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慧
摘 要: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合同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本文主要研究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以期能够为保险行业维序三方主体切身利益作出贡献。
关键词: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对于保险赔偿责任、平衡第三人侵权责任等均具有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势头突飞猛进,保险行业所签订的合同数量也在与日俱增;保险合同不仅关系到保险者的实际利益,而且还关系被保险者的实际利益;但也极易因为第三人的因素而引发严重的保险事故,最终威胁到被保险者无法获得赔偿,让保险合同更加的复杂化。
1 代位求償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
1.1 适用的保险事由受限
代位求偿权适用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由第三者损害的保险标;即:至少需要涉及到保险者、被保险者和法律上需要赔付的责任第三者,而若少了责任第三者,则不在保险代位的范畴内。
1.2 适用的对象受限
适用的对象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保险者应为财产依附比较强者;这是由于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依赖的是保险损害补偿的原则,是为保证被保险者能够得到保险者、责任第三者的双重赔付所开设的,但这也不能阻止被保险者获得相应的赔偿。第二类是为自己可能会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而投保者;比如:客运单位为避免在运输途中,司机的操作失误而为乘客进行投保;而如果乘客受到损害,原保险者则不能够向本应属于责任第三者的客运单位压球赔偿,此时,便也限制了保险者行使自身的代位求偿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