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实务问题浅谈

2019-01-10 02:16张昌兰
当代旅游 2019年8期

张昌兰

摘 要: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缺席审判实务方面的限制相对简要,在进行庭审的过程中,不同的地区亦或是不同的法院对于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认识存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这就导致司法程序的统一性丢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冲击。本文从缺席审判的两个角度着手,即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况以及缺席审理案件中证据的判定,以求能够为有关工作者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缺席审判;实务问题;适用情况;证据判定

缺席审判从属于对席审判的对称,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有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辩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需要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情况来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然而在缺席审判的过程中,某方当事人由于非正当原因而没有到场,因此这就导致当事人辩论环节无法正常进行,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更为有效地判定缺席审判的适用性与证据的准确性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缺席审判的使用情况

按照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以及被诉方在收到传票传唤后并无正当理由便缺席庭审,或者在为获得法院允许便退庭的情况下,可以执行缺席审判。如果因为被诉方收到传票传唤却无缘无故缺席庭审而执行缺席审判的话,那么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对被诉方实行传票传唤之后才能够执行缺席审判。这里所说明的传唤表明的并非是传票发出,而是被诉方已经收到传票的情况下,包含直接送达、公告寄送以及邮寄送达。如果并未向被诉方做传唤处理,那么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即便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方已经得知庭审的音讯也不能执行缺席审判。

正当理由的有无是执行缺席审判与否的重要支撑。在庭审过程中,被诉方由于何故缺席庭审是其自身需要证明的问题,但是在庭审当日,被诉方并为出现自法院之中,因此法官无法要求被诉方当庭进行解释,而如果不予以开庭处理,那么势必会导致当事人产生怨言,导致法院的整体公信力受到冲击。在此种情况下,应该确定缺席当事人为无正当理由缺席。然而实际上,此种情况下的当事人还有可能因为正当理由缺席,例如,被诉方偶遇车祸或者重病住院等等,因而无法及时联系法院,此种情况下适用缺席审判显然会导致当事人所具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犯。鉴于此,如果出现当事人已收传票但是却并未出庭的情况,应该为其留出相应时间,以方便當事人提出自己缺席庭审的理由。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第76条规定,应该于当事人缺席庭审之后的10天内进行庭审宣判。如果在二次开庭之前,缺席被诉方存有能够证明自己缺席的正当原有,那么法院应该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在民事诉讼之中,如果第三人缺席庭审,应该如何进行有效处理,其在法律范围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第三人缺席庭审的情况进行了规定:第三人经过合法传唤后并无正当理由却为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院允许擅自提听的情况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但实际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本质差异较大,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照搬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所涉及到的第三人主要包含具备以及不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与到原定诉讼之中,其在庭审过程中的地位与原告的本质类似,如果庭审过程中,第三人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官允许便退庭,那么可以视作其放弃正当诉讼权利,庭审过程中裁定第三人撤诉,继续审理原告和被告二者的民事争议。

此外,部分学界人士指出缺席审理案件并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完成,此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在我国有关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起诉阶段被告如果下落不明,不能通过简易程序完成。被告如果未经出现,那么案件的审定自然而然就是缺席审理,但是此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起诉阶段、被告、下落不明的交集,并非说明所有因为被告未经出现的情况均能够应用简易程序。如果起诉阶段的被告的下落并不明确,那么法院只可以借助于送达公告的方法来为被告出具传票,在此种情况下,被告自身对于庭审的事情可能一概不知,为求慎重,此类案件的审定与判决均不能依靠简易程序完成。在部分案件中,在法院传达传票之前其并未消失,但是在传票到达之后其突然下落不明,如果是此种情况,那么法院可以按照具体情况执行简易程序,通过缺席审理的方式完成庭审工作。

二、缺席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以及事实的判定

在《证据规定》中明确指出证据需要在法庭中初始,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如果证据并未被质证,那么其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在进行具体庭审判决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缺席审理,诉方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直接交由被诉方进行对峙,在此种情况下,倘若法官单纯地认定被诉方未质证证据而拒绝认定诉方所提供的证据,那么定然会导致此后庭审的缺席审理概率大幅增加,诉方所具有的权利受到巨大侵犯。所以,如果庭审过程中出现缺席审理问题,那么应该当做被诉方放弃自己所具备的质证权利,诉方所呈交的证据均被是做已经受到质证。然而,在缺席审理过程中的被诉方是没有发表意见的,因此法官对于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的判定缺乏。实际上,对于此种情况也是具有明确规定的,在《证据规定》中提出法官在遵从自己的职业道德情况下,按照日常经验以及逻辑思维来进行推理,用以判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

结语:

总之,缺席审判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出席庭审的当事人的正常权益,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但是在我国实际法律规定中,对于缺席庭审的多种情况的规定并不清晰,因此在进行具体审定的过程中,需要从多方面着手,顾全大局,充分体现出诉方的利益方可。

参考文献:

[1]石竺鑫. 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9.

[2]李焕芝. 论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D].辽宁大学,2018.

[3]霍颖. 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