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业化中的农民主体性问题研究
——基于G省QY镇的田野考察

2019-01-18 19:44曾钰诚黄雄英
天府新论 2019年4期
关键词:产业化权利农民

曾钰诚 杨 帆 曾 嘉 黄雄英

一、引 言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注]《党的十九大文件汇编》,党建读物出版社,2017年,第22页。而乡村振兴作为“三农”问题的核心领域,对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激发农民的创造活力,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更加公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层层推进,催生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即农村的市场化、商业化、产业化。实现农村的产业化发展,符合生态、绿色、可持续的健康发展理念,核心是以第一产业为基础、为依托,重点打造旅游业、住宿餐饮业、文化产业等第三产业,通过引入市场和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转型。

市场机制的引入打破了传统农村的封闭结构,人、物乃至文化实现了充分的流动。农村的产业开发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商业经营者、外出务工者都涌入农村,而乡村传统文化工艺品与农产品大多被卖到了城市,城市文化逐渐对乡村传统文化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些现象与变化都是农村产业化的表现。农村产业化最鲜明的表现形式就是乡村旅游产业的开发,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千户苗寨、镇远古镇、黄果树石头寨、肇兴侗寨、青岩古镇等,均已经被开发成著名的旅游景区。这种既保护传统古迹、传承民族文化,又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发展模式是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一条热门路径。然而,农村产业化很大程度上仍属于地方政府主导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政策,更多地体现了政府的意志。这种强势的政策推动可能带来对部分农民基本权利的挑战,使两者存在事实上的冲突关系。基于此,本文从一个田野考察的案例着手,分析农村产业化过程对农民权利实现的阻碍如何产生,并探求推进农村产业化发展与农民权利保障的调和路径。[注]按照学术规范,文中地名、人名均为化名。

二、田野点:选择与解释

G省QY镇建于明朝,2005年以其悠久的历史文化、独特的建筑形态,被列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为了提升QY镇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振兴QY镇经济,地方政府选择与旅游公司开展合作,对古镇进行商业化开发与产业化改造,突出QY镇的历史文化和建筑特色,重塑古镇肌理。为了将QY镇打造成在全国有广泛影响的旅游观光地,地方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古城更新改造规划方案。方案具体规定:古镇周边与部分特色景观不和谐的建筑,必须进行外形和结构改造;一些严重影响古镇景观的建筑,必须拆除。

背街是QY镇最具特色的一条街道,也是游客常去的一处景点。背街沿山势起伏,蜿蜒曲折,两旁的青石墙由层层片石垒起,古朴别致。背街路面的青石板经过几百年的冲刷、磨砺,光可鉴人。但美中不足的是,背街东侧有几栋新修葺的现代红砖瓦建筑,建筑造型单调、色彩杂乱,且密度高,与QY古镇的整体风格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背街景观效果。地方政府为了维护QY镇传统面貌的统一性和整全性,规划将这些建筑拆除,而村民们不愿意拆除自己的建筑,更不愿意住回传统的青石板搭建的建筑。在QY镇,地方政府对古镇各村进行的具有政策导向性的产业开发与当地村民的居住权利产生了对立。

三、案例切入:现象与问题

在QY镇背街的数栋现代化红砖建筑之中,有一栋的户主是当地村民陈某。[注]对陈某的访谈内容,可由在QY镇的调查印证。他们家一共有9口人,一直都居住在QY镇。根据陈某的叙述,QY镇在2008年就已经形成了开发古镇的建筑规划与景区设置。2009年镇政府依照规划方案对QY镇背街进行集中整改治理时,发现他家建筑的屋顶略微高于背街的青石墙。镇政府认为,陈某所建房屋严重破坏了背街原始风貌,属于违章建筑,必须予以整改拆除。针对这一问题,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前往他的住处,先后采用各种方式敦促他拆除现有建筑,改建传统建筑。镇政府工作人员先是和公安、城管、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去他家“做工作”;之后,镇政府同意拆除建筑可获得一定的国家补偿;后来,镇政府工作人员甚至表示愿意自掏腰包补偿2000元拆迁费给陈某,并提供一套安置过渡房。在地方政府一系列说服工作后,陈某同意拆迁。

当笔者问及陈某补偿安置的具体情况时,其顿显愁容。在陈某的带领下,笔者去了陈某的安置房。这是一栋不足40平米的小砖房,对于陈某全家9口人来说,居住空间过于逼仄;房屋内部条件不好,墙体有部分霉烂,地面也不平整;房屋周边环境也不好。访谈中,陈某说: “这套房子是镇政府当年征收的,现在作为我们的安置房,但是很明显,这里根本不适合我们一家9口人居住,别说生活质量了,住都住不下。”当笔者询问陈某为何不考虑在镇外购买一套新房时,陈某表示: “古镇周边房价早就是4000多元一平方米,我们根本负担不起。”笔者询问陈某为何不重建一栋符合古镇风貌的青石板建筑?陈某回答: “我一直在为重建新房努力,但是古镇里建房的手续与程序非常复杂。我没地方住,就算程序再复杂,也要申请。”[注]上述访谈案例编号:20170701GZ。在田野调查中发现,在QY镇还有4~5户拆迁户也被安排在安置房过渡,生活状况同样不太理想,甚至有一处安置房已经倒塌。QY镇政府在迫切推进农村产业化的过程中,给这部分村民的权利带来了损害。

四、农村产业化:一种有益尝试

建设一个经济发展、生活富裕、民主健全、文化丰富、环境美丽的农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乏力的情况,究其原因,与农村“空心化”现象有关。对于“空心化”问题,根据认识视角的不同,存在两种理解:一是从建筑学角度,认为在宅基地上不断扩大建筑规模,而且旧有的建筑并不拆除,导致农村用地规模扩张,但建筑大多闲置下来;部分村民举家搬迁到城市,导致农村房屋废弃等“外扩内空”、“人走屋空”问题出现。[注]参见刘永飞,徐孝昶,许佳君:《断裂与重构:农村的“空心化”到“产业化”》,《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二是从农村人口流动角度,认为农村空心化是农村劳动人口外流,只剩下妇女、老人和小孩留守,农村人口数量与质量均呈现下降的趋势,年龄结构比例也处于失衡状态。农村青年劳动力的流失,同时导致大量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加重了乡村经济发展的困境。[注]参见刘永飞,徐孝昶,许佳君:《断裂与重构:农村的“空心化”到“产业化”》,《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无论采用何种理解,农村人口的净流出都是农村“空心化”的一个关键性诱因。我国部分农村存在严重的“空心化”问题,这也得到了官方的确认。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农村“空心化”问题确实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现在户籍在农村的人口有8亿多,农村常住人口有5亿多,2亿多人在外打工,这些打工的大多数是青壮年,除了过年,都不在农村,在农村不少地方确实缺少生机、缺少活力,主要是老人和孩子留守”[注]参见《发改委副主任:农村“空心化”问题确实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凤凰网,2018年3月6日,http://finance.ifeng.com/a/20180306/16012599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19日。。每年临近春节的时候,新闻媒体都会不约而同聚焦农民工返乡潮,这是一个体量庞大的群体。

农村“空心化”的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第一,传统农业收入已经不足以维持家庭生计,大量青壮年新生代农民群体为了养家糊口前往城市务工,推动农村人口的外流;第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依然薄弱,交通、医疗、教育与城市差距较大,致使新生代农民群体不愿意长期留在农村;[注]参见《如何破解农村空心化?人大代表这样说》,人民网,2018年3月7日,http://hb.people.com.cn/n2/2018/0307/c192237-3131922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19日。第三,农村的生存条件和环境相比城市而言较差,青壮年农民群体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而离开农村,流向城市。农村“空心化”会导致农村劳动力不足,农田荒废。作为农村核心经济支柱的第一产业发展遭遇巨大危机。而青壮年农民群体的流动同时也带走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人脉、资金等资源,加剧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弱化、滞化、退化。因此,不少地方政府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困局与空心化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化转型。

产业化确实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正向性的拉动作用,这得益于产业化所形成的“集聚效应”。“集聚效应”是经济学术语,是指各产业在空间上集中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注]参见刘永飞,徐孝昶,许佳君:《断裂与重构:农村的“空心化”到“产业化”》,《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即某一空间内各产业通过共享资源、资金、技术、知识、人才等要素,所实现的收益增加和成本降低。[注]参见李辉,白绪贵,姜军:《基于规模的产业集群“集聚效应”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12期。农村产业化实际上是和城市现代化进行有效对接,将城市的发展模式引入农村,扩充农村的发展机会与就业机会。农民进城务工,大多是去城市化发展充分、产业发达、对劳动力需求旺盛的东部地域,那些区域不仅就业机会较多,而且工资待遇比较好。然而随着农村产业化的深入推进,在自己家门口就有巨大的就业机会和创业商机,这对村民具有很大诱惑力。例如旅游产业的开发,在吸引大量的消费者的同时,也带动了餐饮、住宿、民俗表演和民族工艺品等产业的发展,为农村带来了巨大商机,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正是在农村产业化发展的巨大集聚效应作用之下,农村产业化能够有效吸引已经流动到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回流”农村创业、就业、执业,伴随相关资金、技术、知识、劳动力等要素的“回归”与充分涌流,重新构造农村社会的发展模式。因为农村产业化发展对乡村振兴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会议上提出具体五大振兴内容,其中就包括乡村产业振兴。[注]韩长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人民日报》2018年8月27日07版。可见,农村产业化确实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动力,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和发展机会。

五、利益偏好:一个类型化的分析

农村产业化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工程,产业结构的调整不仅改变了农村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且增加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竞争博弈的概率。现阶段的农村产业化涉及三方主体的利益,即作为农村产业化的规划者的地方政府,作为农村产业化的实施者的外来企业,以及作为农村产业化的参与者的农民群体。三方主体在产业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利益偏好有较大的差别:

(一)地方政府:绩效型产业化

对于农村产业化,地方政府是极力支持和鼓励的,并通过招商引资、合作洽谈等方式将相关企业、项目、资金、人才聚拢和吸引到农村地区进行投资兴业,以求带动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拉动地方经济(GDP)增长,提升绩效,是地方政府推进农村产业化的主要目的。农村产业化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吸收社会资本支持农村发展,推动公路、桥梁、公共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有赖于政府的有效政策带动第三产业发展,特别是旅游产业发展,催生旅游消费活力。这些资本、资源乃至政策的投入最后都能够贡献于地方经济发展指标与增长指数。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农村产业化建设中的旅游示范点的建设,往往需要对原有建筑进行大幅度、大范围的改造,甚至是拆掉原有建筑进行重建,这都需要建设工程的支撑,并刺激社会生产与当地建筑商品消费,贡献一定的经济增长指标。但是,这种旅游示范点建设常常会给当地村民带来经济负担并影响他们的生活,而旅游示范点建设的效果是不确定的。

(二)外来企业:利润型产业化

外来企业是农村产业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具体规划的实施者、执行者,是农村产业化得以顺利推进的资本、技术、人力、知识的主要贡献者。现阶段的农村产业化模式大多采用与当地风土人情、习惯传统、生活方式紧密衔接的,对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保护产生较小负面性影响的,以乡村旅游、农家乐、观光等产业类型为主导的开发项目。这一模式可以归结为“产业联动商业模式”。这种模式就是以旅游产业作为基础平台,同时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的共同发展。例如内蒙古打造的牧业(草原)旅游业,开发企业不仅发展旅游产业,还发展奶牛养殖业、传统医药种植业、少数民族手工艺制造业等,形成产业联动,获得综合性收益。外来企业凭借从地方政府获取的政策支持,通过运用其自身的专业技术、资金、人才优势以及经验,打造以观光、休闲、餐饮、民俗等为基本内容的产业生态链。产业链的形成与持续性运营能够为外来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与回报。整个产业链的打造以及产业的运营都是由外来企业具体掌控的,在形成产业链后,外来企业通过持续性经营进而收回成本以及获得盈利。外来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产业化进程也许有一定的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和提高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的目的,但更为重要的是盯住了农村产业化所蕴藏的丰厚回报。以旅游产业为例,外来企业通过对外宣传传统乡村、非遗乡村、民俗乡村、民族乡村等名号吸引游客前来旅游和消费,可以从门票、租金、餐饮、管理、酒店、购物等领域获取利润回报。同时,对于当地政府而言,这也是一种双赢的合作。因为旅游产业开发能够为地方财政带来可观的税收以及利润分成,刺激地方农产品、工业产品、手工制品的生产和消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动能。因此,外来企业推进产业化的整个过程中,往往有地方政府所提供的政策优惠与支持。丰富的利润回报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外来企业对农村产业化保持高度参与热情的动力来源。

(三)农民群体:“权利+收入”型产业化

对作为农村主体的农民群体而言,其最主要的利益关切就是基本权利能否获得充分保障以及收入能否得到增加。基本权利保障是指农民的意志能否在农村产业化过程中得到体现,以及农民的权利和选择能否得到尊重。而收入的增加是农民在产业化推进过程中获得感提升的直接路径,是农民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前提。在QY镇中,正是因为镇政府强势推动产业化,没有征求当地农民群体的意见,引发了部分农民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农民群体渴望公平、渴望受到尊重。农村产业化使他们不得不调整、转变之前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旅游产业开发强行改变了他们的房屋建筑结构,甚至迫使他们拆毁原有建筑,重新建造统一的具有传统风貌的建筑;迫使他们回归传统的生活状态,这是他们所不愿意的。实际上,大部分农民群体对产业化还是持接受态度的,因为产业化可以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提供在家门口就能实现创业、就业的便利。例如,农民可以利用自己的宅基地、承包地等条件发展农家乐产业,吸引外地游客前来消费,从而增加收入。城市市民对农村(农产品)消费有着旺盛的需求,他们也有消费实力与闲暇时间,农民可以通过为外来消费群体提供附带性、配套性的服务来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然而,即便实现收入的增长是农民的利益所在,但基本权利保障仍然是农民最基础的需要。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QY镇的产业化给农民创造了增加收入的机会与条件,但仍然会出现镇政府与当地部分农民之间的冲突和博弈现象了。因此,对于农民群体而言,他们所希望推进的农村产业化是在尊重其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使其获得更多收入和利益的产业化。

六、利益比较:QY镇农民权利如何安放

为将G省QY镇打造成集观光、休闲、娱乐、教育、文化体验等元素于一体的旅游目的地,外来(开发)企业对全镇整体布局依照政府给定的建设规划要求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就包括对村镇内的民居建筑进行统一改造。具体措施为,通过将镇内现代性(水泥)建筑改造(整体拆建或建筑装饰)成整齐有序、传统古朴的样式。改造后的建筑采用独具特色的青石板材料,按照传统设计风格进行外观装饰,最大限度地显现地方特质、原生态的文化面貌。[注]QY镇内的绝大部分房屋被政府和开发商改造成用传统的青石板材料堆砌成的建筑形式。改造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将建筑拆除重建;第二种是对建筑外观重新装饰。然而据笔者调查了解,这些牵涉诸多利益的整体性村镇改造活动,镇政府事前没有与村民进行充分的沟通,也没有征求他们对产业化的意见或者听取他们的看法。部分村民对QY镇所开展的房屋改造行动持质疑态度与反对意见。旅游产业开发是地方政策强行推动的结果,这种强制性不仅来源于地方政府的确认与授权,而且外来企业通过获得地方政府所颁布的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支撑,被赋予房屋改造行动的正当性。旅游产业开发的整个过程忽视了QY镇部分村民的核心权益,农村产业化改造不仅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农民房屋财产权利的侵犯,也损害了农民自由选择居住方式的权利以及对产业化相关决策的知情权,甚至危害到农民的生存权利。虽然农村产业化为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与致富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但这是以牺牲其部分权利为代价的。笔者通过调研走访了解到,QY镇部分村民对于镇政府所具体倡导、推动的农村产业化并不“买账”,产业化改变了他们的居住和生活方式,QY镇整体改造使他们被迫回归传统,这相当于剥夺了他们自由选择居住方式的权利。与此同时,QY镇政府和开发公司拆毁镇上村民的自建房屋,所提供的一套临时性安置房也存在条件较差、有安全隐患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相关村民生存权利的侵犯。

镇政府所倡导的产业化中,村民权利保障并非首要或者重要的考量因素,绩效压力成为产业化得以推动的关键原因。镇政府为了拉动QY镇GDP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效率性增长,提升镇政府地方治理成效,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成为了一项较为理想的选择。旅游产业开发能够为QY镇吸引大量游客,带动地方消费,在增加外来公司利润和农民群体收入的同时,也促进QY镇诸如文化表演、手工艺制作、农产品销售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QY镇整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能。因此,部分村民权利被忽视了。

从G省QY镇的案例来看,在地方政府全力推进农村产业化的过程中,农民权利保障问题很可能没有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部分农村、乡镇深入实施、开展的产业化、市场化、商业化发展战略,没能以保障农民权利、增进农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群体的可支配性收入增长了,生活质量提高了,但一些基本权利被忽视了。地方政府极少为农民群体提供充分展现其意志与权利(利益)诉求的机会。农村产业化的主导者与推动者是地方政府,具体实施者和运作者是作为“外来主体”的开发公司。缺乏农民话语的农村产业化很可能实现的是地方政府与外来公司各自的利益需求,而农民仅是作为被动的参与者介入产业化之中。具体来说,地方政府与开发公司通过建立委托契约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他们事先就在具体产业发展规划、产业落地实施以及产业深入推进等事项上达成一致,并通过契约的履行达成了共识,即地方政府寻求经济的发展,开发公司看重企业的效益,而农民的基本权利却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即便农民因此获得了产业化所带来的收益。

QY镇农村产业化给当地农民带来了一个两难困境:如若不参与产业化,他们将失去更多权益,包括机会、收入以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潜在财富,同时可能引发地方政府的强制性行为;然而,参与产业化将使自己的一些基本权利失去保障。产业化行动中所进行的开发、规划、运营等事项完全由地方政府与外来企业进行商议决策,在整个过程中,作为直接利益相关方的农民群体却呈现“失语”状态,地方政府与外来企业始终未能倾听、征询当地农民对于产业化的意见,更别说尊重、回应他们的相关权利诉求了。农民群体没有充分参与到涉及农村产业化问题的核心事项决策当中来,却被动受到农村产业化的吸纳和影响,在丧失部分基本权利作为换取经济收益对价的前提下,他们最初对农村产业化所抱有的支持热情与积极性将被大量消耗,而抵触、排斥情绪却呈现升高的趋势。QY镇农村产业化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这种博弈过程中,村民的权利需要受到足够的重视。

七、主体性:农村产业化中的农民权利保障

任何政策举措都具有两面性,农村产业化在为农村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对农民权利构成了现实挑战。QY镇调查揭示,产业化并没有使所有的农民都提升获得感,还对部分农民的生活造成困扰。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民在产业化过程中的主体性丧失,对政策规划与产业推进缺乏有效且实质性的参与,这使农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被最大化展现,政策回应农民的诉求与关切非常有限。农民对于影响自己居住、生活、生存状态的产业开发行动缺乏发言权和主导权,这直接导致了在农村产业开发过程中,农民利益如何保障,成为一个现实的困难。

主体性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充分发展的核心内容。[注]参见张志胜:《精准扶贫领域贫困农民主体性的缺失与重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观点,主体性强调要认识现实世界中人的价值,认识人在改造世界过程中所具有的创造性与能动性。[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7页。主体性只有在人改造客观世界的具体实践时才会展现出来,即人在具体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中,所展现出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等主体规定性。[注]参见李为善,刘奔:《主体性和哲学基本问题》,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页。因此,在农村产业化的实践过程中,农民群体所表现出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能动性意识和行动就是主体性的具体呈现。自主性是指农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和自主权利选择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乡村开发与产业建设,有权自主选择产业发展的具体模式和路径;创造性是指农民群体所具有的创新精神与实践经验能够为农村乃至地方经济建设找到一条既符合实际又充满发展活力的产业化道路;能动性是指农民根据自己权利和利益实现的需要调控、主导农村产业化进程,并不会受制于其他主体的影响与摆布。

作为农村主体的农民群体应当是农村产业化的主导者,因为产业化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生存权利,产业化参与的被动性地位使农民主体性地位易被弱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调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以及反映人民主体意志。在农村产业化中,农民主体地位的体现需要发挥农民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前提是尊重农民主体意志、基本权利以及利益诉求,虽然农民由于教育、文化、思想、认知等方面的原因,难以在具体事项中主导产业化建设与实践,需要借助行政权威的政策、资金、理论、人才等资源优势,也需要有专业性知识的外来企业有效参与。这就要求对地方政府主导、介入产业化程度进行合理限制,确保政府行为与政府的适当性角色相契合。地方政府在农村产业化中应当是作为农民群体的“代言人”,即在产业化中应当体现作为“被代言人”的农民意志,政府的产业化决策活动是农民意志的实践化,而非政府意志的强制性贯彻。因此,产业化需要关注、关照以及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权利诉求与利益需要。

与此同时,政府在推进农村产业化过程中应当摒弃功利化与形式化导向。对于基层政府而言,现阶段最大的政治目标与工作任务是消除贫困与振兴农村经济。其中,消除贫困是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战略安排,提出“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到建党一百周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全面小康实现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摆脱、消除贫困。农村是贫困问题突出、高发的重点区域,也是脱贫攻坚的核心区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精准脱贫的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参见《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7页。这是将精准脱贫置于政治层面予以统筹推进,是一项政治性任务。在中央层面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保证全面小康的顺利实现。例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17日发布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贫困县党政正职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注]参见《各负其责 合力攻坚——解读〈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6年10月17日,http://www.gov.cn/zhengce/2016-10/17/content_512043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23日。因此,在推进农村产业化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加重视脱贫的效率与形式效果,重视地方经济增长的数据指标。但是,地方政府强势推进农村产业化,也不能忽视农民的意愿和权利,以及与农民沟通协商的前置性过程。

八、出路探寻:尊重农民主体性的农村产业化发展

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农民权利保障问题,解决的途径是在尊重农民主体性的基础上,实现农村产业化的良性发展。

(一)实现农村包容性产业化

“包容性”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是新型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的包容性发展”在国际社会的外交辞令中是经常出现的话语。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的会议主题就为“包容性发展:共同议程与全新挑战”[注]张清,武艳:《包容性法治框架下的社会组织治理》,《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倡导“要共同构建互信、包容、合作、共赢的亚太伙伴关系”[注]习近平:《共同构建互信、包容、合作、共赢的亚太伙伴关系(2014年11月11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交出版社,第453页。。包容性发展的目标是让每一个人都能实现充分、自由、公平的发展并能够分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注]李惠斌:《包容性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中的新概念》,《北京日报》2012年1月16日,第23版。除此之外,包容性发展还倡导保证利益各方能够自由参与各项发展决策,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而决策者需要做的就是在倾听不同诉求的基础上,找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共识,实现各方利益的融通和衔接。实现农村包容性产业化,就是要将政府、企业、农民的目标和利益予以统筹考虑,尊重、兼顾各方主体的关切,实现政府目标、企业利益和人民诉求的统一协调。虽然地方政府推动农村产业化表现出绩效意图,但客观上仍然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整体上改善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增加了农民的可支配性收入。因此,从农村整体性的角度来看,绩效目标客观上诱发了一个较好的结果。同时,维护外来企业的利益也具有正当性,因为企业为农村产业化投入了较多的成本,包括资金、技术、人力等,追求利润也是企业的本质特性。然而,无论是政府目标还是企业利益的实现,都需要以尊重农民的主体意志和基本权利为前提。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因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应当贯穿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始终。具体到农村产业化实践,就要求最大化体现作为农村主体的农民的核心关切,提供使农民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倾听和及时回应农民的权利要求,将农民意志融入农村产业化的全过程,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尊重农民的生存和财产权利。包容性产业化强调利益的兼顾,同时也强调利益的妥协。当政府利益、企业利益与农民的权利相抵触、冲突时,应当坚持农民权利保障优先原则,政府与企业应当为农民权利实现作出适当的妥协、让步。

(二)畅通农民诉求反馈与维权渠道

在农村产业化过程中,要使农民权利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确保农民诉求反馈与维权渠道的畅通至关重要。诉求反馈与维权渠道是基层话语能够传递至决策层,民间诉求转化为官方认同,进而满足权利实现的必经路径,也是基层矛盾化解、纠纷治理的重要方式。畅通农民诉求反馈与维权渠道要求,地方政府应当构建多类型的诉求反馈与维权渠道,并保障渠道的正常运作与功能实现。例如,建设农民维权热线。热线直接连接乡镇领导办公室以及上一级政府相关领导办公室,方便将农民在农村产业化推进过程中的权利受侵害以及利益受损问题及时反映给决策者和监督者。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建立农民意见反馈与收集机制,并定期将意见信息汇总,呈送反馈给政府相关决策部门。同时,借助新闻媒体受众面广、影响大、传播快等优势,使农民在产业化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问题时能够得到社会的关注,促使政府行为与产业决策的调整。还可以通过建立乡镇干部定期下村制度,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现场倾听农民对于农村产业化的困惑和利益关切等方式,解决农民所面临的权利问题。

(三)建立中立性第三方社会团体

中立性第三方社会团体的建立,能够融洽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因产业化利益对立所造成的紧张关系,同时其作为中立者的角色,便于及时向地方政府传递、反馈农民在农村产业化中的权利保障的正当性诉求,重构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信赖关系。这不仅能使农民的权利诉求为行政决策者及时掌握和回应,也降低了地方政府政策推进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阻力和执行成本。中立性第三方社会团体实际上所起到的就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桥梁作用,保障两者间沟通、协商的畅通。例如,针对QY镇农民反映的拆迁补偿问题,社会团体可以将农民诉求及时反馈给镇政府,并在社会团体的参与下,使镇政府与相关农民在平等的条件下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消除矛盾。政府需要强化农民在农村事务、农村建设、农村开发中的主体身份,毕竟他们才是农村的真正主人,而地方政府更应该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并引导农民在农村产业化中发挥主体作用。同时,社会团体还可以发挥宣传教育的功能,培养农民的法制思维,使其树立维权意识。而社会团体的人员组成,应当是在农村出生,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具备文化自觉的热心人士。他们在农村出生,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凭借自己的学识、眼界、经验能够为农民争取到相关权益,借助自身影响力,将农民对产业化的诉求传达给当地政府,并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社团组织能够对地方政府决策与治理起到相应的监督及制约作用,助推农民权利保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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