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撞自行流产计划外第三胎,肇事者是否该赔偿

2019-01-17 02:14丛林
妇女生活 2019年1期
关键词:抚慰金玉林云海

丛林

当下,我国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于生育第三胎及以上子女的依然被认定为属于计划外生育,是违法行为。那么,孕妇在遭遇交通事故后自行流产计划外第三胎,夫妻俩讨要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发生事故放射检查 为避风险人工流产

郭云海、潘曉雨是福建省厦门市的一对年轻夫妻,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夫妻恩爱,儿女双全,一家人的日子过得甜蜜和美。

2017年8月23日中午,潘晓雨骑着摩托车外出办事。11时20分许,当她行驶至厦门市海沧区一路段时,顾玉林驾驶的轿车在她前面不远处突然停车开门,潘晓雨躲闪不及,一头撞了上去,导致摩托车严重受损,巨大的惯性也将她从摩托车上重重地甩到地上。事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顾玉林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潘晓雨立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潘晓雨面部挫伤、上下肢损伤。诊疗时,医生询问潘晓雨是否怀有身孕,潘晓雨明确表示没有怀孕。为此,医生为潘晓雨进行了CT头颅平扫、DR右尺桡骨正侧位片、DR左腕关节正侧位片、DR骨盆平片等放射线检查。

鉴于潘晓雨的伤情较重,医生建议潘晓雨住院治疗,但潘晓雨拒绝入院,要求回家休息。医生只好给她开了“跌打七厘片”等药物,建议她在家休养10天。

回家休养到第五天,潘晓雨突然感觉有些头晕,并时不时伴有呕吐症状。刚开始,潘晓雨以为是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后的正常反应,没有太在意。可是,接下来的两天,这种症状持续不断,而且有越来越重之势,潘晓雨开始担心,立即到医院就诊。经彩超妇科检查,医生告诉潘晓雨,她已怀孕约6周。

“CT、DR等检查有放射性,对胎儿会不会有影响?如果有影响,影响会有多大?”听到自己怀孕了,潘晓雨想到交通事故后的一系列检查,便立即找到医生进行咨询。当被医生告知做放射性检查,不能排除有致胎儿畸形的危险后,她回到家中又将吃的药翻出来一一查看说明书,见跌打七厘片说明书上明确记载: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做的检查,吃的药,对胎儿都有不利影响,腹中的孩子自然是不能要了。为此,郭云海、潘晓雨夫妻两人在经过一天的慎重考虑后,决定做流产手术。9月7日,潘晓雨在医院进行了早期人工流产手术,住院1天。

身心健康受影响 夫妻索要精神赔偿

“如果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孩子就不用流产。”打掉孩子后,潘晓雨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她把这一切都归咎于交通事故,便和丈夫郭云海找到顾玉林,要求他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顾玉林提出,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导致潘晓雨流产,是潘晓雨自己选择流产的,因此只同意承担外伤治疗费用,不承担流产责任。且其车辆买了交强险,如果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建议潘晓雨夫妻去找保险公司索赔。潘晓雨与丈夫根据顾玉林提供的保险单,找到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以潘晓雨流产的是第三胎,属于违反国家政策怀孕,没有精神损害的事实,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经过多个回合的交涉,双方一直无法协商一致,于是,郭云海、潘晓雨夫妻遂一同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顾玉林、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潘晓雨包括精神损失费50000元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125.42元,并赔偿郭云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顾玉林对交强险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8月14日上午,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郭云海、潘晓雨夫妻俩与车主顾玉林、保险公司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1.因人工流产产生的所有费用及郭云海、潘晓雨夫妻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由顾玉林、保险公司赔偿。2.顾玉林究竟是否应为流产的胎儿负责。3.郭云海没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作为原告在本案中与潘晓雨一起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潘晓雨、郭云海共同诉称:我们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23日11时22分,顾玉林驾驶轿车在厦门市海沧区路段开关车门时,未注意到过往行人及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潘晓雨受伤及驾驶的摩托车受损。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认定,顾玉林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晓雨被120送入医院,经多次检查后诊断为面部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8月30日,医院检查出潘晓雨宫内早孕,约6周。但由于顾玉林车辆碰撞导致潘晓雨流产、妊娠终止,潘晓雨住院1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两周。潘晓雨除因本次交通事故流产遭受身体创伤外,夫妻俩还因为失去胎儿而遭受沉重精神打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我们的损失,不足部分由顾玉林赔偿。

潘晓雨当庭陈述:“虽然我已有两个孩子,但我们夫妻俩都很爱孩子,所以抱着顺其自然的态度有了第三胎,却没想到遭遇交通事故,在我自己也不知道怀孕的情况下接受了CT、X光照射等检查,后来知道怀孕后不得已做了人工流产。”说到这里,潘晓雨已泣不成声。

郭云海当庭亦表示,如果没有这次事故,他一定会让妻子把孩子生下来,他宁愿接受相关处罚、支付社会抚养费。

顾玉林辩称:1.对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没有意见。2.事故发生后,他与潘晓雨对于人工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进行协商,但无果,潘晓雨才来起诉。应该注意到,潘晓雨已经有两个孩子,怀孕第三胎却没有发现,她自己也有过错。3.他开车门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潘晓雨流产,是潘晓雨自己选择流产的,他只愿意赔偿潘晓雨外伤造成的损失,其余损失其不予赔偿。

对于事故的经过,顾玉林说:“我都已经在路边停好了车,把车门打开了,人要出来的时候,发现潘晓雨驾车开过来,出于自我保护,我下意识地回到车里顺手要把车门关上,没想到她撞了上来。”

保险公司辩称:1.顾玉林的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同意赔偿合理的损失。2.事故仅造成潘晓雨软组织受伤,并没有伤及子宫,B超提示没有发现异常。因此,潘晓雨于2017年9月7日所做的终止妊娠手术完全是其自己的决定,与本事故无关,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3.潘晓雨已生育两个子女,所流产的是第三胎,属于违反国家政策怀孕,潘晓雨本来也不能生育该第三胎。因此,潘晓雨、郭云海决定进行人工流产与事故无关,其二人没有精神损害的事实,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还强调,潘晓雨作为两个孩子的妈妈,却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接受放射线照射,她本人应该对不谨慎行为负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医学会对CT检查、X射线检查是否会对胎儿正常发育造成危害进行鉴定,并给出医学上的建议。专家意见认为,潘晓雨在孕4周+3天行CT头颅平扫、DR右尺桡骨正侧位片、DR左腕关节正侧位片、DR骨盆平片等放射性检查,可能会导致胎儿有发生先天性异常(骨骼、眼、生殖器)、生长受限的风险。临床上,对该类孕妇,一般医学上给予告知X射线对胎儿生长发育的影响,并尊重孕妇本人意愿以决定是否保留胎儿。潘晓雨接触上述多次X光射线检查等危害因素而选择终止妊娠有一定合理性。

违法怀孕自行终止 能否获赔法院定夺

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顾玉林开车门撞倒潘晓雨的事故,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所做出的顾玉林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且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顧玉林应对潘晓雨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相关损失,仍有不足的,由顾玉林承担。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郭云海作为潘晓雨的丈夫,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2.顾玉林侵权行为与潘晓雨人工终止妊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顾玉林是否应对潘晓雨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潘晓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的人。郭云海并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没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生命权和健康权没有受到损害,不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郭云海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潘晓雨因交通事故受伤时,实际怀孕4周又3天,她本人并未发现怀孕,实属正常。在面部挫伤、上肢损伤、下肢损伤的情况下,医院对其损伤部位进行相关检查,并开具跌打七厘片等药物进行治疗,属于正常的诊疗行为。根据鉴定意见,潘晓雨接受上述检查,确会对胎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一定影响。而且潘晓雨亦服用了孕妇禁服药物。放射性检查及药物对于胎儿的影响无法明确估量,而且一旦发生则无法逆转。潘晓雨本着对自己、对胎儿、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选择终止妊娠的做法,符合常理。鉴定意见亦认可潘晓雨自主选择终止妊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终止妊娠是潘晓雨自主选择的结果,但与顾玉林侵权行为密不可分。没有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潘晓雨受伤,其不会服用孕妇禁用的跌打七厘片,也不会接受对胎儿生长发育存在影响的放射性检查。因此,顾玉林的侵权行为与潘晓雨终止妊娠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个问题,顾玉林是否应对事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人工终止妊娠是潘晓雨的个人选择,但该选择并不影响顾玉林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上文所述,正因为存在顾玉林的侵权行为,才导致潘晓雨决定人工终止妊娠,这是常人一般都会进行的选择,而非潘晓雨个体做出的特殊决定。顾玉林的侵权行为与潘晓雨人工终止妊娠的结果是一因一果的关系,排除了潘晓雨的主观因素。此外,潘晓雨决定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并不存在过错,亦不能减轻顾玉林的侵权责任范围。因此,顾玉林应对事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个问题,潘晓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在医学上,胎儿被认为是母体的一部分,终止妊娠是对母亲身体权的侵害。虽然潘晓雨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程度较轻,但失去胎儿属于严重后果。而且,潘晓雨因受伤就医检查,却意外检查出怀孕,但又因受伤接受放射性检查而不得不做出终止妊娠的决定,本属于意外之喜,却转为放弃之痛。根据社会常识、公序良俗,一个有着重大人身属性和人格意义的胎儿流产,常人都会有痛苦感受。潘晓雨遭受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潘晓雨已生育二孩,终止妊娠的是第三胎。作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所怀孕的第三胎,潘晓雨生育该胎儿确实需要额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不能以此为由认为潘晓雨终止妊娠第三胎不产生精神损害。当然,与终止妊娠是第一胎或第二胎相较,终止妊娠第三胎的痛苦感受明显降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酌情减少。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法院酌定顾玉林的侵权行为造成潘晓雨身体权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

2018年6月30日,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驳回郭云海的起诉。同日,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潘晓雨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八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680.15元,顾玉林支付潘晓雨鉴定费2500元。

(文中人名单位名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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