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谋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北京100086)
理性(reason)在哲学中主要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它在狭义上是指一种区别于经验归纳的演绎推理能力,在广义上则是指包含归纳和演绎在内的认识事物和获得知识的能力。第二个含义是伦理学意义上的,它特指理性主义伦理学体系中的实践理性(practical-reason),这是一种先验道德律,一方面它是规则本身,另一方面又是反思、认识和履行规则的能力。与理性主义伦理学相对的是情感主义伦理学,后者认为提供规则和道德行为动机的是某种特殊类型的情感,而理性仅仅是一种作为“情感的仆从”的工具性能力。情感主义伦理学兴起于18世纪的英国,亚当·斯密是该体系的集大成者,但他在第六版《道德情操论》中却写下了这样一段话:“既然我们消极的情感通常是这样卑劣和自私,积极的道义(principle)怎会如此高尚和崇高呢……是什么东西促使高尚的人在一切场合和平常的人在许多场合为了他人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这不是人性温和的力量不是造物主在人类心中点燃的仁慈的微弱之火,即能够抑制最强烈的自爱欲望之火。它是一种在这种场合自我发挥作用的一种更强大的力量,一种更为有力的动机,它是理性(reason)、道义(principle)、良心(conscience)、心中的那个居民、内心的那个人、判断我们行为的伟大的法官和仲裁人。”[1]
通常我们认为斯密是一位持情感主义立场的伦理学家。他的伦理学思想直接受到了他的好友休谟和他的老师哈奇逊的影响,而这两人也都是18世纪英国情感主义伦理学最杰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