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分析

2019-01-27 13:50吴志远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党中央体制领导

吴志远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 330108)

“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是国外金融制度范畴绝无仅有的、极富中国特色的、涉及政治与政党体制以及经济与金融体制的综合范畴。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包括各级地方党委)所面临的全新课题,与之相关的体制机制亟待创新与完善。本文基于政党政治学、党的建设学说及金融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尝试在金融工作这个专门领域中探索地方党委领导制度的建构规律。由此,既扩展并深化了党的制度建设研究,又可有力地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制度建设研究,还有助于促成党建与金融两大研究领域的跨学科研究。

一、文献综述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然而,国外政治学界却主要从“执政”而非“领导”的角度研究中国共产党,杜鸿林、王其辉对这方面研究进行了综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则是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国内学界始终关注的核心命题。所以,支撑本文研究的学术文献资源主要来源于国内。进一步看,本研究主题主要是从地方党委这个“具体层次”和金融工作这个“具体领域”,即“两个具体”的角度深入探索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创新,很显然,这将是一次重要尝试。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地区金融发展和稳定工作”。显然,上述“两个具体”的尝试非常必要,而已有理论与实践探索又为“两个具体”的尝试提供了重要支撑。

就前一个“具体”而言,国内现有理论成果对本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撑和指引。(1)理论界关于党的“领导”与“执政”的区分为本研究准确把握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机制提供了必要指引。(2)地方党委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架构中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得到一致肯定。(3)有研究界定了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机制的内涵及其研究范畴,并区分了“体制”和“机制”。(4)党委会制度无疑是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机制建设的重点,2006、2011及2016年地方党委换届过程更成为学界热点,主要涉及常委会制度、民主集中制与决策机制、地方条块工作关系的处理、应对网络舆情能力、应对危机的政治动员能力等研究议题。其中,地方党政关系以及政治协商制度在地方党委领导制度中以及协调中央与地方党委关系中的作用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5)还有学者提出应深入探索具体工作领域中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建设,这为本研究提供了直接指引。

就后一个“具体”而言,已有的实践经验尤为丰富,相关理论成果不断增加,为本文研究提供了较强支撑。一方面,自建党初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对金融工作中的领导体制机制建设进行了长期不懈探索,实践成果体现在各历史时期党组织制定并发布的决定、决议案、章程、宣言、条例、规划、通知、意见、布告、规定、实施办法等诸多形式中。另一方面,相关理论研究也已在逐步推进,主要涉及如下议题:(1)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工作中党的“领导”的具体内涵,有研究提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应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2)各时期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建设的经验得到总结,有研究梳理了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历程与经验。有研究从开展经济形势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与反腐倡廉活动、党的理论创新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等方面概括了金融工作中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建设成就。有研究分析了亚洲金融危机背景下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有研究从金融宏观调控体系、金融监管体制以及金融组织体系等方面分析了金融工作中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建设经验。有研究梳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成效。(3)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微观基础即金融系统党的建设也备受重视,提出了诸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是金融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法宝,应从思想、组织、机制等方面强化金融业党的建设以及金融机构党建对金融机构具有积极效应等观点。(4)金融工作中党的领导体制机制所涉及的各类关系逐步成为研究的重点,有学者关注了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与金融法治间的关系,有学者研究了金融工委、金融机构党委以及金融法治三者间的关系架构,有研究探讨了党的领导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间的关系。

综上,该领域已有的实践与理论探索是富有成效的,但仍有两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其一,基于政治学乃至跨学科的研究成果仍亟待充实。由于不少成果出自各时期各级党的组织尤其是金融系统工作者,史料梳理及工作性文献相对较多,其工作性、操作性特征较为明显,而学理性研究文献则相对较少。应该看到,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及其制度建设属于政治学研究领域,但又涉及金融学。从已有文献看,我国金融学界往往重点关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政府金融监管,而政治学界又侧重探讨党的领导及其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金融工作既有各项工作的一般性,更有自身的特殊性。党领导金融工作既要遵循领导各项工作的一般规律,更要探索领导金融工作的具体规律。这意味着我国政治学界应联合金融学界共同承担起该项研究任务,更多关注金融工作中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创新。其二,聚焦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的研究仍亟待加强。这与我国金融事权长期集中于中央的实际情况有关,而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发展形势的变化,地方党委已成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金融工作的必要延伸和基础力量。由此看来,新形势下地方党委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及其研究已迫在眉睫。

“领导性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要为社会提供动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2]。本文致力于为构建在理论上可靠、在实践中管用的地方各级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提供初步思路,对将“党的领导”深深植入金融体系、推动构建具有新时代“中国风格”与“中国元素”的地方金融治理体系进行初步探索,为谋求超越西方通行的金融治理模式、从根本上破解地方金融治理难题这一远景目标提供初步的基础研究成果,“西方国家衰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国家治理这一重大问题上,政党之间难以形成共识,执政党拿不出具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缺少前瞻性和实效性的社会、经济、外交政策”[3]。由此,既有望深化地方党委领导制度研究,又可拓展金融体制机制研究视野与空间,强化金融体制机制研究的“中国特色”,同时还有助于在政治学、党的建设与金融学之间建立密切的学术联系。

为此,围绕本文的研究对象,有必要明晰以下三点:其一,“新时代”是本文研究的时间维度和重要背景,它对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和我国金融现代化发展水平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其二,“地方党委”包括省、市及县各级党委,是本文研究的主体,“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是“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延伸与实现形式。同时,鉴于金融运行与金融事权划分的复杂性,地方各级党委之间又应有科学合理的分工与协调。其三,“领导体制机制”是本文研究的聚焦点。需要强调两点:一要区分但又不能割裂“领导”与“执政”。二要区分“领导体制”与“领导机制”。“领导体制”主要涉及“谁领导”、“领导谁”,而“领导机制”则往往涉及“如何领导”、“领导效果”等。一般而言,“领导体制”相对稳定,而“领导机制”则较为具体细致且灵活可变。新时代我国金融发展形势为党的“领导体制”尤其是“领导机制”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

确立新时代金融工作中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机制的理想模式,前提是对其中涉及的若干关键问题和主要关系进行科学解析。下文将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新要求以及我国金融工作特点尤其是其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对若干关键问题或主要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力求全面体现“新时代”及“金融工作”这两大元素。

二、应准确把握金融工作中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地方党委领导两者间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这一论断既是对共产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经济学的根本遵循,又是“党是领导一切的”的必然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期金融与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更体现了对党领导金融工作能力与水平提升的迫切要求。具体分析如下:其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也是培育形成“资本”的重要机制,甚至后者还是前者的前提和依据。卡尔·马克思曾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系统地描述并批判了资本逻辑(包括金融资本),“如果说信用制度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那只是因为按性质来说具有弹性的再生产过程,在这里被强化到了极限”[4],这为我们党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启示。由此看来,“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是确保金融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政治保证。其二,国内外实践均显示,金融运行极易脱离实体经济,金融市场的投机冲动极易形成并蔓延,金融往往成为经济“脱实向虚”的“导演”。由此,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纠偏”也离不开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其三,“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7],但更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这主要源于金融运行的非稳定性。笔者运用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对1979—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一二三各产业增加值增长率以及金融业增加值增长率进行了详细比较,发现金融业增加值增长率较其余四个指标的波动性显著得多。随着我国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张以及我国经济市场化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金融波动的负外部性将会愈发强烈,对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乃至党的金融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其四,进一步看,根据党中央关于“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判断,金融愈益成为治国理政的重点领域,金融治理现代化水平已成为衡量各国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必须通过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来引领我国金融治理,而其前提则是领导力的提升,根本则在于领导制度的优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指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应该认识到,“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的“基本内核”,也是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的基本形式,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内在要求,更是金融与金融工作的特殊运行属性所提出的要求。这一制度安排既维护并体现了党中央在金融工作中的领导权威,又有助于确保党领导金融工作的方向正确性与运行有效性。具体分析如下:其一,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下级服从上级是维护党的组织统一与健全的基本要求,正如“对于同一组织(无论是党的组织还是政府系统)来说,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或组织结构上实行某种‘集权制’,这是天经地义的,无可指责的”[6]。其二,“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是基于我们党对金融与金融工作特殊属性的深刻把握。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层面看,波动依然是常态现象,这种波动意味着各项宏观经济指标之间动态的、自洽性的调整,但这种波动应该受到约束,也就是应在合理区间波动,否则就会给经济社会带来强烈冲击。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仍十分关注宏观调控的方式、力度与节奏的优化,其中,金融发挥着宏观调控的工具和重要传导渠道等“双重”作用。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金融工作自然属于中央事权范围,应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同时,金融货币政策目标的调整所带来的复杂性(从以往的单一总量调节向总量与结构兼顾)以及金融货币政策传导过程的复杂性(如经常面临“米德冲突”)均对金融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显然有助于从政策、工具、力度、信息等方面系统应对上述复杂局面。因此“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就是要确保金融的“双重”作用的有效发挥,并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全面超越所谓主流的西方金融治理。其三,金融运行所带来的资金运动具有极强的跨时空流动性,随着信息的日益充分以及交易方式与手段的日益丰富,这种流动性呈现越来越强的态势。由此,加强顶层观测与顶层设计十分必要。由此看来,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恰恰源自金融自身的运动属性。

如何认识并处理金融工作中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地方党委领导间的关系呢?总的来看,两者是矛盾统一体,既有主次关系,又有互补关系,具体如下:其一,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地方党委领导金融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坚强指引,因而也是当然前提。随着金融工作复杂性及严峻程度的不断提高,党中央在金融工作中的政治动员能力与决策能力是党的领导力的关键要素,不可或缺,这种领导力是地方党委所不具备的。其二,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又离不开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随着我国金融业规模与结构的不断发展,地方金融法人现象与活动越来越频繁,这对地方党委加强金融工作的领导提出了直接要求。除此以外,金融工作中地方党委的作用还体现在通过报告制度向党中央提供新信息和新动向,以及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并反馈决策效果等两方面。无论是新信息的获取还是执行中央决策,地方党委都必须通过在地方开展领导工作来实现,即围绕金融工作要求进行权力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以及组织领导。进而言之,我国区域间发展差距依然存在以及区域间发展差异长期存在的客观性要求地方党委在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过程中保持适度且积极的“创造性”。尽管“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并不排斥因地制宜(事实上,近年来党中央各项政策都已逐渐包含着区域性因素),但这都是基于地方创新试点之后的政策反馈与调整。我国金融发展有着重要的区域空间特征,各区域金融发展水平的差距与金融结构的差异对地方党委领导工作提出了差异性要求,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因此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自然就成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延伸与深化。

三、应充分认识地方党委在金融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中领导方式的异同

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那么,金融工作与其他经济工作乃至其他所有工作相比,对地方党委领导(含领导体制机制)的要求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区别在哪里?尽管所有工作都要坚持党的领导,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工作对党的领导的具体要求完全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党和政府是不同的组织形态,党的作用体现为“领导”,侧重于宏观与导向,而政府的作用则体现为“执行”,意在对纷繁复杂事权的详尽的梳理、执行与监督、反馈,侧重于微观与操作。由此,我们认为,党中央与各级地方党委在领导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的关系并非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关系,这是由“党的领导”的政治属性决定的,“党的领导”并非具体的政府“事权”。

基于上述判断,从导向上看,金融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对地方党委领导所提出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基本模式、基本主张及终极目标等方面始终是一致的;但从操作层面看,也就是从领导体制尤其是机制层面看,则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由此可以看到,在党的领导体系中,领导体制机制是相对较为活跃的部分,其适应性调整的空间较大,其中,领导“机制”尤为明显。

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之所以具备且需要较大的适应性调整空间,主要源于党所领导的各项工作的差异性。不同领域工作所涉及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相关者范围与程度各不相同,于是,其复杂性和影响力也就各不相同。党领导各项工作的体制机制设计必须基于这些方面来详细考量。“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7]、“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以及“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等判断均体现了金融对经济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设计必须适应金融运行特征。进而言之,由于金融运行难免投机性和盲目性,于是,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不仅需要适应而且更需要引领金融发展。从更高要求以及从“应然”角度看,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应位居我国金融治理的“顶端”并更多地体现在引领现代金融发展上,被动“适应型”的领导模式并不能体现党的政治优势,这恰恰是我国与西方主流的金融治理模式的根本性差异。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在各项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不意味着要在各项工作中建立相互独立的领导制度,否则就会带来高昂的执政成本。为此,应尽可能在相似工作领域内建立具有一定普适性的领导体制机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本文认为,完善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设计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金融工作的特殊性,对地方党委会“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进行科学大胆的创新设计。二是坚持各领域工作有别的原则。金融风险的潜在性、突发性和破坏力决定了地方党委必须具备足够的应急处置能力,而这种能力则有赖于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地方党委领导态度与方式方法的差异,进而影响到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设计。四是坚持层级有别的原则。地方金融事权应主要集中于省级,省级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省级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应更为完整健全。五是坚持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有别的原则,使制度设计更趋精细化和专业化。

四、应科学界定地方党委的领导与地方金融治理体系两者间的关系

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包括“上层建筑”部分和“基础”部分。地方党委是受党中央或上级党委的委托来行使领导权的,必须准确全面地表达和传达党中央的领导意图。同时,还须将贯彻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情景与收到的反馈向上级党委直至党中央报告,成为党中央的“参谋”。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居于地方金融治理体系的“顶端”,是地方金融治理体系的“上层建筑”的核心,但非全部,该“上层建筑”部分还包括受地方党委直接或间接领导的一系列公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如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政协、金融监管地方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等。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必须通过受其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众多的、各司其职的公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职能与行为来实施和体现。

地方金融治理体系的“基础”部分则是地方金融市场体系,不过,这里的“基础”不同于“经济基础”,也即地方金融市场体系并不能“决定”地方金融治理体系中的“上层建筑”。相反,地方党委的领导较地方金融市场体系更具主动性,处于引领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对党的领导所带来的巨大挑战,决定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具有特别强的领导主体和领导力量”[8]“高质量的政治绩效无疑将会对现代国家建设,尤其是经济社会建设,发挥巨大的政治反作用力”[9]。而与此同时,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也须尊重和维护市场纪律,不仅不能干扰甚至破坏地方金融市场体系与秩序,而且还须通过地方金融市场体系来传导和实现其领导意图。

显然,上述讨论将是一个极富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议题。作为“领导者”的地方党委既要审慎运用领导权,又要提升专业分析与判断能力,并积极运用领导权,深度介入地方金融市场体系,对涉及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方面面均应有准确细致的把握和判断,尤其要对蕴藏于其中的关键环节和重大趋势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评价,否则只能限于抽象、无效的“领导”,这对诸如地方党委金融工作领导者队伍建设、适应多层次金融市场需要的工作方式与机制的优化等体制机制建设提出了重大挑战和迫切需求,而现有的大多数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机制是难以适应新时代我国金融发展形势要求的,“发展中国家为使其现代化进程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权威型政府,而要使政府有权威,又需要有一个强大的执政党为其后盾”[10],进而,就领导机制而言,刘伟所论及的“从‘嵌入吸纳制’到‘服务引领制’”[11]的思路对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价值。

不仅如此,党在金融工作中领导能力的有效提升不仅取决于党的领导体制机制的优化,还取决于一系列其他因素,诸如地方党政关系、人大的金融立法与监督、政协的金融参政议政能力与水平、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的重视程度与专业水平、金融行业组织的协调能力与专业水平、金融机构党组织战斗力及其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当然,地方金融组织体系的规模与结构也都对地方党委领导金融工作提出相应要求。显然,这些都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

五、应综合考虑金融工作中各地区、各层级地方党委领导的异同

(一)各地区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

从领导金融工作的发展方向、基本原则及根本制度方面看,各地区地方党委领导过程并没有什么差异。但鉴于各地区金融业发展水平、实体经济运行情况、地方金融治理利益相关方情况各异等原因,各地区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等具体方面仍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前已述及,我国金融运行和金融工作均有着显著的区域特征,这必然会对金融工作中地方党委的领导体制机制构成重要影响。一方面,从领导主体角度看,各地区地方党委组织队伍(含党代表、党委委员及党委常委)的成长状况不一,金融工作专业化水平与工作历练、对金融运行的科学准确认知能力、决策与科学预判水平以及制度创新能力等方面均不尽一致,这必然会影响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设计与安排。另一方面,从领导客体角度看,地方政府、人大、政协、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组织以及第三方智库等在执行党的金融工作方针政策过程中的认知能力、行动能力以及配合能力等所产生的结果均会传导至地方党委,并引起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机制的适应性反馈。同时,金融机构也是重要的领导客体,是党的政策的传导“目的地”,金融机构及其体系的运转效率、金融与实体经济循环状况等都将衡量党对金融工作领导的正确性与有效性。地方金融体系的结构、规模与效率必将影响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建设。

一般而言,市场化发育水平较高地区的地方党委普遍较为熟悉金融工作,地方政府、人大、政协、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组织以及第三方智库的执行与配合能力、金融机构体系的运转水平等均较为理想,这些区域的领导体制机制已较为健全,体制机制运转效率往往也较高;而市场化发育水平较低地区则大多存在体制缺口较大、机制运转不畅的状况,这些区域应成为加强党对金融工作领导的重点地区,其过程将呈现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的特征,也即:一方面要加强党中央或上级党委对这些区域党委领导工作与制度设计的指导与督促;另一方面要加强区域间横向比较与学习,发挥先进地区示范效应和落后地区后发优势;再一方面积极深化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系统改造,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力度。

(二)各级地方党委在领导金融工作中的权责不一

地方党委包括省、市、县及乡镇各级党委。各级地方党委都负有领导本辖区金融工作的职责,而且领导工作中所遵循的根本原则、方向和制度也必须是一致的。但我们坚持认为,省级地方党委应作为地方党委的主要层级全面开展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而不能“上下一般粗”。由此,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建设也应主要体现在省级层次。于是,便形成了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省级党委“具体领导”相结合的金融工作领导体制机制。

本文之所以没有将市县乡镇地方党委并列作为领导金融工作的重要主体,是基于如下三点考虑:其一,省市县乡镇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能力存在一定差异。省级党委领导金融工作的条件与资源较为充分,而乡镇党委主要关注涉农金融事业且因条件限制难以构建全面系统的金融工作领导框架,其重点领域也并非金融工作。其二,省级党委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金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领导地方金融工作既符合效率原则,又有助于防范因多级委托而可能造成的道德风险。值得强调的是,地方党委在领导金融工作中不仅要自我约束,还要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融资冲动”,这些都是地方党委领导金融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一个时期以来,市县两级政府在预算外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取了大量的资源,这一度成为地方党委政府参与金融事务的重要方式,且已一定程度地损害了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其三,金融运行的较强外部性和资金流动的跨区域性,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省级具体领导是较为适宜的。

金融工作中省级党委的“具体领导”应体现为“承上启下”,既要执行并向下传达党中央在金融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又要结合本区域金融与经济运行现状及趋势,创新区域性金融工作思路,制定并在本区域实施符合党中央金融工作方针政策的、更为具体可操作的地方工作方针政策,还要将实践运行情况、实施效果和新的设想上报党中央,供党中央下一步决策参考。为此,省级党委必须构建一套既不同于党中央又不同于市县乡镇的金融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当然,根据上述,各区域省级党委的领导体制机制又须结合本辖区金融与经济的实际来进行适应性设计。

我们始终认为,金融运行特征和金融发展趋势是党对金融工作领导体制机制设计的基本依据,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资金流动的时空界限不断被突破,由此引发的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冲突也不断增加。基于这一判断,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并不能相互割裂,而应该有机地耦合起来,形成联动局面,这便需要在各地、各级地方党委之间建立网状的、相互联结的体制机制,并和上述体制机制结合起来构成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群”。

基于上述论述,我们认为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相互结合是必要与可能的,今后或可从以下八个重要“切入点”着手,全面系统完善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这些“切入点”也将成为我们的后续研究议题:一要协调好“领导”体制机制与“执政”体制机制的关系,发挥两者协同效应;二要紧密结合金融工作特点与要求,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基本遵循创新地方党委会制度,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原则创新地方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及政协等方面关系。其中,围绕深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个目标进一步创新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则有着十分广阔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空间,也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所蕴含的宝贵财富,刘家强提出的“切实践行新型政党制度的时代要求”[12]也充分地契合了这一趋势和要求;三要在科学界定地方各级金融事权的前提下,更加重视省委这个层级的领导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四要加强中央与省市县党委之间在金融工作上的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五要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决策联动,逐步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地方分支机构的领导;六是金融工作的法治化趋势对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机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七是体制机制设计应充分考虑金融风险的潜在性与突发性,确保地方党委具有足够的抗压、动员及快速决策等应急处置能力;八是制度设计还应充分考虑金融发展的绿色化、普惠化发展趋势,确保地方党委在金融发展方向的把握与选择中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纠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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