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程斌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我国的法律体系既已形成,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家制度和权力运行规则也已规范化,因此改革的顶层设计空间不仅被限定,且其路径也基本被宪法和法律所框定。但具体体制的改革却不得不进行,首先既有的国家制度仍与计划经济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容易导致僵化,脱离市场和群众。其次纵向来看,我国用极短的时间完成了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过渡,各种问题叠加,国家体制难以适应变动中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地调整国家体制。
为做到“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1],党内法规成为国家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党内法规不仅在规范层面为改革提供了法治基础,也做到了规范性的先试先行。这改变了以往逻辑,即以往党实际上以政策方针指导立法,其前置程序一般是“良性违法”甚或“良性违宪”[2],例如,深圳为进行特区建设,在1988年以前突破法律规定将土地出租。党内法规在规范上的供给使得在相关领域的改革有针对性的规则可供遵循。党内法规不仅规范了党自身权力的运行,为改革提供了法治基础,也为改革提供了验证规范可行性的新路径,即以党内法规为指导进行规范的先试先行和改革实验后,反哺国家治理现代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