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被要求支付利息合法吗

2019-01-12 03:52胡乙娟
乐活老年 2019年8期
关键词:胡某借条店面

胡某在一个小区中看到有一家店面要出售。胡某觉得这是一个做生意的好机会,自己可以买下这个店面做点儿小生意,这样就不用为别人打工了。但是,该店面要一次性付清20万元,胡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他自己只有10万元的存款,于是,他向好朋友于某借了10万元。于某要求胡某写下借条,在借条上注明了借款金额,同时写明于2019年2月底还钱。但是,在2019年2月底,胡某并没有这么多的钱来偿还于某的债务。他请求于某宽限一年,于某说可以宽限,但是胡某要支付一年宽限期的利息。请问,于某可以要求胡某支付该部分利息吗?

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胡某给于某的欠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依照法律的规定,胡某无须在借款合同的期限内支付利息。但是,胡某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于某要求胡某支付逾期利息是合法的。《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胡某与于某虽然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但是,于某有权要求胡某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开始支付相应的利息。所以,于某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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