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春杰
(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河南 三门峡 472000)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具体指的是在市场活动中当事人要相互恪守诺言、讲诚信、不欺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要求。因此,在与社会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商法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要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中,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本文就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具体的完善途径进行探索研究,以期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提供相应的参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需要行使一定的权利,也需要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如何才能做好恰当的行使和维护好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以及积极的履行相应的义务呢?这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发挥作用。
商事活动中的诚信是比较表象的,使用一种被制度化和物化了的诚实信用。因为,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中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对不同,民事关系通常是发生在相对比较熟悉的主体之间,而商事关系则是经常性的发生在相对比较陌生的主体之间。既然是比较陌生的主体之间进行商事活动,那么,相互之间的信任感就没那么高,如果要等到过段时间,等双方建立起良好的信任感之后再进行商事活动,那又不太符合经济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