确认信息是否有误,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而民事诉讼程序则是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们法院通常会以损害公民名誉权立案处理,并且,一旦确认个人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确有错误的,法院亦会判决其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恢复个人信用。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个人信用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根据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随着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和百行征信,逐步推广并提供个人征信服务。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也能通过同已经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担保公司的合作,在合作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再由担保公司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至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间接实现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向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由于互联网金融在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的多样性特征,导致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用救济面临新的挑战。

(1)在身份信息被冒用引发的“被贷款”异议案件中,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要求信息主体证明“贷款确实非本人办理”,而信息主体认为应当由互联网经营机构出具“贷款确实是本人辦理”的相关证明。在应当谁“举证”的争论扯皮中,影响的是信息主体的正常金融活动。

(2)互联网金融机构出于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资金的角度,在未收垫付的回款之前,尽管互联网金融机构早已知晓所报信息可能失真,也没有主动核查和修改不良信用信息的动力。

(3)甚至出现不法分子借道个人征信系统非法揽财的情况。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揽财,抓住信息主体消除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迫切心理,要求信息主体支付高额的费用。

(4)互联网金融对个人信用的司法救济机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在检索近年来涉及个人信用侵权案件时,传统金融领域的个人信用侵权案不少。然而,可能由于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个人选择司法救济途径面临管辖法院、诉讼成本等因素的制约,无法检索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案件。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用救济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个人信用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互联网金融监管者共同努力,也需要有利于个人信用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一方面,个人在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也应该严守契约,重视个人信用,以避免对其互联网金融活动甚至影响传统金融业务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个人信用主体也应该提高警惕,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陷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用纠纷之中。另一方面,行业自律对于个人信用救济具有特殊作用。互联网经营行业组织通过规范异议处理方式,细化异议处理工作流程,将违规侵害个人信用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纳入行业黑名单甚至驱逐出市场。

征信监管机构应加强征信现场执法检查,重视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接入机构征信合规管理情况,加强监管、敢于问责,把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解决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与监管机构因为非属地监管关系而引发的监管困难,重点查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对异议核查中出现的超期等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严格执法,提高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违法成本。

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用的司法救济应该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可以考虑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降低个人的救济成本;二是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特别是强调应当由信息提供者承担个人不良征信信息的证明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受到侵害的赔偿责任,包括个人因为信用信息受损而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特别是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四是公安机关的介入,对于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要求个人信息主体支付高额费用才消除其不良征信的情况,可以适用《刑法》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使其接受刑法的制裁。

参考文献:

[1]从宝辉.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9(2).

作者简介:

杨得志(1978-),男,回族,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区域整治。

猜你喜欢
个人信用救济互联网金融
新版个人信用报告即将上线拖欠生活费用将影响个人信用
论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云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与管理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分析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
28
私力救济的界定及其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