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的法治对外宣传思考

2019-01-26 23:33杜国栋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司法 2019年4期
关键词:受众法治法律

杜国栋(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法治对外宣传,不仅是法治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形势下宣传工作的重要使命。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必须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笔者认为向世界展示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就,是展形象的重要方面,也是坚定“四个自信”的要求。在当前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的法治对外宣传工作应当积极响应司法部傅政华部长的要求,“创新法治宣传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影响力。①傅政华:《强化政治引领 全面深化改革 努力推动新时代司法事业大发展——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司法》,2018年第9期。”

一、新形势下法治外宣的紧迫性

法治外宣是坚定四个自信、展示我国深化改革成果、展现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决心的重要一环。法治外宣也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互信,促使各国协同保障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条件。此外,在当前非常严峻的国际形势下,通过法治外宣表现我国优良的营商环境,是向海外释放善意、在国际竞争中赢得有利地位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一)四个自信需要法治外宣的展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笔者认为,法治贯穿于四个自信,向海外展示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是展现四个自信。在历史上,我们党一直在向海外宣传展示这种自信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②“延安时期是党在对外宣传工作上走向成熟、取得成功的重要历史时期。对自身前途、道路、未来的高度自信,正是我们党对外宣传工作从延安时期到现在不断传承、发扬光大的很高境界。”参见方正辉:《书写新时代的〈红星照耀中国〉——延安时期的伟大实践对今天做好外宣工作的启示》,《对外传播》,2015年第9期。。我们应当坚定地向世界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争取各国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解和支持,提升我国在法治领域的软实力,为中国改革开放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争取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应当推进中国法治的海外宣传能力建设,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融通中外的法治话语体系进行传播。我们不仅应该发出中国在人类法治建设中的声音,全面详细介绍我国的法律政策体系,而且还应当讲述中国法治建设的故事,介绍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与构想,以及我们在法治建设中的思考与探索,从而使海内外认可我国为全面依法治国所付出的努力,并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不断完善。

(二)“一带一路”需要法治外宣的推动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加强法治国际合作成为不可或缺的领域和环节。

法治外宣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方深入了解我国法律政策与法治文化,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有效解决国际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不断凝聚共识。一方面,法治外宣将会促进国际社会充分认可我国司法体制的公平性、专业性和透明性,使我国赢得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主导权。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国家的政治与商业领域多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职务,法治外宣可以培养这类人群对中国法治的好感,从而间接影响其对中国的政治外交与经济决策。

我国已经注意到“一带一路”下法治外宣的重要性,并已开始采取初步的举措。司法部2018年初发布的《2018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实施外宣平台工程,对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并在2017年颁布《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要求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投资、贸易、金融、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2018年7月召开的“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所发布的共同主席声明中表示,将从多个方面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分享优秀做法和最新实践,推进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教育领域的合作,鼓励“一带一路”参与方、国际和地区组织、社会团体、学术界、法律服务业加强法律信息和实践交流机制。

(三)营商环境需要法治外宣的营造

习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中国将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上加大力度,“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的要求,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透明意味着我国在法治建设上的改革成果应当为公众所获知,这要求,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大中国法治信息传播渠道的建设,使海外市场主体便捷地获得我国的法律政策,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更加重视法治外宣的成效,使海外受众理解我们所传播的内容,不会因语言和文化差异而削弱传播的效果。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主动了解我国的营商环境。例如,世界银行在了解中国司法体系效率的基础上,在其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为改革而培训》中将中国的总体排名比2018年提升了32位③何鼎鼎:《优化营商环境,中国永不止步(评论员观察)》,《人民日报》,2018年11月07日,第9版。。但是,国际社会的评价并不一定总是客观的。为了化解这种困局,我们不能坐等国际社会单方面评价我国的营商环境,而应当主动降低国际社会了解我国营商环境的门槛,向海外提供更丰富全面、更易于理解的法治宣传信息,使不公正的指责在事实面前不攻自破,为我国赢得更有利的国际竞争环境。

二、我国法治外宣能力迫切需要提高

我国尚未系统地制定和实施法治外宣战略,目前主要由不同部门自发、分散地开展工作。而就当前数量极其有限的法治外宣成果而言,一方面,在传播渠道上,要么仅局限于国内媒体报道,不注重海外受众能否接触到,要么是以非电子化的纸质文件发布,未充分利用海外互联网渠道。另一方面,在内容生产上,大多是对国内文件生硬、晦涩的直译,未考虑海外受众能否看懂、是否信服、可否认同④这一问题是中国对外宣传中的长期问题,参见爱泼斯坦、林戊荪、沈苏儒:《呼吁重视对外宣传中的外语工作》,《中国翻译》,2000年第6期。。海外受众无法充分而及时地了解中国法治的真实全貌,法治外宣未能发挥效果,未有效改变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刻板、偏见态度。

(一)国家主导的法治外宣效果不佳

我国司法机关、法学学术机构应当是法治外宣的主导力量,但这方面的工作目前尚未引起其足够的重视。首先,司法机关主导的法治外宣内容较少、不专业。如司法部的“中国普法网”、最高人民法院的“涉外商事审判网”,大多以转载新华社、《中国日报》等综合性媒体的英文新闻稿为主。综合性媒体关于中国法治的英文报道在篇幅、话题广泛性、内容深度上尚无法满足法治外宣的需求。其次,国家在法治领域对外主动释放利好的政策未有效地向海外宣传。一些为国际社会带来重大利好的文件和举措,通常仅在国内稍作报道,并未在海外受众易于接触的传播渠道、以其易于理解的方式发布,这使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大打折扣。例如,2017年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通过的“南宁宣言”,是中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官方英文文本在互联网上几乎无法检索到。再次,官方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宣传效果不明显。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在国内外组织的各种会议论坛,在内容传播上仅局限于与会人员,在宣传时效上仅局限于会议期前后,对会议内容缺乏更为广泛、持续的传播,海外受众无法了解到这些会议所实现的成果。

(二)法律信息数据库公司的中国法律英文译本作用有限

目前,法律信息数据库公司(如国内的北大法宝和法信、国外的Westlaw和LexisNexis等)已对国内的部分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进行了翻译,但普通海外受众并未由此更加了解中国法律和法治文化。具体而言体现为三点:首先,法律法规本身难以理解、缺乏合适的解读。在没有受过中国法律系统训练的情况下,海外受众仅通过阅读中国法律法规的英文文本,几乎无法理解其具体内容。大多数外国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对这些内容不知所云,只能依赖于其本国少数几位中国法专家进行二次解读,而我国却无法掌控这种解读的方向。其次,法律法规的背景信息匮乏。海外受众仅靠阅读法律文本,无法了解我国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无法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在运行中的实际效果,这导致国际社会没有充分认识到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成果。再次,海外受众实际可接触到的中国法律法规有限。我国政府的网站仅有极少数的英文版法律文本,而法律信息数据库公司的英译版则需要通过高价购买才可获得查阅服务,国际社会通过公开渠道可了解的中国法治内容极少。

(三)国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对中国法治的介绍不全面

国内外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虽然对中国法治有所介绍,但其介绍并不全面。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是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对中国法治的介绍只是附带性的、围绕其市场营销工作而展开的。首先,选题上具有局限性。他们对中国法治的介绍主要局限于与其业务相关的领域,如跨境投资和贸易等主题,没有展现出中国法治建设成果的全貌。其次,缺乏系统性和及时性。由于介绍中国法治的工作不是其核心业务,因此介绍的内容缺乏系统性、更新频率也不高。

(四)国内外学者对中国法治的介绍时效性差

目前,纽约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等国外学校设立了中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和发布中国法研究成果;一些中国学者也在外文期刊上发表文章介绍中国法治。他们的工作存在以下三点不足。首先,成果少。这样的学者目前人数还非常少,产出成果的数量非常有限,而国内大量的优质研究成果未能为海外获知。其次,时效性差。囿于海外学术研究、写作与投稿周期长的特点,外文期刊刊登的文章所讨论的往往是两三年甚至更早之前的问题,严重滞后于中国法治建设的节奏。再次,海外受众难以接触到这些内容。这些学术文章大多发表在数家国际社科文献数据库收录的学术期刊中,通常需按较高价格付费才能阅读。这导致很多成果只能局限于海外科研机构内部传播,大多数受众无法了解。

三、法治外宣的总体战略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指出,法治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有没有”“做没做”上,更要体现在“实不实”“好不好”上⑤赵大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专题论坛上的讲话》,《中国司法》,2018第6期。。法治外宣更是如此。为了有效的展示四个自信、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并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我国的法治外宣应当“坚持以我为主、融通中外,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让世界更好了解中国”⑥黄坤明:《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4日,第4版。,即:以海外受众最易于理解的内容表达方式,在海外受众最易于接触的信息传播渠道,将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成果,及时、充分地传达到国际社会。

(一)内容上易理解

中国法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此,在法治外宣中应当极力避免自说自话,并高度关注受众的阅读体验。虽然各国法律制度各异、政治体制不同,但在法律技术层面仍具有相当的共同性。特别是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借鉴了各国的先进经验,这使得海内外的法律专业术语与专业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是共通的。因此,法治外宣应当以国际通用的专业术语来描述中国法治,用专业逻辑的共通性来降低受众理解的难度。

首先,调整话语体系。各国的法治都孕育于其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之中,对自身法律问题的探讨往往带有浓厚的本地色彩,中国也不例外。海外受众如果对中国的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和法治改革历程缺乏背景知识,很可能难以正确理解中国的政治话语和法律文件。因此,在法治外宣中,应当将国内的话语体系转化成国际通用的表达方式,并根据需要补充中国的相关政治与文化背景知识。

其次,在追求英文表达的“信、达、雅”过程中,以海外受众熟悉的词汇进行表述。许多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没有完全对应的表达,如果仅根据字面含义直译,很可能让读者无法理解。这也正是国内很多法律文件英文译本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法治外宣中应当将中国的特殊制度与海外受众所熟悉的类似制度建立联系,以类似的词汇表达,使海外受众迅速借助其既有知识来理解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再次,以客观中立的表述实现与正面宣传同样的效果。海外受众中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精英,往往有强烈的质疑、批判精神。在某些情况下,我国国内宣传中传统的论述逻辑,很可能无法获得受众的理解与认可。因此,在法治外宣的具体内容中要避免只提出空洞的结论,而应当更加注重提供客观中立的描述、逻辑理性的论证、真实详细的论据,以理服人,取得受众的认可⑦“我们往往只有好的观念却缺乏深入的学术论证和学理支撑,结果是优势观念流于政策性宣告,说服力大打折扣。”参见张志洲:《话语质量: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关键》,《红旗文稿》,2010年第14期。。

(二)传播上可触及

目前,互联网是最快捷的信息传播渠道,也是大多数海外受众接收信息的主要途径。因此,法治外宣应当将互联网作为主要的传播平台。

首先,法治外宣应当注重英文法治媒体网站的建设。第一,法治外宣中应当充分利用多种资源,由司法机关、法制新闻媒体、法律服务行业、法学学术机构、自媒体共同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多身份的互联网法治外宣矩阵,使其网罗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部优质内容。第二,互联网法治宣传应当注重网络技术手段,一方面,法治外宣网站应当按照谷歌等搜索引擎的技术要求进行优化设置,使海外受众搜索相关关键词时,在搜索结果中能最先发现我国所发布的法治外宣内容,而不是海外媒体发布的歪曲言论。另一方面,法治外宣内容还应当利用谷歌新闻、雅虎新闻、苹果新闻、电子邮件列表订阅等渠道,将内容直接推送至用户,建立直达读者的联系渠道。

其次,法治外宣应当重视海外的社交媒体,尽量对海外传播平台进行全覆盖。目前,官方媒体中只有极少数综合媒体(如《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建立了海外社交平台,但其法治内容偏少⑧李盛楠:《官方媒体运用网络社交平台对外传播研究——以Facebook中People’s Daily为例》,《今传媒》,2016年第2期。。我们应当在Facebook、Twitter、Linkedin等社交网络建立媒体宣传官方账号,占领舆论阵地,及时推送文章;在Reddit、Quora等用户量巨大的在线社区,根据讨论话题适时发布内容;制作多媒体内容,在Instagram、Podcast、Youtube、Vimeo发布法治相关图片、音频和视频。

(三)效果上重认可

宣传不应当只意味着将信息传达出去,更需要赢得受众的认可。法治外宣应当使海外受众认可中国法治的逻辑,认可中国法治对国际社会的积极意义。

首先,认可中国法治的逻辑,这包括:让海外受众了解中国各个具体制度产生的过程,认同该制度的科学合理性和社会民意基础;让海外受众认可相关制度是中国在现实情况下的最好选择,而且中国还在不断地优化和调整,从而使海外受众有信心认为中国法治将会不断地完善;让海外受众了解相关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使其了解到在该制度的推动下中国社会已经发生怎样的积极变化。

其次,认可中国法治对国际社会的积极意义⑨“全球化时代要求法观念上的更新和研究方法上的更新。法及其理论的立足点已开始从国家逐步转向全球。研究的目的,是全面推进包括本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既服务于本国实践的需要,也要服务于全球发展的要求。”参见何秉松:《推进法治改革与创新是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的必由之路》,《人民法治》,2015年第1期。。认可中国的涉外法律制度正在积极推动国际秩序的优化,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这将会促进投资和贸易的开放性;认可中国国内制度正在产生积极的溢出效应,如中国环境保护诉讼的发展使中国环境得以改善,从而参与解决全球环境保护问题;认可中国国内制度为全球治理提供的解决方案,如中国有关父母处理已故子女遗留冷冻胚胎的法院判例,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并成为国际社会处理胚胎问题的参考⑩Sarah Marusek Taylor & Francis, Synesthetic Legalities: Sensory Dimensions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 2016, p228.。

(四)围绕宣传效果总结规律

在海外宣传阵地中开展中国法治传播,目前尚无系统的现成经验可借鉴,所以法治外宣应当重视对宣传效果的检测,以不断探索和改进宣传对策。

首先,法治外宣应当不断研究受众反馈。一方面,对于互联网对外宣传而言,法治外宣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对相关法治外宣平台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包括统计网站的访问数量、访问来源、外部链接数量、外部链接来源的权威度,以及外界对传播内容的反馈等。另一方面,法治外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定期进行调研,掌握海外有关中国法治的舆情,并直接与受众进行一对一地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体验。在此基础上,对宣传策略进行调整,如内容侧重、语言风格、传播渠道上的调整。

其次,法治外宣应当不断总结规律。一方面,法治外宣主管部门应当从法治外宣矩阵的各方探索中,总结出效果好的操作模式,提炼为规律,定期整理成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引导国内其他领域外宣工作,使法治外宣成为我国意识形态对外宣传的领头羊。另一方面,法治外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研究机构探索规律背后的原因,以此为基础创造新的运营方式,并进行后续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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