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逸冉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宪法》第9条第1款、第10条第1款及第7条“国有经济”、第12条“公共财产”、第16条“国有企业”等条文共同构建的“国家所有”宪法规范集合通过明确国家所有内容事项,旨在为相关权属定分止争。但在实践方面,乌木案、气象资源立法案、狗头金案均表明自然资源归属在“国家—公民”主体之间存在争利。如何从法理层面进行解释以规避实践困境始终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申言之,“国家所有”究竟所指国家公权的运行还是维护国家私权不受侵犯,需要学理回应。
已有的学理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财产权说、公权说、名义所有权说、立法形成说、双阶层说几种类型。财产权说认为国家所有权在性质上主要属于民法上的财产权[1];公权说则强调国家所有权属于国家通过对资源利用的积极干预来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2];名义所有权说则强调国家所有并非包含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实质所有权[3];立法形成说认为国家所有权的具体内涵有待下位法律具体形成[4];双阶层说认为自然资源蕴含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双阶构造[5]。上述观点实质围绕着“公—私”视角展开争论,其中财产权说的“私”权说与“公”权说是上述观点的基础层面,其余学说是二者的变形。比如,双阶层说就是吸收了两种学说各自的优势,而立法形成说则暗含下位法对于上位法的具体形成也可以存在差异的观点,因此与双阶层说并无实质差别。唯有名义所有权说另辟蹊径,但这种观点只是少数,学界所争论的基础仍然是国家“所有权”的“公—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