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本位”理念下的大学制度建设

2019-01-27 11:20扬州大学广陵学院225009
大众文艺 2019年19期
关键词:学术性学术权力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225009)

制度具有明显的规约功能,大学制度正是通过对大学相关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实现其保证大学运转、促进大学发展的作用。大学制度的建设离不开一定价值理念的指引,不同的价值理念会带来不同的大学制度。大学制度建设是围绕大学发展、为了大学发展的,必须遵循大学运行、发展的逻辑和规律。大学作为探索、传播高深知识的文化组织,学术性是其本质属性,因此,以维护大学学术性为根本的“学术本位”是大学制度设计应坚守的基本理念;针对大学制度中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学术本位”偏离,应积极进行纠偏。

一、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以学术为根本、坚守“学术本位”是大学制度建设的应然要求

学术性是大学作为文化组织的根本属性,是大学实现文化传承、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等组织功能的知识基础,是大学组织存在合理性的深层根基。大学一词最初的含义就是行会,是为争取特许状(即法律地位)以及自由求学活动而组织起来的中世纪学者行会组织。1大学从其孕育开始,以自由求学、探索知识为表征的学术性就成为大学与生俱来的基因。随着大学的发展,大学的规模日渐庞大、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大学功能更加多元化,大学经历了从“象牙塔”到“社会中心”的转变。约翰·亨利·纽曼在 《大学的理念》一书中提出“大学乃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和发现、实验和思索的高级保护力量;它描绘出理智的疆域……在那里对任何一边既不侵犯也不屈服。”2十九世纪德国教育家威廉·冯·洪堡提出科研是大学的基本功能,主张“教学与科研相统一”。至20世纪,美国大学在充分吸收英国学院传统和德国大学注重科学研究理念的基础上,融合实用主义文化,推出“威斯康星大学模式”,彰显了大学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职能。从大学发展、变迁过程中,特别是大学多重社会功能演变过程中,可以发现,大学承担的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众多职能是建立在大学的学术性基础上,离开了大学的学术性,大学的诸多功能是无法实现的;无论大学如何变化,大学的学术性始终作为大学组织的核心属性得以保持,离开了大学的学术性,大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大学的发展和大学多重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大学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大学制度的建设应紧紧围绕大学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须遵循大学作为学术性组织所特有的运行规律。大学的学术性要求大学制度建设应坚守“学术本位”的理念,进一步细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坚持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

其一,大学自治。大学组织运行以知识生产为核心,本身有着自治的要求。大学自治是处理大学与外部关系(包括政府、社会)的重要准则,体现了大学应有的边界意识,也是为大学学术自由创设自由空间的需要。

其二,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是遵循知识生产、学术活动规律的必然要求。大学学术活动过程本身具有探索性、创造性特点,要求大学学术活动主体能够享有包括自由探索、独立思考、挑战权威在内的学术自由。

二、大学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学术本位”偏离

学术性是大学的根本属性,以学术为根本是大学制度应然的价值追求。然而,现行大学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学术本位”偏离,成为影响大学健康、良性发展的主要症结,必须积极加以纠正。

(一)大学缺乏自主权

大学的学术本性要求大学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大学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权。为此,大学组织要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要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组织保持一定的距离。我国大学缺乏西方大学自治的传统,从其产生起就与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代表国家以行政指令计划统一配置资源,高校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包揽学校的一切事务,学校没有自主权。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有了一些积极转变,如政府不断放权、高校自主权有了增加,但从总体上来说,政府仍处于主导、强势地位,大学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大学受行政控制的特征依然明显,大学自治的范围相当有限。

(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失衡

在早期的大学中,“大学的学术场域是一个尚未分化的空间:学术共同体是大学的惟一组织”,3学术权力占据主导地位;在大学由纯粹的学术组织转变成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愈加复杂、功能日益多元、事务日益繁杂的公共机构过程中,大学行政权力应运而生,并在大学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权力出现源于大学发展的需要,大学质的规定性依然是学术性,行政权力应服务于学术权力。

新制度经济学鼻祖罗纳德·H·科斯等指出,“中国大学更像一个意识形态无孔不入的行政官僚机构,而不是一个学府。”4在我国大学运行过程中,行政文化根深蒂固,行政权力主导着大学的管理,严重侵蚀和影响着学术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不清、责权关系混乱。行政权力一支独大,行政权力干预、挤压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几乎包揽了人事任免、经费分配、职称评定等重要事务,学术权力作用相当有限。

三、“学术本位”理念下大学制度建设

大学制度建设要以维护大学学术性为依归,坚持制度建构的“学术本位”。在大学外部关系方面,进一步调整政府的角色定位,扩大高校的自主权;在大学内部管理制度中,优先保障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坚持行政管理体系的服务导向。

(一)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

“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5大学自治、自主办学是大学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一方面,介于维护高等教育公共性、公益性的需要,政府必须介入高校管理。政府的介入要尊重大学办学规律,改变行政控制的思维定势,强化边界意识,进一步规范对大学的管理行为。政府对大学的管理要实现直接干预向宏观调控、管理控制向管理服务的转变,加快推进管办评分离的改革进程,积极转变为“法治政府”。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法人制度,落实大学的自主法人地位。法人是一种相对自然人的抽象法律范畴,是依据一定的组织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独立财产与组织结构,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6现代大学的自治及系列特权,均有赖于其法人基础。7大学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应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要进一步明确大学的法人地位,赋予大学自治权,细化大学作为独立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大学章程建设。

(二)平衡大学内部权力关系,强化学术权力,确保学术自由

大学需要保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传统,也离不开专业的行政管理来协调各种关系、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因此,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大学发展中不可或缺,二者应通力协作,共同致力于大学组织目标的实现。其一,要进一步厘清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边界,开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清单;其二,要强化学术权力在大学运行中的主导地位,有力保障学术自由。建设完善教授治学制度,通过制定学术委员会等方式,为学术力量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大学教授参与大学内部管理方面的独特作用。

注释:

1.宋文红.欧洲中世纪大学的迁移及其影响[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6):78.

2.约翰·亨利·纽曼 .大学的理想[M].徐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3.冯向东.大学学术权力的实践逻辑[J].高等教育研究,2010(4):28-34.

4.[英]罗纳德·H·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徐尧,李哲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250.

5.约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31.

6.金家新,张 力. 大学章程在大学法人化治理中的价值向度与法律限度[J].南京社会科学,2014,(12):128-135.

7.刘益东.大学法人的属性初探[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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