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机制应从“政府联合惩戒”转向“市场联防”

2019-01-28 09:54
中国信用 2019年7期
关键词:欺诈惩戒营商

严厉打击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如何在数据搜集、处理和使用的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主体的保护,近年来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监管组合拳,筑牢征信信息安全防线。一是提高对征信信息安全工作的认识;二是从业务、技术和管理上明确征信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三是增强征信系统的技术防范措施,从技术上杜绝违规查询征信信息等问题;四是组织开展征信乱象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恶意竞争、倒卖征信数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五是畅通征信维权渠道,为信息主体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便利;六是加大征信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公众增强征信信息安全意识,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

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和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活动,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投诉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严厉打击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法采集、查询和使用个人信息征信行为采取行政处罚,通过下发整改意见书、约谈、通报、暂停查询权限等监管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来源:新华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不是建立完人社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要建立一个尽善尽美的诚信社会、“完人”社会,其目标应该定位于减少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的重大违法事件,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一些失信行为,而不应该做扩大化理解和界定,不应将“违法”和“失信”完全等同,也不应把违法、违纪、违反道德、违反职业规范等行为都列入到失信范畴。

制定社会信用规范时,即便私主体是执行国家法或公权力指令,也不能减免其事先告知、有限收集使用、信息准确完整、信息安全保障以及尊重个体信息权等义务;公主体则不应在联合惩戒的“指挥棒”下,突破收集使用信息的有限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公平性、安全性和程序性等一般原则。

在中央和地方出台大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已经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唯有逐步形成共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有更多清醒且统一的认识,对违反法治原则的规定渐采不执行的策略,未来有更加规范的立法和政策取而代之,才可真正做到合法地发挥制度信用的适度功效。

(来源:财新网)

失信惩戒机制应从“政府联合惩戒”转向“市场联防”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均跃:《社会信用法》立法该有一定的前瞻性,因为新政策和新技术均能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推进方向或进程产生“质变”影响,新法律不宜“打压”技术革命,也不宜放任自流。建议立法者能在法律条款中考虑如下影响因素:

一是失信惩戒机制从“政府联合惩戒”推进到“市场联防”,社会力量更深度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必然的。

二是考虑社会治理创新,应衔接社会体制改革,特别是治理到善治(也称“良治”)的过渡。

三是政府市场信用监管升级2.0 版的技术特征,以及它在支持“社会诚信体系”时存在监督和自律等操作方式的不同之处,充分考虑国家市场监督监管总局系统采用的监管方式及其特点。

四是信控和监管的平台式服务方式及其生态圈发展的思维,因为企业信用管理外部技术支持和政府信用监管均会采用平台技术,方式上变化是相当大的,这属于技术进步的表现。

五是考虑大数据征信技术使用及其后续的人工智能化问题,给数学模型“喂数据”的深度学习方式和“画像”技术方法只会进一步得到应用,而且恐怕不是能够被大幅度限制的。

六是所谓的信用资本新理论及其可能的实践,信用资本的构建及其交易有了越来越强烈的呼声,但不包括信用币。

七是信用生理学方法的可能发展和使用。

八是法律条款不要对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化和形成国际工程化“贴封条”。

有一点务请立法者留意,社会信用体系下的技术工具不见得是成熟了才被应用,新技术的试验性和试错性质的应用随时会发生。

(来源:源点信用)

期待公益诉讼承担起个人信息保护重任

重庆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从司法实践角度看,由于手机APP 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受害者比较分散,且个人维权成本较高,举证艰难,极少出现用户个人提起诉讼维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确定最佳的个人信息保护方式和保护主体显得尤为重要。在寄希望企业自律和个人主体主动维权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为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无虞,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许是目前为止最佳的选项。

公益诉讼一般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作为公权力代表的检察机关针对APP 违法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一种公益诉讼领域的全新尝试,将对维护公共利益中的个人信息权利,规范APP 行业乱象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检察机关针对APP 违法收集个人信息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解决用户在互联网络中的弱势地位和举证艰难的困境。这种通过增加公民维权渠道的方式,对规范互联网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将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来源:环球网)

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要强化并贯彻公平观念

辽宁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毛世平:公平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是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缺乏公平,就不可能有对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尊重和对待,市场交易自然难以规范进行,恶性竞争由此产生,市场秩序也会因此被破坏,市场通过价格杠杆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不可能发挥出来。

从我国营商环境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大都与中小微民营企业遭到不公平待遇密切相关。可以说,缺乏公平,尤其是缺乏对民营企业在产权保护、竞争合作、贷款融资、监管服务等方面的公平对待,直接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原则,成为导致营商环境妨碍民营企业创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缺乏对民营企业的公平对待,也是导致在政商关系上出现不健康甚至畸形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健康的营商环境,需要政府与企业之间保持一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乎法治、互动沟通、有利于政府支持和服务的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亲”“清”二字,其中“清”意味着政府要与企业保持清清白白、清正廉洁、秉公守法的关系,“亲”则意味着政府要与企业保持如亲人般的关系,能够真诚沟通,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服务。要在具体的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贯彻落实公平观念,须在思想上破除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重国企轻民企”的思想偏见。同时,还须重视以法治思维破除“权大于法”的观念。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来贯彻法治思维,做到政策公平、制度公平,在体制机制的保障下使公平公正的观念深入人心。

(来源:辽宁日报)

提升欺诈发行失信成本才是切实保障科创板信息披露的关键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提高罚金金额在实践中确实有利于遏制欺诈发行等犯罪行为,不过此前存在的一个典型问题却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罚金的惩罚作用,那就是惩罚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际责任人身上。当上市公司被查出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时,监管部门实施处罚的对象是发行人,即上市公司,而不是实施欺诈发行的个人。如此,相关责任人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反而是中小投资者无辜躺枪,而这也与对欺诈行为处罚的初衷相背离。

所以,实现犯罪主体与处罚主体的一致配对,是保证处罚能够对欺诈行为形成威慑的关键环节,如果这一点无法保证,那么仅仅提高罚金,很可能就是在做无用功,甚至会形成更大的扰乱市场秩序的潜在风险。

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秩序,而证券的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又是两支维护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除此之外,充分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也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违法失信成本的重要手段,比如可以采取限制欺诈发行相关责任人担任公司董监高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等失信惩戒。总而言之,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注册制,就必须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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