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思萌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农业用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创造物质和社会财富的前提。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并非一条法律、一部司法解释或一条政令所能解决,具体的土地改革方案不宜急于求成,仍应与时俱进,实事求是不断细化,跟进时代的脚步。只有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进行破解和完善才能真正确保农民的农业用地相关权益免受损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做出基本解释,是指转让合同的乙方(承包方)为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并经合同乙方向甲方(发包方)发出书面申请同时还需经甲方同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转让关系发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自行灭失。通过分析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双方在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进行转让;第二,承包方须对发包方负责,即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收入来源足以使转让关系发生;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应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且具备农业成产能力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