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要聚焦以下话题:中菲南海争端、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桥线规则和韩国“河北精神号漏油事故”的裁决及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的启示。
2016年7月12日,由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了所谓的“最终裁决”。傅崐成教授指出,该仲裁庭在对中菲南海仲裁案并无管辖权的前提下,为否定中国南海U 形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和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竟在其裁决中规避南海地区历史与地理的特殊性质,扭曲中国相关行为的法律意义,假装合法地扮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文字解释者的角色:首先,仲裁庭曲解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其次,仲裁庭错误解读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来源;最后,仲裁庭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论证态度十分草率且充满恶意。傅教授认为,该仲裁裁决充满了荒谬的“蚊子逻辑”,对国际法治造成了严重破坏。
在南海争端问题上,学者蒋围就中菲南海争议海域的渔业纠纷展开探讨。渔业纠纷涉及争端各方对争议海域的管辖权或者领土主权,由于此类纠纷兼具法律性和政治性,在解决过程中极易引发法律和政治冲突。学者蒋围就1997年“菲律宾诉贾祟缺等人非法入境”案、2013年“广大兴28号”渔船案以及2014年“琼琼海09063号”渔船案作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中菲两国可以汲取经验,进行多方式合作,以协调分歧,促进双方在争议海域渔业纠纷的解决。
此外,王丹维重点讨论了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难点之一——桥线规则的适用。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仅对连接直线的长度做了要求,而未对连接方式和连接顺序等做具体规定,沿海国出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往往在划界时利用这种法规的不明确性,划出超过合理范围的外大陆架面积,有时甚至侵入国际海底区域。王丹维综合分析了多国提交的划界方案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总结出的一套桥接方法,指出研究桥线规则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
最后,学者郝会娟详细分析了韩国法院对该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漏油事故——“河北精神号漏油事故”的判决。该事故审判过程涉及到韩国国内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规定的不同,另在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责任限额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上亦有许多争议点。鉴于目前我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且考虑设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专章,分析该案判决争议点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订提供参考。
编辑部 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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