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健,钱 林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适应气候变化”(以下简称“适应”)是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重要议题,但一直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随着“适应”领域科学的发展,国际社会逐渐加强了对“适应”重要性的认识,并最终在2016年生效的《巴黎协定》中予以确认。该协定从全球目标、国际合作、各缔约方行动等多方面充实了“适应”制度,但同时也存在内容模糊或过于笼统等问题,有待在新一轮谈判中进一步完善。
虽然“适应”一词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被频繁使用,但几乎没有国际法律文件对该词进行解释。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以下简称IPCC)2014年发布的第五次综合评估报告指出:“适应是指针对实际的或预计的气候及其影响进行调整的过程。在人类系统中,适应是力图缓解或避免危害,或利用各种有利机会,在某些自然系统中,人类的干预也许有助于适应预计的气候及其影响。”[1]该定义简单扼要地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适应”的内涵:适应是一个过程,其针对的是气候及其影响;适应的方式是对实际或预期的气候刺激及其影响做出反应及调整;适应的意义在于化解人类系统因气候影响产生的危害。
明确“适应”的内涵对促进“适应”机制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并且有助于明确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虽然减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性对策,但是气候变化具有巨大的惯性,即使人类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到工业革命前的水平,全球变暖依然会延续一二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