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洋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一人公司作为一项较为后起的公司制度,各国对待其的态度有着一定差异,造成这项差异的症结在于各国传统法文化对待公司定性上的差异,这一点同样在我国一人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得以体现。我国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公司法》正式加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制度。规定凡符合股东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均允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相较于此前,一人公司仅存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外商独资企业两种形式。反映出当前面对新经济发展环境以及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导向使得传统商法领域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松绑,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相关领域法文化的嬗变。
一人公司制度作为一项从西方引进的外来制度,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中,并于1925年在列支敦士登得以法律上的认可。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长期的争议与限制,学界大多从制度设计上探讨其所存在的缺陷,如人格混同,缺乏监督制衡机制,人格否认制度操作性不强等,但对于其与我国法文化之间的相适应问题却关注较少。对比中西法文化的发展沿革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文化重点在公,是“法以刑为主体”,重在追求对社会的调整与规制;西方传统法文化重点在私,是“法以契约精神为核心”,视正义与自由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