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通信部,湖北 武汉 430000)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指出,“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了采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其中,第三步指出判断发明是否是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由此可见,创造性审查中的技术启示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客观性把握创造性的审查尺度一直成为业界的难点。
创造性的评判是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构成。事实认定影响着结合启示评判的准确性,决定着创造性评判的客观性。笔者将通过两件案例,以事实认定作为切入口,分别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被改进的动机,以及另一篇对比文件是否存在被结合的动机出发,探讨两篇现有技术是否具备结合启示。
【案例一】 一种数字媒体内容推送方法
通过多播或广播的方式同时将大多数用户都高度关注的数字媒体内容向多个用户推送时,只考虑数字媒体内容的流行度决定推送顺序是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